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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2020-10-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1]第38号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春兴精工”)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春兴精工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春兴精工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春兴精工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0名,持有春兴精工81,130,500股,均为截止至2011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春兴精工股东。春兴精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春兴精工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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