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邮储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中行信誉,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和《邮储银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客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实现我行“做国内服务一流银行”的服务目标,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 客户投诉处理原则
第三条 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 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 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公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行内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机构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中行的利益。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需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第七条 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我行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八条 实行投诉责任及回复客户满意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对客户投诉应认真积极调查处理,调查和处理结果回复客户时应使客户满
意,将客户投诉属于我方责任、回复客户满意率以及处理的时限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与单位、员工的绩效挂钩。
第三章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 客户投诉渠道: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网络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和上级行及政府部门转来投诉。
第十条 不同渠道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电话投诉:客户服务中心(95580)座席接到客户投诉后,及时填写《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有录音设备的分行客户服务中心,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业务金额超过5万元和可能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需复听电话录音,复核后,投诉处理岗位通过NOTES发送被投诉单位(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的北京以外地区的客户投诉发送总行工会工委,由总行工会工委负责转至各一级分行,各一级分行应设立专用客户投诉电子信箱),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被投诉单位负责处理和回复客户,同时将处理结果填入《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报送受理部门。对涉及海外机构的投诉,总行海外机构管理部门提供地址,由总行工会工委通过NOTES发送,各一级分行应在所辖各营业网点的投诉电话处公示电话处理流程。
意见簿(箱)留言投诉:营业机构负责人于每日营业终了前查看意见薄(箱),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选择合适方式回复客户并归档。
网络投诉:总行客户服务中心每日查看网络投诉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NOTES将《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发送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及时处理、回复客户,并按级报告处理结果。
客户上门投诉:工会指定专人接待,建立《邮储银行客户投诉督办单》,及时通过NOTES发送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工会。
信件投诉:工会受理,将投诉信件内容和《邮储银行客户投诉督办单》以最快捷方式逐级下发至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逐级报告。
媒体投诉:行长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核实,及时向媒体做出回应,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上级行转来的投诉:上级行以各种形式下转的投诉,均由工会受理,及时转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迅速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逐级报告。
政府部门转来的投诉:按首问责任制由接收部门受理,总行移交工会,一级分行移交工会或客户服务中心,工会和客户服务中心按上述相关投诉处理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客户投诉的时限
从接到客户投诉到回复客户(含回复转来部门):一般投诉(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七至十个工作日完成。
被投诉单位接到《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督)办单》后,立即由相关负责人(非当事人)进行沟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完的,要向投诉受理部门报告原因,同时应向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转(督)办单回复要求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完客户投诉后,填写《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督)办单 》,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来单部门回复,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回复内容包含以下要素:投诉事由及调查核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措施、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处理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客户投诉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客户投诉的界定:凡客户提出的涉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产品的意见和建议,均为客户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 客户投诉分类: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金融犯罪、匿名投诉。
对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等问题引起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迅速调查了解情况,确属我行责任的,被投诉单位和当事人应主动向客户道歉,取得客户的谅解,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酌情处理。
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赔偿。
因服务产品、服务渠道问题引起的投诉,以产品管理、渠道管理部门为主,在当事行(部门)协助下做好处理工作,要认真倾听客户意见,属于权限外的,向客户作出耐心解释,并积极向上级反映。
对违规操作问题引起的投诉,由相关部门界定违规性质,做出处理意见。对金融犯罪的举报,由受理部门及时转交被举报单位的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匿名投诉,属于善意投诉的,被投诉单位要认真查实,改进工作,备案留存;属于恶意投诉的,要分析具体情况,有理有节妥善处理,维护我行声誉。
第十五条 对非我方责任的投诉处理
客户对银行有关规定不理解或因客户操作不当而出现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将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客户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
如客户的要求超出银行权限,或明显违反银行规定及金融政策,应耐心予以解释,让客户了解拒绝的原因;也可为客户提出按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若客户情绪极度抵触或非常固执时,可约客户当面解决或另约时间解决。
对银行有关规定的误解或有记忆、心理、精神障碍客户的投诉,应通过诚心、耐心和有理、有节的工作,达到化解矛盾和排除其非合理要求的目的。第十六条 对新闻媒体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二级分行以上的办公室报告,防止多头联系。要立即做好工作,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发生负面报道。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行领导同意,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网点不能擅自与当地媒体联系并发表评论。对已刊登(播出)的,要认真查清事实真相,采取一定方式挽回影响。对于省(市)级,中央新闻单位的投诉、曝光及报道苗头,被投诉、曝光单位要立即向一级分行办公室报告,由一级分行办公室向总行办公室报告,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对引起经济纠纷投诉的处理
