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一、定义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代码“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代码“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加工贸易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
方配套区)内企业申报使用,不适用于区外企业和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监管方式为“成品油”(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
三、管理规定
(一)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0245、0644)
1.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企业持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内销,凭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办理通关手续。
2.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或加工成品转内销,按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1)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执行。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
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即按“短期贷款年利率”
计息。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3)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之日;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税利息。
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征收滞纳金。
(4)对于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包括税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大于对应台账保证金的利息,应由中国银行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由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台账保
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税款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
(二)内销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属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小麦(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监管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三)内销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边角料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2.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加征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四)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归类及审价
1.来料、进料加工转内销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包括残次品)按进口料件申报。
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
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印刷线路板企业产生的废液(废渣)应该认定为边角料而不是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废液(废渣)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废液(废渣)价格计征税款。
(五)报关单填报要求
1.来料成品转减免(0345)、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1)应分别填报进出口报关单,转入企业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转出企业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进、出口报关单货物品名、数量应一致。
(2)转入企业进口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监管方式”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项号”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转出货物相关的加工
贸易手册号填报在“关联备案号”栏目。
(3)转出企业出口报关单“备案号”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项号”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出口成品项号,转入企业进口报关单号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目。
2.来料料件内销(0245)、进料料件内销(0644)
(1)填制进口报关单。
(2)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3)报关单“项号”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3.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1)填制进口报关单。
(2)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3)项号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的,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四、控制条件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对应征免性质代码“101”、 “423”、“898”、或“999”。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对应的征免性质代码“898”、“999”或“101”。
(三)加工贸易成品减免对应的征免性质是“501”、“601”、“602”、“603”、“789”、“799”、“898”、“999”或“101”。
(四)适用征免规定代码根据征免规定选用“1”、“3”、“4”等,详见第二篇第四十一章征减免税方式。
五、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关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公告2005年第33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6年53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0号)
(七)海关总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署税〔1999〕269号)
(八)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署通〔2000〕270号)
(九)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署加发〔2005〕73号)
(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33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52号)
(十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经批准内销征税相关术语表述的通知(署加发〔2005〕505号)
(十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印刷线路板企业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内销征税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287号)
(十三)海关总署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8〕90号)
(十四)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
(十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5〕3号)
(十六)综合统计司、监管司、关税司关于明确“来料、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统计办法的通知(统二〔1996〕25号)
(十七)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归类问题的复函(税管传〔2006〕13号)
(十八)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
(十九)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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