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木伦镇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监督各村、各相关单位实施过程,检查实施结果,特制定政务公开年终考核制度。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监督制度,进行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监督,对各村、各相关单位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听取各村、各相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二、遵循依据:按照《乌兰木伦镇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政务公开基础硬件建设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五)公开承诺和践诺情况;
四、考核的方法: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通过走、看、问、阅、查相结合;硬件建设与软件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考核结束后,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意见,限期改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适时进行重新考核。
乌兰木伦镇政务公开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旗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工作部署,加强我镇的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增加文明办事,廉洁办事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有下列行为的,要依据党纪政纪追究各个程序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在政务公开中不负责任,贻误时限,提报资料数据不实的;
(二)群众满意率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政务公开中,有意搞半公开、假公开欺骗群众,酿成集体上访等政治事件的;
二、对在政务公开中,执行好的各村支部、相关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三、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村支部、相关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参与年度评定。
乌兰木伦镇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1、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4、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决策事项以及其他程序中需要进行听证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6、 听证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7、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 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听证参与人代
表制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布。
10、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11、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12、 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3、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14、 以下政府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听证: (1)重要政策的制定; (2)重要工程建设;
(3)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
(4)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15、 政府决策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并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16、 列席政府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17、 相关决策文本、政府文件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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