客户投诉的内容如涉及到经济纠纷,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处理投诉的部门或人员首先要向本级行领导报告,并及时与本行法律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式。法律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和金融法规,详细
了解投诉的全过程,分析案情,研究策略,提出具有法律保障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我行利益。
第十八条 对客户首次投诉未得到满意答复再次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应认真分析客户再次投诉的原因,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情况再次核实,在处理过程中进行跟踪,属我行责任的,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属客户责任的,由有关人员对客户再进行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客户还是无法接受的,向上级客户管理部门报告,由上级客户管理部门协助解释。
第十九条 对客户在投诉之后又提出撤诉的处理 受理部门要向客户进行核实,弄清是客户本人主动要求撤诉还是受到某种压力而提出撤诉。如果是客户本人主动提出撤诉,则将有关投诉资料归档,注明客户撤诉原因;如果查实是投诉人被威胁等因素而引起投诉人撤诉,则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客户投诉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客户投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分管行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负责处理投诉的第一、第二联系人,确保投诉处理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职能分工
各级客户服务中心(95580)是受理客户电话投诉的主要窗口,负责日常电话和邮件投诉的受理、复核、记录、分发、跟踪、督办、归档、分类统计工作,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分类,定期向同级工会工委提交统计数据。
各级工会除负责客户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外,应履行监督职能,负责各类客户投诉的督办、协调和考核工作。对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处理时限、客户满意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行系统客户投诉进行分类统计,定期通报全行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同时建立客户投诉回顾工作制度,形成总结与改进机制,监督落实投诉改进情况,并建立考核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投诉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年终绩效考核意见。
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或被投诉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回复客户,报告处理情况,建立定期客户回访制度。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配合被投诉单位,对客户投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我行产品、流程等改进措施和方案。各级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协调新闻媒体投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投诉问题,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第二十三条 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语言规范,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修养,综合协调能力强,对突发事件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应对各种不同投诉情况的处理技巧。
具有诚恳的态度,做到耐心倾听,抓住实质,正确和巧妙地应答。熟悉中行基本业务,了解一般金融法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客户投诉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总行工会工委每半月向行领导报告投诉处理情况,10个重点行每半月、其他各分行每季度向总行工会工委上报客户投诉情况登记表。总行、一级分行客户服务中心每个月对投诉案例进行统计量化分析,按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填写客户投诉统计表,按年度整理和进行保管,提交半年、全年或临时性的投诉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我行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工会工委综合,统一向行领导提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发(2002)45号”、“中银工(2004)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工会工委负责解释。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 2、邮储银行客户投诉督办单 3、客户投诉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社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中社信誉,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社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和《中国银社文明优质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客户与信用社的良好关系,实现我社的服务目标,促进全辖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 客户投诉处理原则
第三条 执社首问责任制的原则。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 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 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公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社内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机构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信用社的利益。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需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八条 实行投诉责任及回复客户满意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对客户投诉应认真积极调查处理,调查和处理结果回复客户时应使客户满意,将客户投诉属于我方责任、回复客户满意率以及处理的时限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与单位、员工的绩效挂钩。第三章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 客户投诉渠道: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和上级社及政府部门转来投诉。
第十条 不同渠道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客户上门投诉:指定专人接待,建立《客户投诉登记簿》,及时了解被投诉原因做好客户安抚工作,对投诉事项准确记载,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客户。
信件投诉:将投诉信件内容以最快捷方式逐级下发至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逐级报告。
媒体投诉:稽核监察部负责受理、核实,及时向媒体做出回应,并进社记录和归档。上级社转来的投诉:上级社以各种形式下转的投诉,由投诉内容涉及部门受理,及时转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迅速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逐级报告。
政府部门转来的投诉:按首问责任制由接收部门受理,移交投诉受理部门,基层信用社移交联社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按上述相关投诉处理流程处理。第十一条 处理客户投诉的时限
从接到客户投诉到回复客户(含回复转来部门):一般投诉(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七至十个工作日完成。
