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报告、通讯 发生放射源事故时:
总值电话:
院办公室: 医学工程部:
省环保局:
市环保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证医疗、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医护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从事使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科室所属人员.
医院任何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一)、放射防护管理
1.医院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院长任组长,组员由有关系分管使用科室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2.因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必须提出申报,经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批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同意并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必须报经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批准,其放射防护的设计必须经省市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竣工后需经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4.由于工作任务改变,不再从事放射工作的实验室,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医学工程部,经省、市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注销许可登记证;
5.凡因工作需要购置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医院分管负责人同意,技术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统一购买;
6.放射性同位素的提运,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随身携带,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7.必须对到货的放射性同位素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核对,如发现差错、包装破损、液体泄漏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医学工程部,并向订货单位提出退换或其他处理办法;
8.经确认放射性同位素到货无误后,订购人持发票到医学工程部签字,逐个建立技术档案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9.放射性源和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全院放射性同位素账目,统一建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务管理。医院每半年对放射性源和放射性同位素清点、核对一次,专职管理人员每月清点一次;
10.其他科室借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到医学工程部办理借用手续。
1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放射源库内,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源库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同位素用毕要及时归还源库,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
1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库管理,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检查、核对登记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1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
14.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经省、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从事放射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15.射线装置必须经省、市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监测合格,领取射线装置防护合格证书后方能投入使用,禁止无证使用。射线装置必须制订有技术操作规程和出现故障的补救措施等规定.使用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6.妥善保存好放射性废源、废物,不得随意处理。统一由医院集中后送吉林省环境监理站废物库贮存。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到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后需定期进行体检。
2.禁止哺乳期、妊娠期的女职工从事放射工作。
3.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常规个人剂量监测。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
(三)、放射源库的安全管理
1.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保证安全;
2.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3.遇重大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进源库应登记;
4.源库专职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账目清楚,严防丢失放射源;
5.源库专职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医院,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及时上报医院保卫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破、查找,迅速找回丢失的放射源;
6.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
7.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必须装有报警系统;
(四)、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
(2)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借还规定:
(1)借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需登记借用。
(2)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账。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退回
(五)、事故处理
1.发生放射事故时,当事责任人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同时报告医院工程部和保卫处。医院向省、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后,当事责任人需详细书面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2.处理放射事故时应首先考虑工作人员生命安全,迅速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3.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4.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5.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保卫处,并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对放射事故发生事故责任人,视事故情节轻重及后果严肃处理.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必要的相应处分。直至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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