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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21-05-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2月

附件: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4 (一)渔业生产基本情况(水产年报01表)………………………………………………………… 4 (二)海洋捕捞产品产量(水产年报02表)………………………………………………………… 5 (三)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水产年报03表)…………………………………………… 7 (四)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年报04表)……………………………………………………………… 8 (五)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5表)………………………………………… 9 (六)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水产年报06表)……………………… 11 (七)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水产年报07表)………………………………………………… 12 (八)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8表)………………………………………………… 13 (九)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水产年报09表)………………………… 15 (十)主要水产苗种(水产年报10表)……………………………………………………………… 16 (十一)水产品加工(水产年报11表)……………………………………………………………… 17 (十二)渔业船舶拥有量(水产年报12表)………………………………………………………… 19 (十三)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水产年报13表)…………………………………………………… 21 (十四)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年报14表)……………………………………………… 23 (十五)渔业灾情(水产年报15表)………………………………………………………………… 24 (十六)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水产年报16表)…………………………………………… 26 (十七)渔民家庭收支台帐样表(水产年报17表)…………………………………………………… 28 (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水产定报1表)…………………………………… 29 (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定报2表)…………………………………………30 (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水产定报3表)…………………………………………………… 31 四、主要指标解释………………………………………………………………………………………… 32

一、 总 说 明

(一) 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

为全面了解我国渔业事业、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渔业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渔业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特实行渔业统计调查项目。渔业统计调查的基本任务是对渔业生产及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 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

本调查项目经过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国统制[2011]160号),是农业部渔业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报送报表制度的要求。本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是:各种经营组织类型、全部渔业生产单位和非渔业单位附属的渔业生产活动,但不包括渔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的渔业生产。 (三) 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

本调查项目调查内容包括:渔业生产情况、渔民家庭收支情况、渔业经济情况等。 (四) 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

水产年报14表于翌年3月15日前上报,水产年报16表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水产年报17表调查期内报告月下月5日前上报,其他报表于翌年2月15日前上报。水产定报表中,月报表于当年下月5日前报送;半年报表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 (五) 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

渔业统计报表采用多种调查方法收集资料。水产年报4表远洋渔业情况由农业部渔业局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填报;水产年报14表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价值各项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填报;水产年报16表和17表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是通过抽样调查上报。其他年报表采用全面统计的方法搜集数据。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年报 年报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页码 水产年报1表 水产年报2表 水产年报3表 水产年报4表 水产年报5表 水产年报6表 水产年报7表 水产年报8表 水产年报9表 渔业生产基本情况 海洋捕捞产品产量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农业部渔业局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填报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4 6 8 9 10 12 14 15 17 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 年报 远 洋 渔 业 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 (按品种分) 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 (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 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 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 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 (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 主要水产苗种 水产品加工 渔 业 船 舶 拥 有 量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年报 水产年报10表 水产年报11表 水产年报12表 年报 年报 年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18 19 21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3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当年11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月下月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月下月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当年7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报告年当年7月15日前 网络报送 页码 水产年报13表 渔 业 人 口 与 从 业 人 员 年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农业部渔业局 23 水产年报14表 水产年报15表 水产年报16表 水产年报17表 水产定报1表 水产定报2表 水产定报3表 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渔 业 灾 情 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 渔民家庭收支台帐样表 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 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 年报 年报 年报 月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样本户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25 27 29 31 32 33 34 月报 本表由沿海及部分内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农业部渔业局 半年报 半年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

三、调查表式

(一)渔业生产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一、水产品总产量 海洋捕捞 远洋渔业 海水养殖 淡水捕捞 淡水养殖 二、水产养殖面积 海水养殖面积 淡水养殖面积 三、 机动 渔船 艘数 总吨位 功率 指标关系 1=2+3+4+5+6 2 3 4 5 6 7=8+9 8 9 10 11 12 单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公顷 公顷 公顷 艘 总吨 千瓦