被投诉单位接到投诉后,立即由相关负责人(非当事人)进社沟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完的,要向投诉受理部门报告原因,同时应向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转(督)办单回复要求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完客户投诉后,填写《投诉转(督)办单 》,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来单部门回复,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回复内容包含以下要素:投诉事由及调查核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措施、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处理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客户投诉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客户投诉的界定:凡客户提出的涉及服务态度、服务质
量、服务产品的意见和建议,均为客户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 客户投诉分类: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金融犯罪、匿名投诉。
对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等问题引起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迅速调查了解情况,确属我社责任的,被投诉单位和当事人应主动向客户道歉,取得客户的谅解,并对当事人进社批评教育和酌情处理。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赔偿。因服务产品、服务渠道问题引起的投诉,以产品管理、渠道管理部门为主,在当事社(部门)协助下做好处理工作,要认真倾听客户意见,属于权限外的,向客户作出耐心解释,并积极向上级反映。
对违规操作问题引起的投诉,由相关部门界定违规性质,做出处理意见。对金融犯罪的举报,由受理部门及时转交被举报单位的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对匿名投诉,属于善意投诉的,被投诉单位要认真查实,改进工作,备案留存;属于恶意投诉的,要分析具体情况,有理有节妥善处理,维护我社声誉。
第十五条 对非我方责任的投诉处理
客户对联社有关规定不理解或因客户操作不当而出现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将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客户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
如客户的要求超出联社权限,或明显违反银社规定及金融政策,应耐心予以解释,让客户了解拒绝的原因;也可为客户提出按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若客户情绪极度抵触或非常固执时,可约客户当面解决或另约时间解决。
对银社有关规定的误解或有记忆、心理、精神障碍客户的投诉,应通过诚心、耐心和有理、有节的工作,达到化解矛盾和排除其非合理要求的目的。第十六条 对新闻媒体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联社分管领导报告,防止多头联系。要立即做好工作,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发生负面报道。未经联社社授权同意,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网点不能擅自与当地媒体联系并发表评论。对已刊登(播出)的,要认真查清事实真相,
采取一定方式挽回影响。对于省(市)级,中央新闻单位的投诉、曝光及报道苗头,被投诉、曝光单位要立即向联社领导班子报告,由联社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对引起经济纠纷投诉的处理
客户投诉的内容如涉及到经济纠纷,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处理投诉的部门或人员首先要向本级社领导报告,并及时与本社法律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式。法律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和金融法规,详细了解投诉的全过程,分析案情,研究策略,提出具有法律保障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我社利益。
第十八条 对客户首次投诉未得到满意答复再次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应认真分析客户再次投诉的原因,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情况再次核实,在处理过程中进社跟踪,属我社责任的,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属客户责任的,由有关人员对客户再进社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客户还是无法接受的,向上级客户管理部门报告,由上级客户管理部门协助解释。
第十九条 对客户在投诉之后又提出撤诉的处理 受理部门要向客户进社核实,弄清是客户本人主动要求撤诉还是受到某种压力而提出撤诉。如果是客户本人主动提出撤诉,则将有关投诉资料归档,注明客户撤诉原因;如果查实是投诉人被威胁等因素而引起投诉人撤诉,则要对相关责任人进社严肃查处。
第五章 客户投诉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客户投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分管社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负责处理投诉的第一、第二联系人,确保投诉处理渠道畅通。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职能分工
各部室除负责客户上门投诉、信件投诉转送外,应履社监督职能,负责各类客户投诉的督办、协调和考核工作。对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处理时限、客户满意度进社监督检查。对全社系统客户投诉进社分类统计,定期通报全社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同时建立客户投诉回顾工作制度,形成总结与改进机制,监督落实投诉改进情况,并建立考核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投诉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年终绩效考核意见。
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或被投诉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回复客户,报告处理情况,建立定期客户回访制度。
总社、基层网点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被投诉单位,对客户投诉内容进社分析,研究提出我社产品、流程等改进措施和方案。各级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协调新闻媒体投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投诉问题,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第二十三条 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语言规范,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
具有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修养,综合协调能力强,对突发事件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应对各种不同投诉情况的处理技巧。
具有诚恳的态度,做到耐心倾听,抓住实质,正确和巧妙地应答。熟悉联社基本业务,了解一般金融法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右前旗信用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邮储银行
邮储银行有望年内在港上市 小微企业不良率达4.17% 2016年07月09日11:17 中国经营报
张漫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获得在香港主板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准生证”不足半个月,7月4日晚间香港联交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就发布了该行的招股书草拟本。
从招股书披露的内容看,邮储银行的多数经营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也不容忽视,该行面临小微型企业的资产质量风险。截至一季末,邮储银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良率分别为4.17%和1.08%。而受益于广布网点的优势,深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又是邮储银行的“卖点”,对此邮储银行也对该行小企业业务规模进行了调整。
某港股分析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公司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后,一般3至4个月内可完成上市,预计邮储银行有望在10月前
后实现上市。
小型企业不良率达4.17%
6月末,银监会公告了同意邮储银行在港交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消息,发行规模不超过139.23亿股。7月4日晚间,邮储银行的招股书草拟本便已公布在了港交所的网站上。
