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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条件

2023-11-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 反诉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但从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这一性质来看,反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认为被告提起的反诉除必须符合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这是对反诉主体的要求,这就是说,反诉既不能由本诉以外的当事人提起,也不能诉本诉以外的人,而必须是本诉的被告本诉的原告,双方当事人仅是诉讼地位的互换而已。

(二)反诉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这是对反诉时间上的要求。因为提起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在为前提,如果没有本诉还没有提起,就不发生反诉问题。反诉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才便于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达到反诉的目的。

(三)反诉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对反诉受诉法院的要求。因为只有同一法院提起,才能使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达到反诉的目的。

(四)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如果无联系而允许提出反诉,不仅不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反而可能使诉讼复杂化。反诉与本诉的联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反诉的诉讼请求能抵销、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作用。例如,原告请示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给原告拉货的运输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反诉的诉讼请求虽不能抵销、吞并原诉的诉讼请求,但与原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例如,原告以自用为理由请求被告交还租用的房屋,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反还垫付的房屋维修费;原告

请求被告反还走失的牲畜,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照管牲畜期间的饲养费等等。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与原诉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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