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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文

2023-12-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文件

成信院发〔2009〕87号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参加医保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的精神,我校将在今年9月开始实施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赖廷谦 周定文

副组长:敬枫蓉 倪 鸣 于世祥

成 员:组织人事处 学生工作处 计划财务处 后勤管理处 各学院总支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生参加医保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参保宣传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在宣传部的指导配合下,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对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宣传,让学生知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惠及每个学生的好事。组织学生积极参保。

2、保费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参保费用的代收并统一上缴医保费(每人40元/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每人补贴80元/年,共计120元/年/人)。新生报到时统一在计划财务处缴纳(一次性收取在校年限的医保费用),老生由各学院组织参保并按班级收取,上缴到计划财务处。

3、医保实施

后勤处负责校医院(医保首诊定点医院)的进一步完善,学生医保报销细则的制定等。

卫生防疫中心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组,负责参保学生信息录入与更改、信息系统联网、发放医保卡、学生在外住院结算等。

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凭医保卡按医保政策办理医疗门诊和住院报销。

三、工作要求

1、参保宣传工作及时开展,要宣传到每个学生。

2、老生参保费用请在2009年9月30日前按班级收取上缴到计划财务处。为了做好以后的对接,建议按学生在校年限收取。

3、卫生防疫中心要做好学生的门诊就诊、转院安排、医保信息对接、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宜。

附件一: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附件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院 大学生 医保 工作方案 校内发:组织人事处 学生工作处 计划财务处 后勤管理处 各

学院 卫生防疫保健中心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一: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 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 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4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

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 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十、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十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

十二、什么是起付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答: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十三、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支付金额是多少?

答: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8万元。

十四、大学生有没有生育补助?

答: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00元。

第四部分 费用结算

十五、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十六、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答: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

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和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十七、在异地发生住院怎么办?

答: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

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

十八、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答:以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部分 其他

十九、为什么要实行首诊制?

答:因为大学生是个集中居住的群体,学校负有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控制传染病流行的职责,所以必须实行首诊制。

二十、首诊医院如何确定?

答: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

二十一、成都市医疗保险政策在哪里查询?

答: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可以查询到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

http://www.cdldbz.gov.cn/PD0608070792/WD0909150916.asp

附件二: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及双流县社保局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本着既要使学生医疗得到保障,又尽量使医疗资源不浪费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基金来源、缴费标准、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照成办发[2009]33号文执行)。

基金来源、缴费标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40元,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

三、缴费期限和保险期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在每年10月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办理补缴。保险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学生,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 四、学生的医疗待遇

(一)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成办发[2009]33号文精神执行 1、支付标准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医院和校医院90%;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2、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当年9月1日其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一个大学

生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含门诊特殊疾病)。

(二)门诊 1、普通门(急)诊

(1)学院门诊部就诊报销比例

学生原则上在学院门诊部就诊,普通门诊30元以内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3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自付。

(2)校外就诊(需要学院门诊部主管医生出转诊单)

普通门诊50元以内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5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自付。

(3)校外急诊

校外实习因急病在实习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治疗、检查及药品费需要出具病历或诊断书、急诊证明,回校后及时按规定报销。

寒暑假及平时休假离开学校所产生的医药费(急救、抢救除外)不予报销(急救、抢救费用报销时需要出具病历、清单)。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当年9月1日其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2、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5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当年9月1日其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

3、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9、健康体检、计划免疫等费用。 五、住院就诊管理和费用结算

1、学生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学生证、医保卡在学校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该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支付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2、异地就医管理: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校医院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需要提供学生证、医保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逐日清单、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六、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1、学生就医实行学校门诊部首诊制,我校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患病时,凭学生证、医保卡到学校门诊部就诊。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经学校门诊部同意转诊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校医院)按比例报销,未经同意转诊者所产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3、学生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按规定时间在当年报销,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次年2月底。

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和费用结算

具体疾病的认定标准、申报、报销办法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

八、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华西附一、附二院(综合、妇产) (二)四川省人民医院(综合) (三)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 (四)双流县人民医院

(五)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类) (六)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传染性疾病) (七)成都市结核病医院 (七)龙泉区人民医院 (八)龙泉航天医院

九、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若发现冒用他人医保卡,则由学校门诊部没收提供者和冒用者双方的医保卡,停用一年,并报学校医保领导小组备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

二○○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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