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提高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以通过指定证券公司系统自主选择行权时间和行权数量,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聘请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提供自主行权服务的主办券商;
(二)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主办券商共同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三)召开董事会审议行权条件成就、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等事项,确保其合规性,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二、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的,应在自主行权实施公告前,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指南的要求完成业务沟通和技术准备工作,并在自主行权起始日(R日)的至少3个交易日(R-3日)前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第三条
三、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通过主办券商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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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行权(T日)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T+1日)办理清算交收和新增股份登记。行权新增的股份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第四条
四、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本结构变动公告。
第五条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期权注销等情形,导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要素的参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调整自主行权参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上市公司未及时申请调整参数等原因,导致自主行权业务办理发生异常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六条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申报行权后,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及时报告上市公司,并在本所网站公告。
第七条
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申报行权后所获股份进行交易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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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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