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7.12.27
• 【文 号】〔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 • 【施行日期】2017.12.27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
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17〕141号《关于张殿堃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本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他109号答复对此问题已经明确。即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政府法制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请你院遵照执行。 此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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