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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评审及报批程序》

2023-10-20 来源:好走旅游网


《旅游规划评审及报批程序》

一、旅游规划范围

包括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

二、旅游规划依据

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xx)

3、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4、武汉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5、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旅游规划审批条件

1、规划编制单位具有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2、提交经评审通过并修改的规划文本、图件、附件

3、提交专家评审组书面评审意见。

4、提交规划审批的申请报告。

四、旅游规划评审程序

1、规划委托方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评审书面申请报告一份,规划评审稿一份。

2、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评审报告后对规划评审稿进行审查。

3、如符合《旅游规划通则》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1)规划委托方应在评审会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规划评审稿送达评审人员审阅。

(2)旅游规划评审组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包括经济分析专家、市场开发专家、旅游资源专家、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等。其中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本地专家不少于1/3。规划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设秘书长1人。

(3)旅游规划评审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规划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需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评定意见方为有效。

五、规划的审批

1、市旅游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接收旅游规划报批申请工作。

2、市旅游局对提交的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和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篇:旅游规划评审欢迎词旅游规划评审会欢迎词

(xx年7月24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十分高兴地迎来了参加《江华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以及《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编制评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大家在此聚集一堂,共同展望江华旅游的美好未来,为江华旅游产业的发展献计出力,首先,我谨代表中共江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向前来参加评审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江华地处湘、粤、桂三省区结合部,位于潇水源头、南岭腹地,湖南省的最南端,有“湘南门户”之称,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湘西地区开发县和革命老区县,也是全省唯一的瑶族自治县。全县总面积3248平方公里,人口50万,其中瑶族人口30万,是全国瑶族人口最多的瑶族自治县,被称为“神州瑶都”。境内自然风光秀美,瑶族风情浓郁,旅游开发潜力巨大,前景十分广阔。

这里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阳华岩石刻,有世界瑶族同胞共同祭祀始祖的天下瑶族第一殿-盘王殿,其瑶族长鼓舞在中华大地上一枝独秀,被收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地形地貌,又孕育出了江华奇特的山水景观,大龙山、

1姑婆山和黄龙山在县域内成鼎足分布,成为700余座千米以上高峰的典型代表;东来的冯河与西至的沱水聚合了全县290余条大小河流的水量,在县城沱江汇成浩荡的潇水;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地貌孕育出秦岩、古家岩等大小40余个地下溶洞,其千姿百态的景观造型,让游客惊叹于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而76.7%的森林覆盖率以及最多处每立方厘米达9万个负氧离子含量的空气,让江华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华南之肺”;特别是江华古八景之一的“廻溪寿域”不老泉,更是人们追求健康长寿的理想栖居地。

江华瑶族风情浓郁醉人,极具地方特色,被称为“歌舞之乡”。《盘王大歌》收录瑶歌5600余首,《激流飞排》、《瑶家十二兄妹》、《赶鸟节情话》、《酒趣》、《天问》、《木龙歌》、《大瑶山放歌》、《瑶族响铃舞》、《瑶鼓魂》、《长鼓风韵》、《抠男仔》、《板凳龙》、《人龙》、《叠》、《羊角短鼓舞》等是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瑶族歌舞的代表之作。此外还有“上刀山”、“下火海”、“口叼火犁头”等民间绝技绝活以及射弩、棒球等民间体育竞技活动。底蕴深厚的瑶俗文化,优美秀丽的自然景观给江华这块沃土增添了神奇的色彩。

近年来,江华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围绕县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神州瑶都”、“建设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牢固树立旅游区理念,大力实施“旅游强县”战略,积极推动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坚持顶层规划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和涔天河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以及重点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公开招标,聘请国家甲级规划单位北大博雅方略旅游景观规划设计

院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规划编制单位历经前期准备、调查、文本编写、意见征询、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组织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进行了详细的考察评估和科学策划设计,

力求使规划编制内容、方法、程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力求使规划与我县相关产业发展相适应。经过近半年的努力,终于拿出了两个总规的评审稿以及控规的论证稿。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各位专家,有的来自省内,有的来自省外,你们治学严谨,知识渊博,见多识广,高屋建瓴,恳请大家对规划文本不吝赐教,我们一定虚心听取,督促规划单位认真修订,以期更加切合江华的实际。

