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保平与李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5
【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3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欣南武烨樊宁 【审理法官】李欣南武烨樊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牛保平;李建芳 【当事人】牛保平李建芳 【当事人-个人】牛保平李建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牛保平 【被告】李建芳
【本院观点】上诉人牛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牛保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上诉人牛保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6:50:45
牛保平与李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3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保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保平与被上诉人李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牛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牛保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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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上诉人牛保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欣 南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樊 宁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思 兰
书 记 员 樊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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