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
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09]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内司通[2009]29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自治区司法厅结合规范化司法所验收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发〔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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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发〔2006〕14号),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辖区人口在3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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