根据邮储银行招股书草拟本披露的内容显示,该行此次上市的联席保荐人包括中金香港证券、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高盛、美银美林,独家财务顾问为瑞银。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邮储银行共有超过4万个营业网点,包括8301个自营网点及3万多个代理网点,覆盖中国所有的城市和98.9%的县域地区,并且该行的个人客户数已经达到5.05亿户。
依托于网点和客户优势,邮储银行的战略定位于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然而,在目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
邮储银行披露的数据显示,该行不良贷款已经由2013年12月31日的77亿元增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199亿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邮储银行的不良贷款为215亿元。不良贷款率由2013年12月31日的0.51%上升至2015年12月31日的0.80%,截至2016年3月31日,该行不良率达到0.81%。
对于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上升,邮储银行表示,主要是由于该行发放的小企业法人贷款中以及发放给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的个人贷款中不良贷款的增加,反映了这些借款人生产经营受到经济增长放缓和部分地区自然灾害的影响。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以及2016年3月31日,邮储银行小型企业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51%、1.57%、3.40%和4.17%,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12%、0.41%、0.95%和1.08%。
同时,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情况也影响了邮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邮储银行表示,部分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借
款人受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而使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部分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对邮储银行发放给农户的个人小额贷款资产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此影响下,邮储银行的个人不良贷款由2013年12月31日的67.81亿元增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127.36亿元。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个人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2%、0.92%和1.04%。截至2016年3月31日,邮储银行的个人不良贷款为人民币132.3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2%。
当然,风险与利润并存,个人贷款和个人银行业务也为邮储银行创造出了较高比例的利润。
邮储银行表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该行的个人贷款占贷款总额的48.7%。2015年,该行税前利润中有46.0%来自个人银行业务,显著高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30.1%的平均水平。
面对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的环境以及利润诱惑,邮储银行根据小型企业信用风险情况,审慎地对此类业务的贷款规模进行了调整,减少向高风险行业及高风险客户发放贷款。邮储银行发放给小型企业的贷款由2015年12月31日的1661亿元下降3.9%至2016年3月31日的1596亿元。
首次披露战投比例
某证券公司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对于邮储银行存在的资产质量压力,投资者会有一些顾虑,但考虑到这是目前中资银行普遍面临的情况,而且银行股一直表现得较为稳定,可能对邮储银行认购情况的影响不大,主要还是看最后的定价情况。
其实从经营业绩上看,邮储银行的多项指标在行业中名列前茅。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邮储银行0.81%的不良率,较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我国同期商业银行的1.75%的不良率低很多;在拨备覆盖率方面,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邮储银行为286.71%,同期我国商业银行为175.03%。
截至2016年3月31日,邮储银行资产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分别达77076亿元、67324亿元和26658亿元,资产总额在中国商
业银行中排名第五。2013年至2015年,邮储银行资产总额、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和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4.4%、10.0%、28.7%及8.4%。
2015年,邮储银行的净利差为2.71%。而根据安永发布的《中国上市银行2015年回顾及未来展望》数据显示,受利率市场化改革和2015央行5次降息的影响,在上交所和港交所上市银行的平均净利差收窄至2.38%,比2014下降4个基点。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邮储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72%、8.44%、8.53%及8.35%,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72%、8.44%、8.53%及8.35%,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84%、9.56%、10.46%及10.26%,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由披露内容可以看出,在2015年,邮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上升,这可以部分归功于该行在2015年12月以发行116.04亿股新股的规模募集451.40亿元,引入了10家战略投资人,包括蚂蚁金服、腾讯、中国人寿(21.670, 0.25, 1.17%)、中国电信、瑞银、摩根大通、国际金融公司、星展银行、淡马锡等,邮储银行注册资本自此增加至686.04亿元人民币。
邮储银行行长吕家进曾表示,邮储银行一直依靠内源性的资本补充。该次引入战投首要解决资本的补充,这次境外投资人的投入,可以用于促进国际业务发展,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港交所公布的邮储银行招股书草拟本中,首次披露了邮储银行引入10家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占比情况。
数据显示,在邮储银行的股权结构中,瑞银占4.99%,中国人寿占4.87%,中国电信占1.66%,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占1.20%,蚂蚁金服占1.08%,摩根大通占0.94%,淡马锡的全资子公司FMPL占0.72%,国际金融公司占0.69%,星展银行占0.58%,深圳腾讯占0.19%。
同时,邮储银行还在持续补充资本。该行披露,邮储银行已经获
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允许该行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募资款项净额将用于补充资本金,以协助该行业务持续增长。
对于邮储银行的上市时间,上述港股分析师告诉记者,公司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后,一般3至4个月内可完成上市,不过依然要看港股拟排队上市公司的情况。
大华继显的策略师李惠娴告诉记者,公司在港股市场上市前,市场打新的热情度与当时市场的投资气氛和指数有一定关系,预计此次邮储银行可能需要引入较大比例的基础投资者来认购新股。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第四篇: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 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 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 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 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开办代理国债业务进行统一授权。
(三)负责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
(四)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各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六)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
沟通和交流,协助各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业务准入管理:
