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付汇时请慎重填写“最迟装运日期”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1
摘 要 本文通过进口付汇实务中一个小小的“最迟装运日期”说明付汇流程中,不可忽视每一个节点,否则会启动现场核查甚至降等级的公司层面上的损失。
关键词 进口付汇 最迟装运日期 a类进口单位 核查率 进口付汇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进口付汇核销则是我国外汇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起初,基于较弱的国力,以及当时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比较严峻,一直管的很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汇管理体制也相应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开放;外汇管理制度也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新制度更注重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事实上,不可否认外汇管理制度在开放的同时,难免会掺杂一些异常资金或短期投机资本的流动与交易(热钱),有时也发生在进口环节;有时是通过进口贸易,将资金合法地转移到我国,赚取人民币升值收益;这部分很难监管,单据、流程等看起来都是合法的。 对进口付汇的监管,最近,外管局自2010年12月1日始,先行实施目前已具备条件的进口付汇核销改革。改革后的进口企业名录统一归入“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平台”,实现了进口企业信息全国外管局、银行的共享。列入名录的企业分a/b/c三类,以进口单位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
查,来确定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对考核评价好的“a类”进口单位给予最大限度的付汇便利,同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特别是对违规的企业毫不手软予以处罚。
a类进口单位要好好珍惜国家给的付汇便利,a类进口单位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正常进口付汇业务,外管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平台”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规则是:以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与进口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30天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进行总金额比对。(付汇金额是从银行的系统取到的,进口报关单金额是从海关的系统取到的);外管每年4月、10月(即每半年)对进口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分类(分a、b、c三类)。平时核查期为3个月(一个季度),重点关注: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
公式: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进口货物总金额/进口付汇总金额)*100%
上式计算得出的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正常植范围是80%-120%;我们都清楚,付汇日期与实际到货日期是有差距的,如果“最迟装运日期”错误,会影响这个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的,所以,“最迟装运日期”是核查货物流和资金流是否匹配的一个重要因素。“最迟装运日期”是我们企业在进口付汇时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填写的一个栏目。
上面的计算都是“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平台”后台自动核算对
比的;这样,同一季度进口报关单金额是有的,但付汇金额在下一季度当然比对不了。
1. 货到付款,填实际“最迟装运日期”,错填影响总量核查;以下例说明:
情况是这样的:2011年1月17日,某公司实际到货金额为180万美元,核查付汇金额为0,被系统自动纳入货物核查预警。外汇局通过现场核查,凭证核对发现,该公司第一季度有付汇,核查付汇凭证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却是为2011年4月28日。 该公司向外管局提供的说明、合同、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查凭证等材料,证明第一季度合计付汇190万美元,对应的“最迟装运日期”应为2010年12月17日,实际进口报关日期为2011年1月17日。
如果该公司能够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就不会被核查系统纳入核查预警。
2.预付货款,“最迟装运日期”根据合同填写。如果合同没有显示的,请谨慎填写,否则会给企业会有小麻烦的,如下例: 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付汇,对应的进口日期是2010年12月2日,最迟装运日是2010年11月12日,结果被外汇局列入核查预警。原因在这里,“最迟装运日期”+30天是2010年12月12日,而付汇是2011年1月19日,不在同一季度。
所以填“最迟装运日期”最好先考虑实际付汇是在哪个季度。 3.“最迟装运日期”有时填涉及金额最大的那笔付汇的季度内
为好。比如:
有一个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付款信息库如下列表,一季度的“最迟装运日期”是合同上的2011年2月15日,实际到货日期是2011年3月26日,而最大的那笔付汇在二季度2011年5月13日,结果是一季度“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远远偏离正常值,将启动现场核查;不如这样,我们把“最迟装运日期”填2011年4月5日,如此,测算二季度“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为正常。 关键是那个“最迟装运日期”影响了“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如果季度考核这个指标超过外管局规定的范围(80%-120%),可能就收到外管局要求现场核查的通知书。真要到这个地步,进口单位一定要协助、配合外管的现场核查,先做好应对的准备,现场核查时要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查账,复印,解释,写说明。如果不是违规交易,一般情况下都没事的,假如不幸被划分为b类,或者c类进口单位,外管局会把相关消息发送到公共平台与银行平台上,这家进口单位在银行付汇方式上会受到限制,甚至有些付款都需到外管局登记以后,才可付汇。
让我们慎重填写这个“最迟装运日期”,同时祈祷不要有什么异常的付汇或者到货发生吧,保住我们的a类进口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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