数量

表 号:水产年报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统计范围:除远洋渔业以外,其他指标的统计范围为全社会。 4.远洋渔业数据由农业部渔业局远洋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5.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3.本表海洋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品产量包括藻类,但不包括水生植物。

(二)海洋捕捞产品产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合计 一、鱼类 其中:海鳗 鳓鱼 鳀鱼 沙丁鱼 鲱鱼 石斑鱼 鲷 蓝圆鲹 白姑鱼 黄姑鱼 鮸鱼 大黄鱼 小黄鱼 梅童鱼 方头鱼 玉筋鱼 指标关系 1=2+29+39+40+41+4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数 量 (吨) 表 号:水产年报2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标 金枪鱼 鲳鱼 马面鲀 竹荚鱼 鲻鱼 二、甲壳类 虾 其中:毛虾 对虾 鹰爪虾 虾蛄 蟹 其中:梭子蟹 青蟹 蟳 三、贝类 四、藻类 五、头足类 指标关系 24 25 26 27 28 29=30+35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数 量 (吨)

带鱼 金线鱼 梭鱼 鲐鱼 鲅鱼 19 20 21 22 23 其中:乌贼 鱿鱼 章鱼 六、其他类 其中:海蜇 42 43 44 45 4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分品种产量要根据有关研究机构提供的折算系数推算. 2. 统计范围:全社会(远洋渔业产量不包括在各项指标中) 3. 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三)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按捕捞海域 渤海 黄海 东海 南海 合计 指标代码 1 2 3 4 5=1+~+4 注:本表平衡关系“5=12” 合计 12=6+~+1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捕捞产量(吨) 表 号:水产年报3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按捕捞渔具分 拖网 围网 刺网 张网 钓具 其他渔具 指标代码 6 7 8 9 10 11 捕捞产量(吨) 1.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 统计范围:全社会(本表海洋捕捞累计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3. 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四)远 洋 渔 业

表 号:水产年报4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远洋捕捞总产量 其中:运回国内量 境外出售量 其中: 金枪鱼 鱿鱼 竹荚鱼 远洋渔业总产值 远 洋 渔 船 艘 数 总功率 指标代码 1=2+3 2 3 4 5 6 7 8 9 单 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万元 艘 千瓦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数 量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农业部渔业局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而非各省上报数。 2. 统计范围:部门统计。

3.计量单位:除总产值和增加值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他一律取整数。

(五)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品种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合 计 一、鱼类 其中:鲈 鱼 鲆 鱼 大 黄 鱼 军 曹 鱼 魳 鱼 鲷 鱼 美国红鱼 河 鲀 石 斑 鱼 鲽 鱼 二、甲壳类 虾 其中:南美白对虾 斑节对虾 中国对虾 日本对虾 指标关系 1=2+13+22+32+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14+19 14 15 16 17 18 产 量 (吨) 面 积 (公顷) 表 号:水产年报5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 标 鲍 螺 -- 蚶 -- 贻 贝 -- 江 珧 -- 扇 贝 -- 蛤 -- 蛏 -- 四、藻类 -- 其中:海 带 -- 裙 带 菜 -- 紫 菜 江 蓠 指标关系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产 量 (吨) 面 积 (公顷) 麒 麟 菜 石 花 菜 羊 栖 菜 苔 菜 五、其他 蟹 其中:梭子蟹 青 蟹 三、贝类 其中:牡 蛎 19 20 21 22 23 其中:海 参 海 胆 海水珍珠 海 蜇 -- 42 43 44 45 -- -- :公斤 :公斤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1.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六)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分 类 海上 按 水 域 分 滩涂 其他 合 计 池塘 普通网箱 深水网箱 主要养殖方式 筏式 吊笼 底播 工厂化 指标代码 1 2 3 4=1+2+3 5 6 7 8 9 10 11 产 量(吨) 表 号:水产年报6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面 积(公顷) :平方米 :立方水体

:立方水体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 单位换算:1公顷=15亩 5. 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6. 深水网箱和工厂化养殖面积不计入按水域分的面积之中,但产量计入相应的水域之中

