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0⽉1⽇起,调整事业单位⼯作⼈员基本⼯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资纳⼊基本⼯资。调整后的岗位⼯资标准,专业技术⼈员由现⾏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到1150元⾄3810元,管理⼈员由现⾏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到1150元⾄3770元,⼯⼈由现⾏的540元⾄830元分别提⾼到1130元⾄1640元;薪级⼯资标准,专业技术⼈员、管理⼈员由现⾏的80元⾄2600元分别提⾼到170元⾄5795元,⼯⼈由现⾏的70元⾄915元分别提⾼到150元⾄1855元。其中,聘⽤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员,其岗位⼯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资标准基础上提⾼150元; 聘⽤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员,其岗位⼯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资标准基础上提⾼120元。
将部分绩效⼯资纳⼊基本⼯资后,绩效⼯资⽔平相应减少。具体办法是,管理⼈员及⼯勤⼈员以国家统⼀规定的绩效⼯资减少额度为基数,从基础性绩效⼯资中减少;专业技术⼈员绩效⼯资减少额度,按各职务层次最低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原则上从基础性绩效⼯资中减少,低于国家规定的减少额度差额部分,从奖励性绩效⼯资中扣减。
B.适当提⾼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中录⽤的事业单位⼯作⼈员见习期和初期⼯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参照机关⼯作⼈员。在提⾼上述⼈员见习期和初期⼯资标准的同时,绩效⼯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基础性绩效⼯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适当提⾼事业单位新参加⼯作⼯⼈的学徒期和熟练期⼯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参照机关⼯作⼈员。在提⾼事业单位新参加⼯作⼯⼈的学徒期、熟练期⼯资标准的同时,绩效⼯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基础性绩效⼯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D.中⼩学教师、护⼠的岗位⼯资和薪级⼯资标准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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