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抽查户的稽查档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情况开展督察。重点督察稽查四个环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完整;取证手续是否齐全;处理是否恰当;数据是否准确。
1. 稽查四个环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计划环节:
程序方面的核查内容:
(1)《立案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2)《立案审批表》审批人是否有法定权限
(3)检举案件《立案审批表》所附的检举材料复印件是否隐去检举人个人的信息内容
(4)常规检查的案件,是否属于本级年度稽查工作计划,是否经过所属税务局领导审批,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的调整是否经过所属税务局领导审批。专项检查案件是否列入月度或季度检查计划
时限方面的核查内容:
(1)检举类的《立案审批表》是否在《税收违法案件登记表》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
移交检查科
(2)对照检举材料原始资料受理印戳日期,审查检举事项的处理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履行报批手续
(3)上级督办举报案件是否3个月内反馈;本级举报案件检查中检查部门是否在3个月内反馈举报中心
(4)《立案审批表》审批日期是否早于《检查通知书》中检查时间
检查环节:
程序方面的核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计算滞纳金
(2)是否按规定时间退还帐簿资料
(3)稽查报告是否由全部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冻结存款实施后有否在2天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时限方面的核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延长案件期限和实施期限
(2)延长期限审批是否有效
(3)卷宗内是否附纸质延长期限审批表,表单内容是否填列完整
(4)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
审理环节
程序方面的核查内容:
(1)接收案件资料是否有制作交接单并签名盖章
(2)无法按规定时间结案的,有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审批
(3)审理人员有否制作《审理报告》,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
(4)召开的集体会审会议,有否制作“会审记录”和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5)对于达到上级机关会审的重大税务案件有否移交法规部门审理,有否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移交时是否办理好交接手续
(6)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有否制作《处罚事项告知书》
(7)《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有否办理送达回证手续
(8)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有否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后一份存档一
份交被查对象
(9)要求补充或重新稽查的,有否制作《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10)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的案件,是否不移送
(11)涉嫌犯罪须移送的,有否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时限方面的核查内容:
(1)是否落实规程规定,即在接到《稽查报告》后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超时限的是否报批延期
(2)稽查案件有否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超时限的是否依照权限报批延期
(3)对于听证的案件,有否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听证7天前将《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是否制作听证笔录
执行环节
程序方面的核查内容:
(1)送达回证的收件人是否符合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否两人以上送达,有否签注送达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2)实施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相关文书是否按照《征管法》第三十八、四十、八十八条规定实施
时限方面的核查内容:
(1)《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有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2)执行完毕的案件,有否在5个工作日写出执行报告
(3)无法执行的案件是否已穷尽《征管法》赋予的所有手段和措施
(4)对当年度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否在年终提交未结执行报告说明原因
2.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
核查内容:
(1)各项税费是否统查
(2)检举案件的检举事项是否全部落实
(3)所认定事实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完整
(4)前后有关数据及情况表述是否一致
(5)调取原始资料证据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
证据提供人是否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6)提取手续是否齐全,证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提供人、提取时间地点、签章、骑缝章等)
(7)询问笔录格式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完整(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询问时间、被询问人指印、骑缝指印等),有无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
(8)稽查报告制作是否规范
(9)稽查报告中处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建议是否恰当
(10)卷宗内是否保留稽查工作底稿及发票核查工作底稿
(11)稽查报告是否表述发票核查的情况
3.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核查内容:
(1)《审理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涉案事实;审理结论;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签名及制作时间)
(2)《审理报告》中审理结论是否内容完备(当事人主体资格;税务稽查程序;对《稽查报告》认定的涉案事实、调取的证据、数据的计算、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定性、稽查补正结果的审理结论)
(3)《审理报告》中处理意见是否完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条款;分税种列明补(退)税款意见;加收滞纳金及税务行政处罚意见;提请案审委员会审查意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对查无问题涉税案件,应列明审查意见)
(4)《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是否准确,有否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条款等
(5)检查期间主动补缴部分是否处理得当,实施与审理意见不一致时,处理依据是否正确充分
(6)《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表达是否正确(处罚比例表述是否规范),语句是否符合逻辑、严谨
4. 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理
核查内容:有否按照《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是否经过集体研究。
5.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核查内容:
(1)是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规定的税务稽查文书。
(2)从2015年2月1日开始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审结的,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
处罚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号)规定,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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