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本其他政府机构
前面已经讲到日本的国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日本的其他政府机构。赖肖尔在《日本人》这本书中从日本的内阁官僚机构、行政区划以及司法制度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日本的内阁。以辅助我们跟好地了解赖肖尔对日本内阁官僚机构的阐述和理解。战后,日本内阁不断改革,最后一次是在2001年。目前,内阁有三部分构成,即:内阁府,内阁辅助机构和11个行政省。内阁府前身为总理府,内阁总理大臣亲自领导,比政府的其他省、厅、委员会高一个级别。内阁辅助机构主要由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构成。11个行政省包括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等。(详细了解可参照《日本国宪法》)。
赖肖尔在《日本人》中从一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内阁官僚的特点。
1、 首相和阁员个人权力有限,而各省或厅的其他上层职业官僚,对各省或厅进行实际管理。因此,日本的省厅有较大的个性和政治发言权。
2、 日本每个省形成界限分明的固定的官僚集团。
3、 二战前后,日本官僚机构和官员的变化特点。A、天皇在官员的选拔上完全失去作用。B、政治选举和考核选拔的作用显著提高。C、从“官贵民轻”到“人民公仆”基本态度的转变明显。
日本的行政区划为都道府县,其下再划分为市、町、村。大都市再划分为区。赖肖尔在这一小节中主要围绕“自制与集中地问题”来讨论日本的行政区划的。大体为三个阶段:
战前的集中,有内务省对地方行政实行严密的监督;战后美军占领期间较大程度的地方自制,内务省取消,其职权有自治厅执行;美军占领结束后的回复集中。
赖肖尔再次分析了日本战后自治失败的致命缺陷:地方的征税权力不足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经济基础,使他们能够实施赋予他的广泛权力。
日本的司法制度较战前保持了高度的效率、正直和独立性。赖肖尔对日本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下总结:1、日本的最高法院倾向于避免反对国会的政治决议。但在捍卫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上,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是非常警觉的监护者。2、刑事案件方面,检事一般不提出指控,除非他们有确凿的证据。同时,由于法官的反应可以相当准确的预料到,因此,检事取得的定罪率高达99%的惊人记录。3、民事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而不是以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日本人不喜欢打官司)。4、由于诉讼案件相对来说不经常发生,因此日本律师的作用较小(较美国)。5、日本人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
27、日本的选举政治
选举是日本政治的核心。日本现今的选举制度的确立:小选区和比例代表并立制的确立。
含义:将全国分为300个小选区与11个比例代表选举区;每个小选区只选举一名议员,参与小选区竞选的候选人必须由“拥有5名以上国会议员”或“在最近一次国政选举中得票率为2%以上”的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提名。当然,候选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允许以个人名义参选。在小选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但必须获得有效选票总数的1/6以上。众议员的人数从以前的551名压宿到500名,其中300名来自小选区,200名来自比例代表区;比例代表区以选区为单位提交候选人名簿,并以选区为单位计算选票,然
后以顿特式计算方法确定个党的议席数额,按候选人名簿的顺序决定当选者;各政党也可以在小选区和比例代表区重复推荐同一个候选人,若同时当选则以小选区优先;选民的投票方式从过去的自书式一票制改为记号式两票制(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一张投给比例代表区的某个政党),在印有候选人和政党名字的选票上画圈即可。
小选区制:一个选举区只能有1人当选。选举制度规定将全国划分为相应的选举区,候选人只要参选的选区内赢得最多票数就可当选。在小选区内,一个政党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便于候选人向选民宣传政见和沟通感情。各党为了扩大影响,互相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对大型政党比较有利。
比例代表制:根据各政党在选区内按照选举得到的票数多少来分配议席的制度。比例选区的当选名额至少2名或2名以上,强调议席的分配要反映政党获得选票的情况。比例代表制为小党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较小的政党只要获得规定的总票数就可以按比例参与议席的分配,它还可以使那些在小选区落选的候选人重新当选。
日本选举政治的发展:
1、1890——1898,基本上采用小区制。
2、1900,大区制作为政府和政党政客之间的一种交易的一部分而被采用。
3、1919,由政党控制的原敬政府恢复了小区制
4、1925,在通过成年男子拥有普选法时,确立了折衷的中区制,几乎沿用至今。