(一)各级分行(直属支行)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对下级机构开办此项业务进行授权。同时将上级机构授权文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二)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三)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五)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经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支行;外部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职责:
(一)负责签订与财政部的代理协议及代理方案; (二)负责全国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三)负责代理国债系统业务功能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业务
功能需求的增加;
(四)制定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五)制定总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六)监督、检查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规章制度的执 行情况;
(七)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债业务相关规定,遵循代理国债业务运行规则,遵守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国债业务全国总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八)对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进行考核; (九)负责维护国债注册信息等业务参数; (十)负责国债资金结算;
(十一)负责与中央国债公司簿记系统核对代理总户帐务; (十二)负责国债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十三)本级国债系统操作人员的注册审批;
(十四)对各类入网、退网、资料变更等申请的复核和审批; (十五)负责组织全国国债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十六)负责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十七)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统一的国债业务宣传活动,受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十八)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除支行)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下级机构加入或退出国债业务系统的审批;
(三)负责执行并向下级机构转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的代理国债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根据本级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负责辖内国债业务投诉、争议的处理; (五)负责辖内国债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
(六)负责监督、检查辖内各级机构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负责本级及下级机构国债业务相关人员管理和培训; (八)负责本级国债系统的日常维护;
(九)负责与本级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十)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
(十一)负责国债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十二)负责本级国债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的注册审批; (十三)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支行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二)负责国债券种的介绍、宣传、营销和销售,接受投资者咨询、受理投资者投诉;
(三)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
(四)其他职责。 第三节 申请开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得国债业务承销资格时,总行统一对一级分 行进行国债业务开办授权;一级分行及各级管理机构依据下级机构的业务发展情况、管理水平及人员培训情况逐级进行业务开办授权。
第十八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接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性中间业务平台,具备开办国债业务基本条件;
(二)已完成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开办国债业务的支行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入网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 2.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开办业务时间、开办业务种类、系统情况、人员培训、宣传公告、支行建设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
对各级机构的开办申请,上级机构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进行相关维护。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上报。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国债业务或不按批准时间开办业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申 请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节 终止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入网机构退出国债业务系统,需经上级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如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差错率过高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等,上级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机构退网。
第二十三条 拟退网机构须结清资金清算、差错处理、投资者账户以及其他所有遗留问题。
第二十四条 申退流程 (一)提出申请
退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 2.退网报告,内容包括:申退原因,拟退网时间,业务现状,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
1.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2.上级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网的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人员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办理国债业务,均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各级业务人员岗位划分如下:
(一)业务主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均设置本岗位。 (二)业务管理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均设置本岗位。 (三)支行长/支局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邮政代理网点均设置本岗位。 (四)综合柜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邮政代理网点均设置本岗位。 (五)普通柜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邮政代理网点均设置本岗位。 (六)营销岗位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均设置本岗位。 第二节 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债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需要,对不同岗位的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同一机构有权限制约的岗位人员不允许相互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职责: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1.负责本级机构国债业务的统一管理; 2.负责执行国债业务工作计划; 3.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4.负责国债业务系统全国中心操作员维护; 5.负责业务管理员授权;
6.负责需要主管权限操作的其他业务。 (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
1.负责本级机构国债业务的统一管理; 2.负责执行国债业务工作计划; 3.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4.负责业务管理员授权;