各位专家、各位领导、朋友们,旅游规划为我县旅游发展描绘出了一幅美好的蓝图,预示了我县旅游发展的灿烂前程。相信通过本次评审,我县旅游规划一定会更加扎实、更加健全、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最后,祝大家工作顺利,身心愉快,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第三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第四篇:房地产报批程序必备条件

1、《建设用地选址意见表》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

(2)自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需要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新征地需提供土地预审

3、1。500地形图6份,其中1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必备条件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4份)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机构代码

4、资质证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预审意见

7、资金证明(35%)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必备条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所出具的红线拨地交接单2套(包括选址红线图)

必备条件

1、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5份

2、建筑设计方案a3文本1本(绕城高速以内地区2本)(含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总平面渲染图;整个建筑群鸟瞰图;重点部位和重要节点局部透视图)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报送a3幅面效果图2套

4、电子文件一份

5、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复印件各1份

核发: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份;a3幅面效果图1套

必备条件

1、建施图1套

2、建施总平面图三份

3、电子文件1份

4、道路排水施工总平面图一份

5、已审查通过的方案总平图一份

核发:经确认的建施图一套及建施总平面图二份

必备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校核)

4、文物挖掘完毕通知单

5、有资质勘测单位出具的正式坐标放线交接单1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申请材料

(一)规划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

按并联式审查的要求,由申请人将下列材料提交到规划局和建委

1、建筑红线图1份

2、规划总平面图1份

3、规划设计方案1份

4、初步设计文件1份

(二)施工图审查

1、设计概要表1份

2、规划总平面图及地下工程的建筑、结构、水、风、电等专业施工图各一份

3、建委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意见1份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申请书

2、《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

4、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5、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应报送全套图纸一套。图纸应有设计院出图章及建筑师资格章

申请资料

1、《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

2、立项批复、规划红线图或定点通知书、总平面图

3、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资料申报资料

1、防雷设计审核申请表

1、设计总说明

5、防雷接地平面图

2、建筑工程防雷总平面图(原件)

2、总平面图

6、防雷产品说明及鉴定备案证书

3、防雷工程设计电施图及设计总说明(原件)

3、电气设计说明

7、基础平面布置图

4、郫县计划发展局和改革局批复(复印件)

4、总配电图

5、单位或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资料

1、总平图(1份)

2、水文地质资料

3、污水进出标高

4、使用人数

1、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后)及已批准建施总平面图

3、放线通知单

4、房屋产权实测竣工建筑面积图表

经济适用房办件流程

一、去土地交易中心报计划

二、去设计所出规划摆位图

三、去测绘队出地形图

四、去土地局办件大厅综合办件处登记令表办规划选址

五、去建委村镇科办立项

六、去地籍科办建筑用地专用指标

七、去用地科办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去土地局规划科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去土地局办理地名使用证书

十、去市测绘队办理房地产e网前置测绘报告

十一、去行政服务大厅办人防审批件(可减免)

十二、去行政服务大厅办消防(多层投资在8000万以下的在区里审,高层在市消防审)十

三、去土地局建管科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十四、办理招标

十五、去建委办理招标备案(包括监理备案)

十六、主体竣工后去土地局测绘队办宗地图及规划验收报告

十七、去地籍科办国有土地证

十八、区测绘大队办理初始登记测绘

十九、去市建委办理新建项目配套工程实施及申请交付使用

十、去市物价局办理经济适用房定价 二十一、去津南物价局办理物业收费标准

二十二、去津南房管局办理协议招标备案证明(指建筑规模在5万平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去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办理《中标通知书》或《议标结果通知书》二十

三、去市房管局物业处办理前期物业备案申请

二十四、去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买号办审件 二十五、去市行政许可办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十六、去市房产处登记中心办预售登记

二十七、去市房产处登记中心办初始登记 二十八、去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买卖合同 二十九、去区房管局办产权

第五篇: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

第一部分

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2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七、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八、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九、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

5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

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报批的条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

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

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

12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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