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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苗质量要求

2024-05-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一、《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24—1999)

3.9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130 cm处的直径。适用于大乔木和中乔木。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10 cm处基部直径。适用于小乔木和单干型灌木。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乔木从地表面至树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乔木从树冠的最下分枝点到地表面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灌木从地表面至灌丛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指苗木在苗圃培育的全过程中经过移栽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苗木出圃前的基本要求

4.1.3出圃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参照CJ/T 23有关规定进行。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苗木不得出

圃。

4.1.4苗木出圃前应经过移植培育。五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生)的移植培育两次以上。

4.2各类型苗木产品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1。

4.2.1.1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枝,主枝应分布均匀,干径在3.O cm以上。

4.2.1.2阔叶乔木类苗木产品质量以干径、树高、苗龄、分枝点高、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针叶乔木类苗木产品质量规定标准以树高、苗龄、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3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阔叶乔木类应具主枝三至五支,干径不小于4.O cm,分枝点高不小于2.5 m;针叶乔木应具主轴有主梢。

注:分枝点高等具体要求。应根据树种的不同特点和街道车辆交通量,各地另行规定。

4.2.2灌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2。

4.2.2.1 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蓬径、主枝数、灌高或主条长为规定指标。

4.2.2.2丛生型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五枝,灌高应有三枝以上的主枝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4.2.5棕榈类等特种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5。

4.2.5.1 棕榈类特种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树高、干径、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5检测方法

5.1测量苗木产品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 cm。测量苗木产品树高、灌高、分枝点高或着叶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O cm。

5.2测量苗木产品干径当主干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测量苗木产品基径当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测量乔木树高从基部地表面到正常枝最上端顶芽之间的垂直高度。不计徒长枝。对棕榈类等特种苗木的树高从最高着叶点处测量其主干高度。

5.4测量灌高时,应取每丛三支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测量冠径和蓬径,应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23-1999)

6.2.1 苗木修剪方式因树种及培育目的而定。一般从自然树形为主,因树造型,轻量勤修,分枝均匀,冠

幅丰满,干冠比例适宜。

a. 乔 木类:行道树苗木要求主干通直,主、侧枝分明,分枝点高1.8-2.om ,并逐年上移,直到规定干高为止;庭园观赏树苗的主干不宜太高,可养成多干型或曲干型等。

b. 灌 木类;枝叶茂密,主枝5-8支,并分布匀称。

.1.3内容用感观检测。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8.0.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宜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对树冠进行修剪,保待地上地下平衡。

8.0.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明显主干的高大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芽上短截,可剪去枝条1/5~1/3。

3.枝条茂密具圆头型树冠的常绿乔木可适量疏枝。枝叶集生树干顶部的苗木可不修剪。具轮生侧枝的常绿乔木用作行道树时,可剪除基部2~3层轮生侧枝。

5.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定干高度宜大于3m,第一分枝点以下枝条应全部剪除,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树冠原型。

6.珍贵树种的树冠宜作少量疏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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