5.负责需要主管权限操作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 业务管理员的职责: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1.负责国债基本信息、业务参数的维护; 2.负责各级机构手续费
分配比例维护; 3.负责国债机构入网管理; 4.负责国债业务报表下载打印;
5.负责国债业务系统与中央国债公司及其他邮政金融系统间的交易差错处理;
6.负责向资金清算部门提供国债对内、对外资金结算指令; 7.负责国债业务指导、业务宣传等工作; 8.其他职责。
(二)各级分行、直属支行
1.负责下级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
2.负责国债业务报表下载打印;
3.负责国债业务系统公共管理部分交易查询; 4.负责配合总行进行辖内交易差错处理; 5.负责国债业务指导、宣传等工作; 6.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支行长/支局长的职责: (一)负责支行国债业务日常管理;
(二)负责国债业务授权; 第三十一条 综合柜员的职责: (一)负责营业参数下载; (二)负责普通柜员授权; (三)负责普通柜员密码重置;
(四)负责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凭证; (五)负责国债业务日初报表下载打印;
(六)负责支行/支局凭证日结; 第三十二条 普通柜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国债业务柜台交易; (二)凭证日结;
(三)每日日初打印“交易提示信息表”; (四)其他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是投资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国债业务的基本交易账户,其对应实物为理财交易卡;中间业务交易
账户开户时加办的实名资金账户为到期兑付、提前兑取的存款账户及提前兑取等业务手续费的扣收账户。
第三十四条 国债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国债交易金额须为百元的整数倍,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五条 国债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前兑取。
第三十六条 国债认购、兑取交易采取免填单形式,即投资者口头提出交易要求,并对银行打印记录签字认可。
第三十七条 国债业务营业日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正常营业时间为8:30-17:00。(发行文件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下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实名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和实名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
第三十九条 国债的销售额度实行计划管理,分为五级即一级总中心;二级省中心;三级地市中心;四级市县中心;五级网点。国债 发行前在规定时间内,二、三、四、五级管理中心应按相关文件要求逐级向上申请发行额度;本级机构在收到上级分配额度后,应对下级机构进行额度分配,指导下级机构开展国债代销业务。
第四十条 国债资金属国家建设资金,严禁挪做他用;国债包销义务由总行承担;客户提兑资金暂时由各省指定分户垫付,总行定期结算。
第四十一条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由财政部下拨,主要用于国债发行中宣传、凭证印刷、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等。办理提前兑取、挂失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手续费分配原则上应向基层单位倾斜。
第二节 术 语
第四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四十三条 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四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是唯一的,并且在发行时已确定,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四十六条 通胀指数债:国债的本金或利息根据某种物价变量定期进行调整的债券产品。
第四十七条 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国债的规定起始日期。
第四十八条 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认购国债后,在该日期前提出提前兑取申请,不计利息,只还本金。
第四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
第五十条 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作日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业务截止日:代销机构因某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十二条 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可参数设置)。
第五十三条 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其持有国债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以未到期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节 业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国债业务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凭证式国 债业务。
第五十六条 国债业务系统主要参数由总行统一维护。包括:国债其他参数维护、国债券种维护、凭证式国债分段维护设置、额度管理、国债利率维护、清算日期、提前生成存款记录的天数等参数,其他各级机构只有查询功能。
第五十七条 中间业务交易帐户下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国债资产在付息日、兑付日前一日日终后,总行国债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系统自动将本息全额打入客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客户无需到网点办理兑取。
第五十八条 凭证式国债起息日是购买日,储蓄国债(电子式)起息日是发行日。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机构(总行除外)在国债发行前,应在国债系统内进行额度申请。
第四节 手续费管理
第六十条 国债业务手续费标准由总行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第六十一条 国债业务向投资者收取的手续费均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内扣划,并出具手续费交易回执。
第六十二条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以总行与财政部签订的代销协议为准,由总行统一结算。
第六十三条 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可参与分配的机构有:总行、分行、直属支行,具体分配比例由总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基本业务手续费和特殊业务交易手续费为国债业务 收入,各级分行应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分行应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不得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业务单证、报表管理
第一节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单证及报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节所指业务单证是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所有业务单证、登记簿和报表。
第六十七条 各级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报表。第六十八条 业务单证,由各级分行根据总行统一要求规格,自行印制下发,不
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业务单证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语音查询密码挂失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确认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交易回执、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
第二节 凭证式国债相关单证及报表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节所指业务单证是凭证式国债业务所有业务单证、登记簿和报表。
第七十条 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由各分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的规格,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自行印制下发,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机构业务操作员按照操作权限,可查询打印相关报表。第七十二条 各级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报表。第七十三条 业务单证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交易回执、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