(七)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合计 一、鱼类 二、甲壳类 虾 蟹 三、贝类 四、藻类 五、其他类 其中:丰年虫 指标关系 1=2+3+6+7+8 2 3=4+5 4 5 6 7 8 9 表 号:水产年报7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产量 (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统计范围:全社会

3.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八)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合计 一、鱼类 其中:青鱼 草鱼 鲢鱼 鳙鱼 鲤鱼 鲫鱼 鳊鲂 泥鳅 鲶鱼 鮰鱼 黄颡鱼 鲑鱼 鳟鱼 河鲀 短盖巨脂鲤 长吻鮠 黄鳝 指标关系 1=2+28+35+39+4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产量 (吨) 指标 乌鳢 罗非鱼 鲟鱼 鳗鲡 表 号:水产年报8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标关系 24 25 26 27 28=29+34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产量 (吨) 二、甲壳类 虾 其中:罗氏沼虾 青虾 克氏原螯虾 南美白对虾 蟹 (河蟹) 三、贝类 其中: 河蚌 螺 蚬 四、藻类( 螺旋藻 ) 五、其他类 其中: 龟 鳖 鳜鱼 池沼公鱼 银鱼 鲈鱼 20 21 22 23 蛙 珍珠 六、观赏鱼 —— 43 44 45 —— :公斤 :条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观赏鱼产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3.统计范围:全社会 5.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4.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九)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分类 池塘 按 水 面 类 型 分 湖泊 水库 河沟 其他 稻田 合计 围栏 其中: 网箱 工厂化 指标代码 1 2 3 4 5 6 7=1+2+3+4+5+6 8 9 10 产量(吨) :稻田养殖面积不计入总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立方水体 表 号:水产年报9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面积(公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统计范围:全社会

4.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5.单位换算:1公顷=15亩 6.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3.工厂化和稻田养殖面积不计入淡水养殖总面积

(十)主要水产苗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名称 淡水鱼苗 其中:罗非鱼 淡水鱼种 投放鱼种 河蟹育苗 扣蟹 稚鳖 稚龟 鳗苗捕捞 指标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单位 亿尾 亿尾 吨 吨 公斤 公斤 万只 万只 公斤 数量 海水鱼苗 其中:大黄鱼 鲆鱼 虾类育苗 其中:南美白对虾 贝类育苗 其中:鲍鱼 海带 紫菜 海参 表 号:水产年报10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单位 万尾 万尾 万尾 亿尾 亿尾 万粒 万粒 亿株 亿贝壳 亿头 数量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统计范围:全社会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3.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计量要求:\"吨\"和\"公斤\"取整数,其他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十一)水产品加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一、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能力 其中:规模以上加工企业 二、水产冷库 冻结能力 冷藏能力 制冰能力 三、水产加工品总量 淡水加工产品 海水加工产品 (一)水产冷冻品 其中:冷冻品 冷冻加工品 (二)鱼糜制品及干腌制品 其中:鱼糜制品 干腌制品 指标代码 1 2 3 4 5 6 7 8=9+10=11+14+17+18+19+20+21 9 10 11=12+13 12 13 14=15+16 15 16 单位 个 吨/年 个 座 吨/日 吨/次 吨/日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数量 表 号:水产年报1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标 (三) 藻类加工品 (四)罐制品 (五)水产饲料(鱼粉) (六)鱼油制品 (七)其他水产加工品 其中:助剂和添加剂 珍珠 指标代码 17 18 19 20 21 22 23 24=25+26 25 26 27=28+29+30+31+32 28 29 30 31 32 单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公斤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数量

四、用于加工的水产品量 淡水产品 海水产品 五、部分水产品年加工量 对虾 克氏原螯虾 罗非鱼 鳗鱼 斑点叉尾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统计范围:全社会 4.一律取整数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3.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5.规模以上加工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加工企业。

