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2013全国人大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法释〔2015〕5号中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有关规定整理汇编如下:供参考。
证据保全
青仲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 证据保全
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及时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大决定:修改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 青仲仲裁规则: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及时将其申请提交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提交材料的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超过二人,应当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相应增加一份。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大决定:二十二、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释〔2015〕5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十四、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释〔2015〕5号:
第五百四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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