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
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售外销,除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及资料外,还应提交:一有偿出让或;开发经营企业批租地块是毛地或生地,还需提交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企业应提交市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开发经营企业则应提交经市房地局批准的该项目外销专项经营权批复。
为了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调整,那么,在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和预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关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各地方都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上海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
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国有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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