(十二)渔业船舶拥有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机动渔船合计 其中:生产渔船 捕捞渔船 441千瓦以上(600马力以上) 捕捞渔船按 照功率分 45-440千瓦(61-599马力) 44千瓦以下(60马力以下) 拖网 围网 捕捞渔船按作业类型分 刺网 张网 钓业 其他 养殖渔船 辅助渔船 其中:捕捞辅助船 渔业执法船 机动渔船 按船长分 24米以上 12-24米 12米以下 指标代码 1=2+14=17+18+19 2=3+13 3=4+5+6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表 号:水产年报12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渔业船舶 艘 - - - - - - 总吨 - - - - - - 千瓦 - - - - - - 艘 其中:海洋渔业 总吨 千瓦

非机动渔船合计 2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统计范围:全社会

3.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5.单位换算:1马力=0.735千瓦

(十三)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渔业乡 渔业村 渔业户 渔业人口 其中:传统渔民 渔业从业人员 专业从业人员 其中:女性 其中: 1.捕捞 2.养殖 3.其他 兼业从业人员 其中:女性 临时从业人员 其中:女性 指标代码 1 2 3 4 5 6=7+12+14 7=9+10+11 8 9 10 11 12 13 14 15 单位 个 个 户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表 号:水产年报13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数量 其中:海洋渔业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统计范围:全社会

3.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十四)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标 合计 一、渔业 海洋捕捞 海水养殖 淡水捕捞 淡水养殖 水产苗种 二、渔业工业和建筑业 水产品加工 渔用机具制造 其中:渔船渔机修造 渔用绳网制造 渔用饲料 渔用药物 建筑 其他 三、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水产流通 水产(仓储)运输 指标代码 1=2+8+17 2=3+4+5+6+7 3 4 5 6 7 8=9+10+13+14+15+16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18+19+20+21 18 19 表 号:水产年报14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按当年价格计算(万元) 产值 增加值

休闲渔业 其他 20 2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统计范围:全社会

4.本表海洋捕捞产值包括远洋渔业产值 5.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3月15日前 6.计量要求: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3.渔业产值和增加值各项指标由各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填报,其他指标由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统计

(十五)渔 业 灾 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损失数量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 - - - 沉船 船损 堤坝 泵站 涵闸 码头 护岸 防波堤 工厂化养殖 苗种繁育场 其他 四、人员损失 (台风、洪涝) 其中:失踪 死亡 重伤 五、直接经济损失合计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7+13 艘 艘 米 座 座 米 米 米 座 个 人 人 人 人 指标 指标代码 单位 表 号:水产年报15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损失数量 -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 - 指标 指标代码 单位 一、受灾养殖面积 台风、洪涝 病害 干旱 污染 其他 二、水产品损失 台风、洪涝 病害 干旱 污染 其他 三、损毁渔业设施(台风、洪涝) 其中:池塘 网箱(鱼排) 围栏 1=2+3+4+5+6 2 3 4 5 6 7=8+9+10+11+12 8 9 10 11 12 13=14+~+27 14 15 16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公顷 箱 千米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统计范围:全社会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3.报送日期:报告年翌年2月15日前

4.计量要求:除经济损失有关指标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他一律取整数

(十六)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调查指标 一、全年总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 其中:1.出售水产品 2.其他家庭经营 (二)工资性收入 其中:1.渔业 2.其他行业 (三)财产性收入 其中:1.利息\\股息\\红利 2.租金收入 3.土地或水面转包收入 4.土地征用补偿 5.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其中:1.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带回 2.亲友赠送 3.救济金\\救灾款\\抚恤金 4.生产补贴 5.其他转移性收入 指标关系 1=2+5+8+14+20 2=3+4 3 4 5=6+7 6 7 8=9+10+…+13 9 10 11 12 13 14=15+16+..+19 15 16 17 18 19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调查数据 表 号:水产年报16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调查指标 其中:燃料及加冰费用 雇工费用 饲料及苗种费用 其他费用 2、经营其他行业支出 (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其中:渔业固定资产支出 (三)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其中:渔业固定资产折旧 (四)税费支出 其中:渔业税费支出 (五)生活消费支出 其中:食品消费支出 衣着消费支出 (六)财产性支出 (七)转移性支出 三、全年纯收入 其中:渔业纯收入 四、调查户数 指标关系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1-22-31-33 41=3+6-23-32-34 42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户 调查数据 (五)其他收入 二、全年总支出 (一)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1、经营渔业支出 20 21=22+29+31+33+35+38+39 22=23+28 23=24+…+27 元 元 元 元 其中:养殖户 五、调查户家庭总人数 六、调查户家庭专业从业人员 43 44 45 户 人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统计范围:全社会

