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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2024-07-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云南省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云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

二○一○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各级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实现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安全、正常运转,保障无线电安全应急快速响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及各州市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应急演练、考核评比、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岗位与人员

第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应急工作组负责管理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运行,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指挥场所、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的管理等。

第四条 无线电安全指挥中心的应急工作岗位可按照日常运行维护和无线电安全应急的不同情况进行设置,包括运行管理岗、技术保障岗、日常和应急值班岗、后勤保障岗、应急协同岗等。

第五条 根据应急情况和平时工作需要, 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人员配置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岗位责任应明确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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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需定期接受专项技术和应急处置专业培训.

第七条 省监测中心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为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到达岗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 日常运维

第八条 建立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日常情况下5×8小时监测值班制度及应急处置情况下7×24小时专项值班制度。各州市无线电监测站应在当月10日前将下月值班表报省无线电监测中心。

第九条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设备检查:每天定时检查各个无线电监测站、大屏幕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音视频信号输入输出、中央控制系统、服务器等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2)网络测试:每天定时检查内部网络各节点之间,以及与外部网络是否通畅。

(3)监测值班日志记录:记录日常监测情况、指挥中心使用情况和设备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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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题处理和过程记录:详细记录故障设备的处理过程,未解决问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运维科汇报,并建议处理方案。

(5)值班工作交接:值班完成后向下一位值班人员交接,应有交接记录。

第十条 定期对指挥场所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指挥场所包括应急指挥机房、应急设备室等;配套设施包括指挥席位、空调、门窗、灯光、消防、逃生通道、保安监控、环境监控等。

第十一条 定期对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软硬件系统进行维护。按照使用手册进行定期检测、备份、充放电、病毒查杀、系统升级等.指挥中心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的设备包括大屏幕及辅助显示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音响扩声系统、UPS电源、网络系统、各类服务器、各类终端、存储系统、现场信息接收系统、应急通信集群、中央控制系统、各类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软件等。定期对所有需要充电设备进行充电,包括相机、摄像机、无线话筒、对讲机等。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无线电安全应急触发,全面检测系统工作流程和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无线电安全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更新无线电安全应急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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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立日常备份制度,发生故障时迅速恢复系统。

第十五条 建立灾难恢复措施方案。灾难恢复措施包括灾难预防制度、灾难演习制度及灾难恢复。

第十六条 建立故障处置、报告与记录制度。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对问题及所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根据应急处置与日常工作结合的原则,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既是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的场所,也是无线电管理系统对外宣传窗口和重要会议场所.指挥中心应协助搞好对外形象宣传和重要会议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无线电安全应急基础数据保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传输、保存、使用、借阅涉密资料。

第十九条 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无线电安全应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无线电安全应急

第二十条 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并报云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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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应急情况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流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岗.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配套保障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技术系统包括音响、视频会议、大屏幕、辅助屏幕、打印机、复印机等。配套保障包括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席位、无线电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席位、应急监测保障席位、运维人员工作席位、灯光、空调等。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监测数据获取、电磁频谱使用信息的收集与汇总。相关岗位人员确保同无线电安全应急涉及各个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涉及应急处置的关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突发事件的快速评估与动态评估,形成报告,完成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急信息通告。 第二十六条 当常规通讯中断时,能够启动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及时接收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传回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安全应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次无线电安全的资料归档,工作总结及报告编写。

第二十八条 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某个地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时,在省无线电监测中心的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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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指挥下,各州市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动应急响应,对灾区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装备、人员的支持。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定期开展无线电安全应急模拟演练。全省范围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指挥中心内部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4次,定期参加区域联动协作区内的联合演练,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联合演练。无线电安全现场应急指挥系统的演练应尽量选择复杂环境。

第三十条 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定期对各州市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进行突击抽查,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的规模、级别设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同时,要结合各类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包括设备维护费、软件升级费、配件损耗费、数据更新费、值班费、演练费、报告编写费、通讯费、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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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根据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与工作计划使用经费。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省和各州市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主要包括无线电安全应急、应急演习,日常运行维护、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对策研究报告的编写、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

第三十五条 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比,评比结果将纳入全省无线电安全应急工作评比。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比结果,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问题突出,整改无效的单位进行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需制定无线电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细则,报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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