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2020-02-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

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强化我校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体系,更加有效发挥督导的作用,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建立校、院、系(教研室)三级教学督导体系。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办公室设在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各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组织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三条学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2.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遵循教学规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3.全面、深入了解与掌握教学工作情况,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注重教学工作质量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整体提高的作用。

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教

4.客观、公正、公平评价教师、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学督导员的选聘和管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选聘在校外没有兼职

的本校退休教师和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特殊情况可以选聘在职的50岁左右的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量给予适当报酬,经费由学校拨给,由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管理。校级教学督导每年按100个标准分计算,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按每年40个标准分计算。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已、责任心强。

3.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不断学习,在教育教学中有改革探索精神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岁以内。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务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研究生学院及各学院推荐,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考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2.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3.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

终止聘期。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1.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统一聘请,接受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管理。院级教学督导员接受各学院管理。

2.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分设文理科教学督导组长各一名,负责各小组教学督导员具体工作的安排、汇总及意见反馈等工作;院级督导组织设督导组长一名,负责开展和执行具体督导工作。

3.教学督导员所进行的工作,均需做好记录,定期交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中心建立教学督导员工作档案,对督导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实绩决定其工作的具体安排。各学院督导员的考核聘用等工作由院级领导及教学委员会组织进行。

4.校院两级督导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两级组织的成员一般不宜相互交叉。

5.教学督导员如果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中心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利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学校的统一领导

下,对学校、学院有关教学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1.政策执行。监督和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贯彻执

行国家和省市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情况。

2.质量监控。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各层次各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了解掌握教学质量情况。

3.检查督导。对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教管学、教学方法、教学组织与实施进行检查;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

4.学风建设。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职能部门和学院加强学风建设。

5.教学评价。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绩与不足,在深入调查、了解、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在督促改进不足的同时,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6.专题调研。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7.信息反馈。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8.评优评奖。参与各项教学的评优、奖励、表彰,提供资料和建议;针对问题较多的课程和教师,提供事实依据,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9.教学评估。参与教学评估的指标制定、自评检查、咨询等工作。

10.其他工作。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权利:

1.列席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本科教学工程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2.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

3.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4.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5.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和学生有权提出处理建议。6.对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有权提出建议。

7.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教学督导程序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教学评估

与教师发展中心的管理和协助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工

作计划,报送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及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计划,到被督导单

位开展工作,被督导单位应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教学督导委员会有义务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

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校公布督导结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罚则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导

委员会有权建议学校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1.拒不执行督导委员会的督导措施的;

2.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督导委员会工作或阻挠督导委员会行使职权的;

3.打击、报复督导委员会委员的。第十七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3.其它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