3.报送日期:报告年11月15日前 4.计量要求: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十七)渔民家庭收支台账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村 行政区划代码:

户主 名 称: 20 年

摘 要 甲 摘 要 甲 填表人: 填报说明:

1.本表由样本户填写,由县级渔业统计人员收集汇总

2. 统计周期:上年的11月1日至本年度的10月31日为一个调查年度

3.报送日期:本调查年度报送4次,分别于报送年当年2月15日前、5月15日前、8月15日前、11月15日前报送 4.计量要求: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一、收入台帐 日 期 乙 计量 单位 丙 数量 1 收 入 现 金 2 实 物(折现) 3 表 号:水产年报17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备 注 丁 二、支出台帐 日 期 乙 计量 单位 丙 数量 1 支 出 现 金 2 实 物(折现) 3 备 注 丁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指标关系 单位 表 号:水产定报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年初到本月累计 上年同期累计 备 注 水产品总产量 1=2+3+4 吨

其中:海洋捕捞 海水养殖 淡水产品 2 3 4 吨 吨 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报送日期:报告月下月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1. 本表由沿海及部分内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一、渔业 其中:海洋捕捞产值 海水养殖产值 淡水捕捞产值 淡水养殖产值 水产苗种产值 二、渔业工业和建筑业 其中:水产品加工 三、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指标关系 1=2+3+4+5+6 2 3 4 5 6 7 8 9 单位 产 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增 加 值

表 号:水产定报2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按 当 年 价 格 计 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渔业产值和增加值各项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填报 4. 报送日期:报告年当年7月15日前 5. 计量要求: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水产品总产量 海洋捕捞 其中:大黄鱼 小黄鱼 带 鱼 鲳 鱼 马鲛鱼 鳗 鱼 虾 海水养殖 其中:海带 淡水捕捞 淡水养殖 指标关系 1=2+10+12+13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年初至六 月底累计 上年同期累计 表 号:水产定报3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指 标 淡水鱼苗产量 河蟹苗产量 对虾育苗量 鳗鱼苗捕捞量 淡水鱼种产量 淡水鱼种投放量 海水养殖面积 淡水养殖面积 其中:池塘 河蟹养殖面积 渔业受灾面积 直接经济损失 —— 指标关系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单位 亿尾 公斤 亿尾 公斤 吨 吨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 年初至六 月底累计 —— 上年同期累计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报送日期:报告年当年7月1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保留整数

四、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章 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 二、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其中,海洋捕捞产品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他。

1、海洋捕捞鱼类:包括:海鳗、鳓鱼、鳀鱼、沙丁鱼、鲱鱼、石斑鱼、鲷、蓝圆鰺、白姑鱼、黄姑鱼、鮸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枪鱼、鲳鱼、马面魨、竹荚鱼和鲻鱼等。

2、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蟹包括梭子蟹、青蟹和蟳等。

3、贝类:包括蛤、蛏、蚶和螺等。 4、藻类:包括江蓠、石花菜和紫菜等。 5、头足类:包括乌贼、鱿鱼和章鱼等。 6、其他:包括海蜇等。

(二)海水养殖产品:包括海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其他。 1、鱼类:包括鲈鱼、鲆鱼、大黄鱼、军曹鱼、魳鱼、鲷鱼、美国红鱼、河鲀、石斑鱼和鲽鱼等。

