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供应安全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气瓶运输、使用的EHS相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等要求,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是指甲方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氮气瓶等。 二、乙方所提供气瓶的颜色要求:
序号 1 2 3 4 5 气体名称 乙炔 氧气 氮气 氩气 二氧化碳 化学式 C2H2 O2 N2 Ar C O2 瓶色 白 淡(酞)兰 黑 银灰 铝白 字样 乙炔不可近火 氧 氮 氩 液化二氧化碳 字色 大红 黑 淡黄 深绿 黑色 色环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P=20,黑色单环
三、乙方所提供气瓶在甲方管辖区运输的安全要求 序号 1 名称 装车固定 安全要求 横向放置,头朝一方,旋紧瓶帽。备齐防震圈,瓶下方用三角形木块等卡牢,装车不超高,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氧气、强氧化剂气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同车混装;所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混装。 不抛、不滑、不碰、不撞、不滚、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禁止吸烟,不得接触明火。 夏季要有遮阳和防雨设施,防止日光曝晒,防止雨淋。 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 车前应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形标志。 1 / 2
2 3 4 5 6 7 分类装运 轻装轻卸 禁止烟火 遮阳防晒 灭火防毒 安全标志
四、乙方所提供气瓶的其他相关要求
1. 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必须是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在使用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 2. 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必须贴有充装单位的合格证。
3. 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必须配有防震圈、瓶帽、瓶阀等安全装置,并确保其完整、安全、有效。 五、其它要求
1. 乙方的车辆、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需全程佩戴识别卡,并执行甲方厂区内的安全规定; 2.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车间规定区域内需按照指示佩戴安全帽,乙方人员需在甲方指定吸烟点吸烟; 3. 乙方的车辆需按照甲方的指引停放,禁止在甲方厂内修理、换油、冲洗。车内垃圾必须随车清走; 4. 甲方厂区内安全标示视同为安全规定,乙方需遵守。 六、罚则
1. 如因乙方原因产生安全事故,乙方的所有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甲方将根据事情的后果给予每次100~5000元的罚款,罚款在和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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