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6.21 • 【字 号】商政发[2007]21号 • 【施行日期】2007.06.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政发〔2007〕21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方案》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以及《实施办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确立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及其职责、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指明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是党和政府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对于构建新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农村改革和公路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实施,稳步推进。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国务院《方案》确立的指导思想,结合贯彻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办法》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以创新管理养护机制、落实管理养护主体及其职责、建立稳定规范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为重点,从今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2007年,完成山阳县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理顺全市农村公路体制;2008年,建章立制,完善

改革;2009年,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总结改革经验,全面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按照国务院《方案》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办法》精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要坚持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各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保证养护资金投入,提升管理养护水平。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规定,筹集市、县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市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下达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指导本市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拟订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综合平衡并组织实施本市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进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组织验收养护工程。负责实施国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区公路段在市公路局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国省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按市公路局的要求,完成国省道养护工程计划、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检查、验收国省道的养护质量,完成国省道路政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拟订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具体负责落实县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组织县区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检查、验收县区公路养护质量。指导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按照县区交通局的委托,组织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负责县、乡、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安排养护劳动力等,并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工作,支持配合县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拟定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配合、参与县区公路机构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组织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

三、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公路养路费和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并切实保证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

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一)按照有路必养、养必优良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省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按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进行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与省交通厅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养护工程费捆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养护工程资金按照省交通厅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计划,由市交通局负责按照农村公路的列养里程,具体测算下达到各县区,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根据我市财政状况,镇安、丹凤两个省级财政直管试点县要积极争取省财政厅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全额列入省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其余五县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由市、县区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的20%,县级财政承担80%。五县区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从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来从“三统筹五提留”中提取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比例。各乡镇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县、乡两级管理人员、养护人员工资、经费及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费。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中用于县乡公路道班工人及领养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落实:县级公路每公里每月不少于150-2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每月不少于80-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每

月不少于50-80元,并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统筹的20%日常养护费用,按五县区列养公路里程予以补助。市级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数量,根据各县区财政及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比例,实行以奖代补。

(四)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五)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县级交通局,市交通局对养护工程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交通局,市级拖拉机养路费资金由市交通局拨付县区交通局。县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区交通局。乡镇筹集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交通部门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养护管理单位。县区交通局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省、市、县级拨付的养护资金,乡镇政府安排使用乡镇自筹资金。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混合使用,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接受本级财政、审计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加快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一)规范和精干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将原市交通局下设的“地方公路管理处”更名为“商洛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事

业性质,副县级建制,编制32人,设书记、处长各1名,副处长3名,经费由财政差额补贴,隶属市公路局管理。同时,将原市地方公路管理处的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局统一承担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建设和路政管理任务。

将各县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更名为“××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编制维持原各县区核定数不变,经费从县区财政预算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中列支,隶属县区交通局管理,业务受市公路局指导。根据《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养管人员编制按县道每10-15公里1人标准配备,乡、村道由各县区按养护里程及职责确定养管人员数量。

在各乡镇经济办公室加挂“××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牌子,站长由主管交通的副乡镇长兼任,确定1名干部担任乡镇交通专干。各乡镇可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建设任务大小程度,聘请1-2名专干,其经费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中列支。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接受乡镇领导,同时接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局的业务指导。

各级公路管理局要严格控制人员,重点加强路政、技术、业务人员管理,其中路政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

(二)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养护生产单位,可将原县区交通局下属的路桥工程公司、地方公路站的养护公司、或地方公路站直接从事养护生产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设立新的公路养护公司,并解除与公路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改革初期可以委托承包的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逐步过渡到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养护。

公路养护公司在从事公路养护中,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公路养护工作:①县、乡公路管理养护设立专职道班。县道原则每10公里设道班一处,机械化养护作业的路段可按每20公里设道班一处。乡道每10公里或每条路设道班一处。村道可采取以村为单位固定专人养管、或承包养管、或群众以领养方式进行养管。②县、乡公路道班工人编制按不同路面型式确定,原则油路每2公里1人,砂土路每1公里1人。村公路管养人员原则每3 公里1人。③公路养护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养护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养护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各县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一切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

(三)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全面开放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大、中修养护工程、小修保养要全部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建立健全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四)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强化资金责任约束,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实施以养护工程费为主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五)农村公路因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路段,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好路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

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六)妥善做好养护职工的分流安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重新定编定员和剥离养护生产单位富余的职工,优先转岗到新改制设立的养护公司就业。同时,鼓励公路养护职工自谋出路、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分流到养护公司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制度建设,促进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方案》、《实施意见》、《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管理、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施行工作。同时,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市、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三)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结合各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和不同等级公路的功能作用,逐级建立农村公路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明确领导责任、职责分工和对策措施,做到反应

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强化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区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本办法,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备案。各级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方案》与省政府《办法》以及市政府《实施方案》的结合和衔接,积极协调处理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广泛深入地做好公路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与支持,稳妥处理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要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培养改革的先进典型,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顺利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