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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评估的几个基本经验

2023-03-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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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评估的几个基本经验

作者:刘文忠 刘文军

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2013年第01期

科技评估是科技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物。自20世纪初美国开展科技评估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科技评估已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特别是近二十几年来,各国科技评估活动十分活跃,科技评估已成为许多国家现代科技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估活动历史最悠久的国家,或者说是最早在科技管理活动中引入科技评估机制、建立评估环节的国家。80多年前,美国国会设置了国会咨询服务部(CRS),该部门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直接针对国会各委员会和议员提出的与科技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其中与科技有关的研究、分析和评估即可认为是科技评估的雏形。经过多年的发展,该项工作在美国已成为制度化、经常性的工作行为,并建立了科技评估支持系统,其完善的评估理论、评估体系、评估机制以及丰富的评估内容和形式,吸引许多国家纷纷仿效。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瑞士、瑞典、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先后开展了科技评估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机构。刚刚开始科技评估工作的国家有西班牙、新西兰和泰国等。概括起来,美国科技评估的经验主要有: 一、完善的科技评估立法制度

在实施科技评估活动时,用立法的形式将科技评估活动纳入法制的范围是国外开展科技评估的普遍做法。为保障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立法以确保科技评估在各国科技活动中的地位。这些国家主要有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根据GPRA的规定,科技评估的概念与制度,美国国会一级的评估机构的作用、功能、权利和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第85~1376号),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法令规定,没有经过评估,任何国家级的科技计划、项目均不能启动。另外,法国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的任期、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报告的公布等都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

日本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1997年8月科学技术会议通过的《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提出了建立开放型研究评价体制的基本框架,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和撤消。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也规定,凡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均需依据有关法律设立机构,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出具评估结论,向有关单位反馈结果。通过立法,可以充分体现科技评估在国家科技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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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专业化科技评估机构

纵观各国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两种属性(政府性的与非政府性的)和三个层次(国会或国家级、地方或州级、科研院所级)。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背景不同,各国从事科技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相当健全,两种属性和三个层次的机构并存。美国主要的科技评估机构有:国会咨询服务部(CRS)、国会预算局(CBO)、美国审计总署(GAO)、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CTO)等;法国有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CNER)等;英国有Sussex科学政策研究所(SPRU)、科技管理研究中心(ETSU)、英国评估系统有限公司等。日本的科技评估组织机构也很完善,但与欧美国家相比,日本在科技评估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作用方面,又有其独特性。日本的主要科技评估机构包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通产省的产业构造审议会等。瑞典、瑞士都只有一个负责科技评估的机构。瑞典的科技评估机构是政府性质的国家工业和技术发展局,每年的科技评估工作由它来组织、实施;瑞士的评估机构为瑞士科学顾问委员会。

三、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

目前,科技评估的方法仍在不断的研究的探索之中,国外普遍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方法主要有同行评议、文献计量和经济类(如投入-产出或利益-成本)的评估方法等。 最初的科技评估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指标类的分析方法也在国外很常见。后来,人们为了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逐渐把数学、经济学、运筹学等学科的一些定量分析方法运用到科技评估中,科技评估逐步进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阶段。 在科技评估方式上,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保留各自的特色。例如:美国、法国、日本和德国的科技评估包括了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五个方面;而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侧重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进行评估;新西兰和瑞典评估的对象则比较单一,新西兰只侧重对科技项目进行评估,瑞典只侧重对科技计划进行评估。各国基于对科技评估的要求不同,在进行项目评估的时间段方面,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瑞士等国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连续评估;澳大利亚、加拿大侧重计划的中期评估、项目的后评估;瑞典比较重视计划的事中评估;马来西亚侧重项目执行中的跟踪评估,项目的后评估则有选择地进行。

中国科技评估活动起步较晚,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实践和经验总结,科技评估活动发展较快,科技评估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仍处于初步阶段,处在逐步规范化、社会化的过程,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科技评价经验,推动我国科技评估事业。 注:本项目为北京市人才强教中青年骨干人才项目PHR20100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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