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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地填写要求

2020-07-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传染病报告卡地填写要求:

《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

1.卡片编号 :由责任报告单位按年度编制并填写,便于填报单位内部管理。格式为:年份(4 位数字)+ 科室代码(2 位数字,自行编号)+ 顺序号(4 位),如“2005-09-0001” 。直报时不需录入,由系统自动生成。

2.报卡类别 :初诊病例及初诊死亡的病例直接标识“ 初次报告” 。对已填报过卡片的传染病病人,在订正诊断或发生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标识“订正报告” ;其中,死亡病例的报告须是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因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别报卡。 3.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真实姓名。

4.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5.身份证号:应尽可能填写。 6.性别:填写社会性别。

7.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新生儿不填写出生日期,应填写发病时的实际天数。

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选择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不详时才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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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龄,年龄单位选择“日”。

8.工作单位:填写患者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含农民工);学生(托幼儿童)详填发病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及班级名称;无“工作单位”者填写“无”。

联系电话: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追踪、核实和随访。

9.病人属于:用于标识患者常住地址(居住时间≥6月)与报告单位的相对位置,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Ⅰ 本县区:指病人为本地(县、区)常住居民。

Ⅱ 本市其它县区:指病人为本市其他县(区)的常住居民。 Ⅲ 本省其它地市:指病人为本省其他地(市)的常住居民。 Ⅳ 其它省:指病人为其他省的常住居民。 Ⅴ 港澳台:指病人为港澳台居民。. Ⅵ 外籍:指病人为外籍居民。

10.现住地址: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址或宾馆、旅店。应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病例如有一处以上住址时,应填写患病期间能随访到的住址。 11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划“√”。选择职业的目的是为了在卡片汇总时发现传染病可能的高发职业,以便管理。

若病人的职业同时符合卡中一种以上职业时,选择原则是:①选择主要职业;②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职业。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餐饮食品业,而不填工人或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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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本卡的职业须填写在“其他”项中,如警察、飞行员、军人等。有些特殊人群如劳教人员、和尚、道士和乞丐等,虽不属职业,也可填写在“其他”项中。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职业。

为配合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职业按以下方式选择:Ⅰ.出生场所为医院时(住院分娩)选择“其它”;Ⅱ.出生在其它场所时(住院分娩之外其它方式分娩)选择“散居儿童”。此项分类仅仅为了区分婴儿出生场所,无其它统计学意义。

12.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乙肝、血吸虫病例根据所作出的“急性”或“慢性”诊断进行相应的填写;对“急性”或“慢性”诊断不明确的,可不填写,按“未分类”录入。

实验室确诊病例:某种诊断方法对某种疾病的诊断有特异性,如病原学诊断、血清学诊断等等,用这些方法确诊时选择。

临床诊断病例:医生根据病人症状、体征和一般非特异性检查(如查体、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X线检查等)做出诊断时选择。

疑似病例:医生根据病人症状、体征和一般非特异性检查(如查体、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X线检查等)不能做出准确诊断时选择。

13.发病日期: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不明确时,填就诊日期。病原携带者填写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 14.诊断日期:初次报告时,填写初诊的日期。订正报告时,如由疑似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传染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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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病种订正为另一个病种(如肺结核由“未痰检”订正为“菌阳”时),填写确诊的日期;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仍填写初诊的日期。诊断日期不得早于发病日期。 15.死亡日期:因法定传染病死亡时填写。 16.疾病名称:在做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17.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指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填写该病种名称。网络直报时,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填写该病种名称。

18.订正病名: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

19.退卡原因:因报告卡填写不合格需退卡时,填写其原因。 20.报告单位:填写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单位。 21.报告医生:填写做出诊断医生的姓名。 22.填卡日期:填报本卡的日期。

23.备注:填写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传染病病例(含疑似病例及病原携带者)订正为其它疾病的病名等。

24.电子病例的报告卡有关要求:电子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项目应与纸质卡片项目保持一致,如国家纸质卡片项目有变动要随之变动;发现传染病病例后填写的传染病电子卡片应及时打印由首诊医生签字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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