5、1994,确立了小选区和比例代表并立制(折衷的)。
日本多席制的优缺点:
优点:促进了日本选举政治的稳定。一方面有利于大小政党之间的选举席位的平衡,另一方面也稳定了选举席位的变化,使日本选举过程中的变化远比美国的缓慢,也更容易预测。
缺点:选举区和席位的数目无法同人口的变化相适应。从1947到1976年的人口发展变化的不平衡以及与这种比例的不相适应来看,造成的后果是:大城市的代表严重不足,战后人口增长几乎都在城市,而人口不断缩小的农村代表则过多。
日本选举政治的特点:
1、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种强烈的农村色彩一直保留至近年。由于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选举政治出现时日本完全是农业社会,最初选举的资格也是由赋税决定,因此,农村代表众多,农村中的日本人比城市中的同胞具有更具有悠久的选举经验。
2、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这同多席选区制密切相关。其表现为:候选人拥有自己的经费和机构。一个以上的候选人要相互竞争选票,必须施展自己的号召力建立自己的选举机构,成立自己的 “后援会”,而非单纯依靠政党及其组织机构,同时,他也必须是一个真正的本地人。同本党的候选人竞争,更多的是需要当地人的支持。
日本政党选举组织的区别:
1、 老式的个人政治和后援会制度;(以上)
2、 两个社会党(社会党和民主社会党)以工会为基础;(其组织核心为工会)
3、 共产党和公明党拥有更为明确的党的组织机构。(共产党的核心是由忠诚于党的人组成一个坚强的组织,较其他政党有更多的正式党员;公明党也拥有一个牢固的基础,对该党的创价协会这个新宗教无比忠诚。)
28、政党
何谓政党: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是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政治上最积极的代表,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而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
日本的政党
战后日本政权曾长期把持在自民党这一资产阶级保守政党手中。从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里,自民党控制着国会中众参两院的大多数席位,党内派系间对总裁位子的角逐事实上取代了政党间的夺权斗争。与之相对的社会党、共产党等革新政党则作为在野势力,“保革对立”是为冷战时期日本政治斗争的主线。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
下面看一下赖肖尔在《日本人》对日本政党的特点的分析:
一、日本的大多数政党在战前都有其明显的前身
1、 自由党:1874,板垣创建政党→“自由和人民权利运动”→1900,与藤原官僚集团组合成政友会→1918,该党第一位正式首相(原敬)→战后,以自由党重新复活
2、 民主党(改进党):1882,大隈重信组织党派运动→时期不同名称不同(改进党、立宪党,1927以后,改为民政党)→1924年出现首位首相→战后,以民主党复活
注:1955,民政党与自由党最后形成自由民政党。
3、1922,日本共产党成立,是日本第一个所谓的无产阶级政党,但时间不长。战后复活
4、社会党:战前,有几个社会党合并而成,称为“社会民众党”;1940,解散;战后,以社会党获得新生。1951——1955,分为左右两翼,1960分裂;中间派退党形成民主社会党。
二、日本人对待政治的态度
1、战前日本人对政治的态度:农村和小选区的政客往往作为无党派人士参加竞选,城市和大选区则更多依靠党的名义。
2、战后日本人对政治的态度:作为无党派人士成功竞选进入国会的极少,并且一旦进入国会,再不是无党派人士了。
事实上,日本人喜欢把自己看作是无党派人士,日本选民的党派倾向实际上更具一贯性。
三、自由民主党(日本的执政党)
核心:国会议员。国会议员的特点是,一方面日本大多数政客在地方都有自己的地盘,
根据个人特点和独立性。另一方面,党在国会和地方议会中的纪律性有相当的严格。日本人能将两者结合,现实了他们在政治上的老练和成熟。
自民党的特点:国会议员分成派系。这种派系虽通常被指责为党内具有分裂性的势力。但实际上是党用以协调在国会中行动的主要工具。通常约有三四个派系,每个派系都有明确公认的领袖,是党内和国会的强有力人物。派系成员之间缺乏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任何一个大的派系都包括着观点非常不同的人。因此。派系不是党内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的组合而是党的发挥作用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派系在选拔自民党的国会候选人中也起了作用。任何一个候选人要当选首先要有自己的财力。由于党的保证有限,他们可能需要得到某个派系领导人的支持来获得额外经费,是自己处于竞争优势。当选后加入该派系。由此可见,派系主义的重要性。虽然,日本政局对派系主义进行种种指责,但派系不会被取消。自民党也不会因派系而分裂,实际上,由于派系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使之成为一个有效而灵活的政治组织。所以,派系是日本政党的大学问。无论是首先的选拔还是其他重要职务的选定都是有各个派系的讨价还价来决定的,职务的任命也必须保持各个派系间的平衡。这不仅是自民党的特点,其他的政党也同样有着一样的组织体系,通过派系争斗和协商来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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