2、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包括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中国对虾和日本对虾等。蟹包括梭子蟹和青蟹等。

3、贝类: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和蛏等。

4、藻类: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和苔菜等。 5、其他: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

二、淡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

(一)淡水养殖产品:包括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他产品。

1、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和罗非鱼等。

2、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和南美白对虾等。 3、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 4、藻类:即螺旋藻。

5、其他:包括龟、鳖、蛙和珍珠等。

6、观赏鱼统计按“条”计量,其重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二)淡水捕捞产品:包括淡水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他。其他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按海区、渔具分类)

海洋捕捞产量指国内海域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包括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包括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 (五)钓具:包括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他渔具: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 第7条: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

一、海上养殖: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二、滩涂养殖: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三、其他养殖:在高潮位线以上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第8条:淡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

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他养殖方式。 第9条:部分养殖方式分类产量

一、普通网箱: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湖泊、水库和河沟等水域。

二、深水网箱: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三、工厂化: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又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二章 水产养殖面积

水产养殖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面积。在报告期内养殖产品无论是否收获的养殖水面,均应列入统计面积中。但有些

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10条:海水养殖面积

指利用天然海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上养殖、滩涂养殖、其他养殖。工厂化、深水网箱不计入养殖面积。

第11条 淡水养殖面积

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和其他五部分。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第12条 养殖面积核算

一、海上、滩涂、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等养殖面积,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计量单位为公顷。

二、普通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计量单位m。

三、工厂化养殖:按照实际养殖水体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m水体。 四、深水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m水体。

五、在江河、湖泊、水库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增殖放流的水域不统计面积;湖泊、水库、河沟虽有专人管理,或有苗种投放,但人工养殖水产品起捕量不足30%的水面则不列入统计面积(其产量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 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第13条 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4条 渔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具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以及水产苗种的产出。其计算方法:水产品及苗种的产量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格。

3

3

2

渔业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最终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方法:渔业总产出扣除渔业中间投入。

产值和增加值的数据取自同级统计部门。 第15条 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工业、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等的产出和成果。

水产品加工业产值等于加工产品量乘以现行价格,其增加值采用食品加工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机具制造业产值、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渔用绳网制造业和其他设备制造业的产值、增加值之和;其产值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饲料工业产值主要采用“工厂法”,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用药物产值取自同级相关部门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业建筑业产值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其增加值采用建筑业增加值率来推算。

第16条 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包括渔业流通业、渔业(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信息等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流通业产值以营业额来计算,其增加值等于渔业流通业产值乘以批发零售贸易业现价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仓储)运输业产值即营业收入,其增加值计算方法与建筑业相同。

休闲渔业产值包括有关涉渔的一切旅游服务业产值,以营业额计算,其增加值用旅游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信息等产值及其增加值根据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

细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推算。

第17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按当年价格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渔业生产单位初次出售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 第四章 渔业船舶拥有量

第18条 渔业船舶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按有无推进动力分为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按生产性质分为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

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业船舶的当年,应纳入远洋渔业船舶统计范围,而不应纳入国内渔船统计范围。

第19条 机动渔业船舶

指依靠本船主机动力来推进的渔业船舶,分为渔业生产船和渔业辅助船。

渔业生产船是直接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舶统称。从事捕捞业活动的渔船为捕捞船,从事养殖业活动的渔船为养殖船。捕捞船,按主机总功率分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44.1-441千瓦(61-599马力)、44.1千瓦(60马力)以下三类;按船长分为:24米以上、12-24米、12米以下;按作业方式分为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业、其他共6类,有关解释请参照第6条的相关内容。

渔业辅助船是指从事各种加工、贮藏、运输、补给、渔业执法等渔业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统称。包括: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其中捕捞辅助船指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钓业、围网等作业渔船中的子船纳入捕捞辅助船统计范围。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包括艘、总吨、千瓦。 “艘”按船舶单元计算。子母式作业船应分别统计。 “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千瓦”按主机总功率计算,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1