第三节 业务单证及报表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证、登记簿、报表是记录和反映该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以分类理订、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单位和时间定期理订、送档。
第七十五条 业务档案保管可分为纸质、电子存储方式保存。各级机构对本机构所保管的各类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做到归档资料齐全、完整,防止散失。
第七十六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一)交易凭单、凭证保管15年;
(二)开户、销户等登记簿类保管期限为15年; (三)电子存储方式的档案永久保存; (四)其他档案保管年限见会计部分。 (五)业务档案保管的其他事宜详见会计部分
第七十七条 业务报表按各级机构包括:全国中心、省分行、地市分行、市县支行、支行报表。
第七十八条 以上报表除支行打印的“交易提示信息表”外,各级
机构业务操作员按照操作权限,可查询打印相关报表。
第六章 差错及异常处理
第七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系统差错主要是指本系统和中 央国债公司系统之间的交易、账务处理数据不一致。
第八十条 对当日与中央国债公司系统处理结果不一致时,查明原因并于次日补传数据,双方数据核对一致方可。
第八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规范管理,减少差错和异常情况。对于出现的差错须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最终由总行统一处理,协调各级机构配合解决。
第八十二条 差错处理流程见总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必要修改或补充。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3日起施行。 第五篇: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原则和技巧
ⅩⅩ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原则和技巧
投诉是客户非常重要的信息反馈,它会告诉我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我们需要关注并应及时解决的。据调查,投诉处理得当可以有60%的机会挽留流失的客户,投诉处理得当且及时,挽留成功率可以达到90-95%。因此客户投诉是一项重要的资源,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不但可以帮助我行了解客户需求,改进自身服务,而且对降低客户流失率,提升客户忠诚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投诉处理原则
执行“首问负责制”。在听到客户投诉时,应尽量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去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对客户而言,所有员工都代表了ⅩⅩ银行,每个员工都有受理客户投诉的义务。
不要把客户投诉全当成是个人的过失,不要过分加入个人感受,
须明白客户只是想讨论事情,而不是针对个人;要以平常心处理客户投诉,千万不能对客户怀有对抗心态,以致处理失当。
同情遭遇。站在客户的立场看待投诉问题,为他人着想,使其有尊重感和同情感。
耐心倾听。仔细了解客户所反映的问题以便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合理表态。在没有弄清问题之前,不应擅自表态或承诺以免影响银行专业、负责的形象反而失去客户的信任。可以回复客户“我们正在积极处理中”,表示银行正采取措施全力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尽快处理。在收到投诉后,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必须立时以书面、电邮或电话联系客户,确认收到有关投诉,并提供初步估计所需处理时间。一般投诉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杂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后续回访。通过后续回访深化客户关系。
登记备案。所有投诉文件必须登记归档并上报分行及总行客户服务中心以便日后检查。
投诉处理技巧 一、首先处理客户情绪
1、面对一个愤怒的客户,要让他感觉到他的投诉得到了银行的理解,并且受理人员能够站在他的角度来考虑他的感受。
2、如果可能,要说出客户的名字和尊称;如果不知道客户的名字,要用其他的尊称代替。
3、投诉处理人员与客户联系时,应注意态度、语音语调,以免再次激怒客户。
4、尽量将客户带离业务区域以避免对他人和交行产生影响,在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中坐下来解决问题。
二、认真倾听客户的问题并进行换位思考
1、仔细了解客户的问题以便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如果客户了解到你能够理解他的愤怒并表示关怀,他就会更容易向你解释他遇到的情况。
2、让客户知道你在专心地听他讲(例如:保持目光接触,坐直,不要托腮,不要敷衍性地“嗯哼”等等),在他停顿的间隙可以通过
询问客户姓名和联系方法来切入,并且可以在话语中表示对他的理解。然后再开始了解客户的抱怨,倾听问题的详细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三、适当提问以全面掌握信息
1、询问以“谁、什么、哪里、何时、为什么、怎样”开头的开放式问题,使客户感觉到你在听他的诉说,并要积极为他解决问题。当你确信你已经了解了所有必需的信息时,可以针对确定的情况询问封闭式问题,并记录下相关重要信息。
2、不要不敢询问额外的问题;可是注意不要用质询的口气提问,以免触怒敏感客户,要处处表现出谦逊有礼。
四、对客户的投诉进行确认
1、必须从多角度找出投诉问题的症结,并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确认,以便拟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通过确认,以使解决方案尽量达到客户的心理预期。如果需要客户等候回复,要让客户明白等待的原因,避免客户再次投诉。
五、必要时寻求帮助
1、如果确实处理不了客户的问题时,要尽快向上级主管汇报以寻求帮助。
2、不要让自己被客户胁迫,不要找借口或抱怨本行的其他部门或同事,不要轻视银行的政策,决不能承诺银行不能做到的事情。
六、与客户分享信息
1、耐心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帮助客户理解银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2、如果确实不能达到客户提出的要求,可以向客户做出合理的解释。诚实的回答既无损于银行专业的形象,又不会丧失客户的信任,并且会使客户觉得自己也参与了决策。
七、感谢客户并争取其他销售机会
1、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能够大幅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在投诉处理的最后应对客户表示诚恳的谢意。
2、感谢客户没有因为投诉而离开银行,而是给予银行改进服务的
机会,希望今后他再来办理其他业务,以便让交行为他提供新的服务。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行营业网点员工行为规范的通知 ⅩⅩ银行
交银办函〔2007〕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行营业网点员工 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营业网点是体现ⅩⅩ银行品牌和客户服务质量最直接的重要窗口。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的服务体验将是其最终选择ⅩⅩ银行或其他银行的主要依据。随着银行竞争的不断加剧和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预期的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加强营业网点员工行为规范,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树立ⅩⅩ银行良好品牌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员认识。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深刻认识服务是立行之基,兴行之本,尤其各网点负责人应是营业网点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有交行员工都应努力维护交行整体形象,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二、严格执行标准。各行必须全面落实《ⅩⅩ银行网点个人客户服务标准(暂行)》和《ⅩⅩ银行网点个人客户服务标准手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健全服务机制,抓好服务细节,努力把简单的事情坚持做好、做到位。
三、强化服务管理。所有网点员工必须做到:1.统一着行服、佩戴工牌上岗,服装要求整洁,衣扣齐全,无破损,无污渍。2.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能够代表交行专业形象。3.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时刻保持最佳精神状态和活力。4.自觉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10字文明用语,坚持“三声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5.工作时间必须做到“十不准”:1)不准随意拨打私人电话,或在电话里聊天,2)不准擅离岗位办私事,3)不准在办公营业场所吸烟、吃饭、吃零食或酒后上岗,4)不准串岗、聊天、做私事,5)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6)不准议论客户,7)不准以职谋私,8)不准在岗上喝水、看书报杂志,9)不准因个人性格、情绪、好恶而影响工作,10)不准上网娱乐、聊天。6.即使非临柜员工
