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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
【标 签】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 主要内容
本表也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因此,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表间项目内容按照所得额调整、税款计算、应补(退)税款计算过程设计,逻辑关系简单,易于理解填报。
2. 填报说明
您可在宁夏国税网站(www.nxgs.gov.cn)下“纳税服务”-“办税辅导”栏目、各宁夏国税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宁夏国税企业所得税介质申报软件“税收法规”菜单、宁夏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软件“税收法规”菜单等地下载(注:附表1至附表11填报说明均可在上述地址下载)。
3. 填报注意要点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除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这部分要求纳税企业先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填报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体现了间接法设计表格的思路。如果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要先按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要求,调整为正确的核算结果后再填报。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为纳税调整项目和弥补亏损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要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中对所得额的优惠要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减,且单独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说,调减这些优惠项目后可以出现负数结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但第21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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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能是在所有调减项目调减后有正数余额时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现负数结果。
此外,申报表要求境内有亏损(包括有以前年度亏损)而境内没有所得可供弥补的情况下,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因此,在纳税调整中已经通过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减的境外所得,要通过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次重新加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是在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基础上,减除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和已经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得出“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同时,考虑有些企业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业全部所得在境内纳税的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但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收允许按规定抵免,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此项内容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调整反映。
二、《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这两个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情况,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数字直接取自该表。两表关系紧密,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各行数字直接与收入明细表中的各行数字对应,只有“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的对应项目。此表分为三种类型的企业明细表,分别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文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是针对一般企业的填报表。
2. 填报注意要点
(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因此,营业外收入中的9项收入项目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的合计才是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
(2)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劳务。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虽然有些资产在实际处置时会计上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视同销售时由于会计上没有作为收入核算,所以税收上还是作为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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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会计上已经核算或部分核算(补价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会计上没有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税收上要作为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反映。
(4)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和“捐赠收入”是指会计核算时已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企业填报。如果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的,则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不需要在此填列。
与收入明细相对应的是成本费用明细,因此,《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项目也包含两大部分:销售(收入)成本合计和营业外支出,不同的是增加了“期间费用”部分。销售(收入)成本合计也分为三部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的同时,将相应的成本费用明细填入此表即可。
(5)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国税
函〔2008〕828号第三条所称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6)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此表为所有申报表中的核心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在此表中反映,附表5-附表11中的调整项目也要通过此调整表调增合计或调减合计反映在主表中。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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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就是调整数。此表调整项目较多,共有55行项目需要填列,且每一项目基本都涉及一项税收政策规定。
2. 填报注意要点
(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的需要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分别作为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减项目,税收主要是对差价征税。分别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中调整反映。
(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填列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主要是分期收款收入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劳务收入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分成等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填列在“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主要反映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收益、持有收益与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的差异。
(4)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资所得,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在“境外应税所得”中反映。
(5)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调减项目大部分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几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
(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第41行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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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新税法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为了照顾企业的年终考核,我区对在次年5月31日前发放的上年12月份的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各种工资性补贴等,也作为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在当年汇算清缴期间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的工资薪酬的范围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9)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需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注意调整的有:一是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如改变用途的,需要调整。二是用于企业职工食堂、幼儿园等福利部门的支出必须依据合法的发票作为支出凭据,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三是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项目,按照规定标准在税前申报扣除。四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第22-25行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除非是工效挂钩企业实行工资储备金管理的可能存在调减金额,一般情况下均不应有调减金额。根据国税发〔2006〕137号第四条的规定,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11)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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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归集,企业最好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的明细科目核算的同时,要做好年终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在实际核算中企业为了反映核算的真实性,将有些招待性的费用计入了有关的科目中,并非有意逃避纳税。而税收上重点关注的是业务招待费是否真实发生,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属于当期税前扣除的范围、是否在规定的双比例控制的限额以内。如对企业职工的聚餐,就不属于业务招待的范围,应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对企业用产品赠送、试用、捐赠或作为招待礼品等,会计上可以不作为收入,但税收上要视同销售,在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这里需要提醒企业会计人员注意的是:一是要严格区分开业务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区分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与双比例限额以内的申报扣除数额,不应将所有的招待都挤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中;二是要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的归集,会议费应依照会议的预算和计划开支,具备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召开会议的目的、解决问题的内容、费用标准、预算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费用在所得税前可据实扣除。因此,要避免将企业的招待费混入会议招待费中扣除;三是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2)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为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于现行企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不统一,由企业自行管理、移交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管理和通过保险公司管理等多种形式。因此,对企业自管的保险,应有专门的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凭据,每月将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转至核算账户中;对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凭医保部门出具的票据申报扣除;对保险公司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以保险发票为申报扣除的凭据,而且保单上必须注明是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另外,对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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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 企业所得税税款;3. 税收滞纳金;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 赞助支出;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年报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需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4)会计上对于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与税收上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租赁或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支付额与入账价值的差异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处理;而税收上不确认融资费用,但允许将融资费用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或购销双方会计核算中的融资费用与税收的差异,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反映。