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 第20条 非机动渔船

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依靠人力、风力、水力或其他船只带动的渔业船舶,包括风帆船、手摇船等。 第五章 渔业灾情

第21条 渔业灾情

渔业灾情是指由于遭受台风(洪涝)、病害、干旱、污染和其他灾害而造成水产品产量减少、苗种损失、设施损坏、水域污染以及人员伤亡等。

水产品损失指由于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损失数量和金额。

受灾养殖面积指由于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

损毁渔业设施指由于台风(洪涝)造成池塘、网箱(鱼排)、围栏、渔船损坏或沉没、堤坝、泵站、涵闸、码头、护岸、防波堤、工厂化养殖厂及苗种繁育场等被毁,从而造成的渔业设施毁坏的数量和金额。

人员损失指由于灾害而造成人员失踪、死亡和重伤的人数。 第六章 渔业人口与渔业从业人员 第22条 渔业乡、渔业村

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与经营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50%以上或渔业产值占农业产值的比重50%以上的乡、村,即为渔业乡和渔业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 第23条 渔业户

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要从事渔业生产与经营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渔业生产与经营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 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50%以上者均可统计为渔业户。 第24条 渔业人口

渔业人口指依靠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它包括实际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人口及其赡 (抚)养的人口。具体包括:

一、直接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在业人口;

二、兼营渔业和其他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

三、由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人口赡(抚)养的人口。

四、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渔业人口中的传统渔民指:凡渔业乡、渔业村的渔业人口均可称为传统渔民。 第25条 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从业人员:是指全社会中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渔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渔业专业从业人员:渔业专业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6个月以上或50%以上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兼业从业人员:渔业兼业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3-6个月或20—50%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临时从业人员:渔业临时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3个月以下或20%以下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第七章 远洋渔业

第26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远洋渔业产量: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中外合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

远洋渔船: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 第八章 水产苗种

第27条 苗种

鱼苗:指卵黄囊基本消失,鱼鳔充气,能平游主动摄食的仔鱼,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湖海港

湾采捕的天然鱼苗。

鱼种:指由鱼苗经培育后,发育至全体鳞片,鳍条长全,外观具有成鱼基本特征的幼鱼,一般全长在1.7—23.3厘米,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俗称为夏花、冬片、春片、秋片、仔口和老口。

扣蟹:蟹苗经数次退皮变成外形接近蟹形的仔蟹,再经过4-5个月饲养培育成每公斤100-200只左右性腺未成熟的幼蟹。

第28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由苗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从它处购进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苗种进行养殖的,不再进行统计。

第九章 水产加工业

第29条 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企业是指从事水产品保鲜(保活)、保藏和加工利用的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的能力之和。 第30条 水产冷库

水产冷库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

冷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生产能力之和。

第31条 水产加工品

水产加工品是指以水产品为原料,采用各种食品贮藏加工、水产综合利用技术和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如冷冻冷藏品、腌制品、干制品、熏制品、罐头食品、各种生熟小包装食品以及鱼油、鱼肝油、多烯脂肪酸制剂、饲料鱼粉、藻胶、碘、贝壳工艺品等。

一、水产冷冻品

水产冷冻品是指为了保鲜,将水产品进行冷冻加工处理后得到的产品,包括冷冻品和冷冻加工品,但不包括商业冷藏品。

冷冻品泛指未改变其原始性状的粗加工产品,如冷冻全鱼、全虾等。

冷冻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变其原始性状、改善其风味后制成的产品,如冻鱼片、冻虾仁、冷冻烤鳗、冻鱼籽等。

二、鱼糜制品及干腌制品

鱼糜制品是指将鱼(虾、蟹、贝等)肉(或冷冻鱼糜)绞碎经配料、擂溃成为稠而富有粘性的鱼肉浆(生鱼糜),再做成一定形状后进行水煮(油炸或焙烤烘干)等加热或干燥处理而制成的食品,如鱼糜、鱼香肠、鱼丸、鱼糕、鱼饼、鱼面、模拟蟹肉等。