也应保持基本行为规范,严禁在营业网点内有任何损害银行形象的行为举止(包括从事娱乐活动等)。
四、优化人员配置。抓紧配备营业网点大堂经理,切实加强营业现场管理,及时识别、引导、分流客户,受理客户咨询,开展业务宣传,尽量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以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五、各行应切实加强对网点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交行声誉的有关责任人应进行严肃处理。
ⅩⅩ银行办公室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个金业务 服务管理 行为规范 通知
ⅩⅩ银行个金销售部 2007年4月29日印发
13.关于增强网点处理疑难业务问题能力进一步改善柜面服务的通知
ⅩⅩ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函〔2007〕246号
关于增强网点处理疑难业务问题能力 进一步改善柜面服务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近期,我行连续发生几起因柜员处理疑难业务问题不当导致的客户投诉事件,对我行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增强网点处理业务疑难问题能力,切实改善柜台服务,提升全行服务质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服务培训力度
各行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全体柜员尤其是新入行柜员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培训,使每个柜员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规
定,把握制度要求,提高柜员处理疑难业务问题的能力,努力避免因员工对政策和制度理解的偏差而引发客户不满现象。
二、处理好执行制度与优质服务的关系
教育和引导柜员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柜员与客户沟通的技巧,既要坚持按制度办事,又要努力维护客户关系。在客户要求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要态度温和,语言规范,向客户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努力取得客户的理解,化解客户的怨气和误解。不能简单拒绝客户,更不能把客户直接推给外部监管部门。同时,要主动帮助客户完善必备的业务手续,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三、完善请示报告制度
网点人员在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业务时,要逐级向上一级主管人员请示报告。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间。对于超过权限,或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过有效的途径向分行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咨询处理意见。特殊问题应及时向总行请示。
要充分发挥大堂经理的职能作用,积极疏导客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当柜面业务出现异常情况时,大堂经理要及时介入,引导客户到特定区域,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解答疑难,避免个别客户长时间占用柜台。对无法当场解决的问题,要对客户作出适当的承诺,在约定时间内落实问题并反馈情况,直到妥善解决。
四、认真处理客户投诉
对客户投诉要执行首问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投诉问题,耐心倾听、合理表态、尽快解决;要提高客户投诉处理技巧,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增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后续回访,深化客户关系并登记备案。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举一反三,切实提高解决和处理客户投诉问题的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
总、分行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时回复基层请示的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协调,对基层反映的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分析,举一反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努力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发生。各行提升服务质量办
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ⅩⅩ银行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金融管理 服务质量 柜台服务 通知
ⅩⅩ银行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14.关于印发《ⅩⅩ银行柜员个人业务限时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行流程银行及提升服务质量建设,进一步提高我行窗口服务质量,规范员工服务行为,树立ⅩⅩ银行良好的品牌形象,现将《ⅩⅩ银行柜员个人业务限时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你们,请各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业务种类对照《标准》,对在特定业务上不能达标的员工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如假币的辨识能力等;加强对柜面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加其对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缩短业务处理时间。
2、如分行业务处理的实际时间与《标准》存在较大出入,要仔细剖析原因。在制定《标准》的同时,我们考虑到影响限时服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请各分行一一对照,并结合本行实际认真整改:
(1)由于内部业务流程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效率低下的业务,要积极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尽快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由于机器设备,如复印机、外管局系统终端等摆放位置离柜面远,柜员需离岗进行操作而影响业务处理时间的,请合理布局,以方便柜员操作。同时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维护工作,如点钞机、叫号机等,减少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业务处理时间。
(3)要充分发挥大堂经理的作用,加强大堂经理与柜面的衔接及
输导服务客户的功能,减少客户咨询或补填单而占用柜面人员办理业务的时间。
3、该《标准》将作为我行服务效率考核的依据,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流程银行建设及提升服务质量办公室联系。
年十月十九日
ⅩⅩ银行柜员个人业务限时服务标准(暂行)
一、根据我行流程银行建设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总体目标,通过建立服务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来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将成为我行下一步进行流程银行和提升服务质量主题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构建服务质量的操作标准、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价和改进的机制及服务渠道体系等实现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按照行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我行流程银行建设步伐的指示精神,也结合当前银行排队时间过长等问题,特制定《ⅩⅩ银行柜员个人业务限时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各行网点办理的主体个人业务。
三、《标准》中“操作时间”是指从柜员接待顾客开始到送走顾客为止(不包括顾客填单时间),如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网络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业务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四、《标准》中存取款业务中,人民币开户、存取款以存取100张百元或五十元钞票的时间计算的(手点钞100张,用时30秒),外币开户、存取款以存取50张百元钞票时间计算的(手点钞50张,用时3分钟)。
五、本《标准》由流程银行建设及提升服务质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ⅩⅩ银行柜员个人业务限时服务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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