(15)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
(16)各种预提性质的费用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在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对部分行业或企业未发生的费用,采用预提的办法,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17)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预计的利润要做相反调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调整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反映。
(18)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调整反映。
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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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 填报注意要点
(1)年度填写顺序和年份不能发生错误。“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13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13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表示2008年(即前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
(2)企业亏损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期尚未超过5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本表填报纳税人因本纳税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等情况。企业汇算清缴之前,应首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已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填报注意要点
(1)税收优惠基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减免所得额和收入或扩大扣除;一种是减免税额。对于第一类的税收优惠,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因此,税收上要求会计上单独核算。对于第二种税收优惠,需要计算出相应的税款后才予以减免。
(2)根据表格的设计填报,作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项目所得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额(包括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减免所得额(包括农业项目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5大项;作为减免税收的优惠主要有两项: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等。这两项优惠直接填入主表\"减:减免所得税额\"或\"减:抵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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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目前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4)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5)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除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到附表五 “其他”栏次外,一般情况下附表五“其他”栏次不要填写数据。
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此表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二十四条规定含有间接抵扣的含义,只要是境外企业在境外缴纳了税收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收是企业所得税还是预提所得税,均可以在境内按规定抵扣。
2. 填报注意要点
(1)境外所得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一类是直接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收入。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不需按我国税法规定重新计算调整所得额,只要提供境外纳税数额的凭证证明即可(包括视同已纳税的免税证明);对于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要按我国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重新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可以抵扣的限额。如果上述从境外分回的所得是已纳税所得,应换算还原为税前所得,据以填报计算。
(2)当境外所得来源于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应采取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扣计算办法。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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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实行什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时,一律按法定税率25%计算。
(3)境内境外所得应分开计算,境外盈亏可以相互抵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实行间接抵免税额的所得,不弥补境内亏损。
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1. 主要内容
此表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纳税企业填报。新准则规定,对某些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这类资产公允价值提升时,会计核算上会反映增加利润;当公允价值降低时,会计核算上又会反映减少利润。因此,对这部分差异要通过本表填报调整。主要通过这类资产的期初数和期末数的变化,进行简单计算调整。
2. 填报注意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而税收上允许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差异,应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反映。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1. 主要内容
此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其税法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填报注意要点
(1)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是附表1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是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数额。
(2)根据财税〔2011〕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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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此表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两个方面,因此,本表设计主要考虑这两个因素。
2. 填报注意要点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核算时没有计提折旧。这部分资产也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调减项目反映。
(2)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下同)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按财税〔2009〕49号文件执行。
(3)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此表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其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如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上计提的准备影响了当期利润的,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计提时减少了利润的要调增所得额,转回时增加了利润的要调减所得额。所以,此表的调整额为“本期计提额”减“本期转回额”的差额。
2. 填报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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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如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目前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证券行业按照财税〔2012〕11号、保险公司按照财税〔2012〕23号和财税〔2012〕45号、金融企业按照财税〔2012〕5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比例提取的准备金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1. 主要内容
此表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企业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收益分为两类:股息红利收益,也叫持有收益。这部分收益基本是免税收入,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持有收益要全额征税;转让所得收益,也叫处置收益。这部分转让所得需要全额征税,转让损失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本表设计基本也按照这两类收益填报,第6-10列反映股息红利收益情况;第11-16列反映转让所得(亏损)收益情况。
2. 填报注意要点
(1)投资初始成本的差异。税收上要求按照投资的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税基础,如果以资产投资的,其历史成本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而且一般不作后续计量调整。而会计上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还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投资成本的差异,会造成处置投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与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产生差异。
此外,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的,采用新准则核算时差额部分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这会增加会计利润。而税收上不确认这部分利润,因此一方面需要调减所得额,另一方面不改变投资的计税成本。此项差异在\"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栏次中反映。
(2)投资前利润分配差异。会计上对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认为是自己的投资收益,而认为是投资成本的回收;而税收上是以作为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投资收益。无论投资前后,只要是被投资方分配税后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投资方就应按作出分配决定时间确认为投资收益。
(3)权益法核算持有收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或亏损时,投资单位也要在投资收益中进行相应的核算,会增加投资收益或减少投资收益。而税收上基本按照成本法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即被投资方实际作出分配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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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决定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对于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持有股权期间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认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项差异在\"会计投资损益\"和\"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栏次中反映。
(4)股息红利分配一般是免税收入,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所得额时,要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相应的调减所得额处理。调减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免税收入”中反映。
(5)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差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收上不予认可。此项差异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栏次中反映。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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