干腌制品是指以水产品为原料,经脱水(烘干、烟熏、焙烤等)或添加腌制剂(盐、糖、酒、糟)制成具有保藏性和良好风味的产品,如烤鱼片、鱿鱼丝、鱼松、虾皮、虾米、海珍干品;海蛰、腌鱼、烟熏鱼、糟鱼、醉虾蟹、醉泥螺、卤甲鱼、水生动植物调味品(虾蟹酱、蚝油、鱼酱油、)等。

藻类加工品是指以海藻为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保藏性和良好风味的方便食品,如海带结、干紫菜、调味裙带菜等。

三、水产罐制品

水产罐制品是指以水产品为原料按照罐头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硬包装和软包装罐头,如鱼类罐头、虾贝类罐头等。

四、水产饲料

水产饲料是指用低值水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废弃物(如鱼骨、内脏、虾壳等)等为主要原料生产而成的饲料。

五、鱼油制品

鱼油制品指从鱼肉或鱼肝中提取油脂,并制成的产品,如粗鱼油、精鱼油、鱼肝油、深海鱼油等。

六、其他水产加工品

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上述加工产品之外的加工品统称,如助剂和添加剂(蛋白胨、褐藻胶、碘、甘露醇、卡拉胶、琼胶等)、珍珠加工品、贝壳工艺品、鱼酒、鱼奶等。

第十章 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

第32条 全年总收入

指调查期内被调查对象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第33条 家庭经营收入

是指渔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水产品收入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第34条 工资性收入

指渔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渔业行业收入和其他行业收入。

第35条 财产性收入

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收入、土地或水面转包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第36条 转移性收入

指渔民家庭或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渔民家庭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带回、亲友赠送、救济金、救灾款、抚恤金、生产补贴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第37条 全年总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全年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38条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是指以渔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

用产品。包括经营渔业支出和经营其他行业支出。经营渔业支出包括燃料及加冰费用、雇工费用、饲料费用、购买种苗费用,以及加工费用、水电费用、修理费、承包或租用费等其他生产支出。

第39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及折旧

指渔民家庭用于建造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旧费,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15年。其中渔民家庭购置大型网具(按规定网具不列为固定资产)也按比例每年分摊计入渔业固定资产折旧中。

第40条 税费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支出。在已经进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一般表现为农业税、特产税、两税附加、一事一议费和从事非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各种税费,还包括除按国家规定所收取的税费外,地方额外增加的各种费用;在未进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一般表现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村提留、乡统筹和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具体包括:个体工商税、其他税、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和其他收费。

第41条 生活消费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食品、衣服、住房、燃料、日用品、保险、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交通通讯和旅游等方面的支出。

食品消费支出:指渔民家庭年内消费各类食品支出。包括主食、副食、其他食品、在外饮食和食品加工费支出。

衣着消费支出:指渔民家庭年内用于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着用品的材料支出。包括各类成衣、针织品、鞋、帽等,不包括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

第42条 财产性支出

为获得其他财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43条 转移性支出

指渔民家庭和家庭成员没有获得任何对应物而支出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渔民家庭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支出。

第44条 全年纯收入和渔业纯收入

纯收入指渔民家庭当年从各种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渔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渔民家庭的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

全年纯收入=全年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

渔业纯收入=出售水产品收入+从事渔业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渔业支出-渔业固定资产折旧-渔业税费支出

第45条 家庭人口数

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第46条 家庭专业从业人员数

是指家庭人口中符合专业从业人员统计标准的人数。 第47条 渔民家庭收支台帐

是用于采集渔民家庭收支情况基础数据的方法。在调查户中建立台帐,随时方便记录发生的收支活动,现金直接记录,实物按一般市场价格折成现金记录,由县级渔业统计人员按季,直接或通过村干部或村农业技术员收集台帐。本台帐为参考表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方便渔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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