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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

2020-07-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

的通知

闽建城[2007]80号 浏览次数:28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厦门市交通委: 为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相适应,统筹考虑交通管理以及公共交通网络结构、居民出行需求等因素,体现公用性、民生性、公益性。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指标、年限等原则上应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市、县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要充分收集资料,详细分析、评价和预测,广泛征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公众意见,统筹考虑。

第七条 承担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效地组织各种公共客运方式,建立交通便捷、完整、均衡、协调统一的公共交通客运系统,构建城乡公交一体化,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二)立足于当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合理超前,远近结合,有机延续。

(三)科学、合理布设场站设施、公交线网、优先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等,提高城市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的客运交通条件,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持续发展,做到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现状分析。分析评价现状道路交通条件、客运交通结构及客流特征、公交线网布局、公交服务水平、公交车辆发展水平及基础设施规模等,剖析制约公交发展的根源。

(二) 明确目标。把握城市交通发展态势,分析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环境,预测规划年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和客流特征,科学合理确定公共交通结构层次、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及其它车船拥有量、线路数和线网密度、服务水平、场站规模的指标和目标,提出相应的配套发展策略。 (三) 线网规划。根据客流分布特征,合理确定公交线网模式、结构布局等;结合居民出行习惯、道路条件、客流走向布设公共交通线路;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四) 方式结构。特大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五) 场站布局。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中途站、停车场、保养场和大修厂,以及出租汽车营业站、轮渡站。根据场站的功能、服务车辆数、线路数、用地条件等,合理确定场站的等级、规模。 (六) 近期行动纲领和实施计划。 (七) 保障措施与建议。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建立电子文档和对应的纸质文档。

第十一条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原则、依据、目标、内容和实施的规定性要求,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表述规划结论,文字明确简练。 第十二条 规划说明书应对规划文本条款详细表述和解释,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第十三条 规划图表应当清晰、准确,符合规划文本,图幅及图纸比例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一致。

规划图表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现状城市客流分布图(包括对外客运枢纽、大型公建、大型居住区、学校、旅游景点等);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现状图;城市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现状图;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规划图;公交优先系统规划图;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规划布局图;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线路一览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施建设一览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用地控制详图(按1:500地图比例落实到城市规划黄线,标明用地规模、功能)。 第十四条 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社会经济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居民出行调查、流动人口调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现状调查、机动车出行调查、城市道路设施、交通流量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文件和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规划编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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