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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2024-07-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规范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国联项目)指

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本科“3+1”“2+2”、硕士“1+1”等“*+*”模式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通过参加该类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大连海事大学与国(境)外联合培养院校的学位证书的项目。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条 第三条

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均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各学院、系与国(境)外院校院、系开

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各层次国联项目的统一归口管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境

第五条

我校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

国联项目。国联项目的学生最终录取权在国外联合培养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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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国联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

或各个院系负责,学生按照国外联合培养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七条

学生接到国联项目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国际联合培养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统一申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参加校际和院际

国联项目的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九条

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大连海

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各院系负责。

第十条

参加国联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

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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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联项目学生如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外学习期间

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联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

外方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体资料,由相关学院组织学院专业委员会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国联项目研究生所选的国外课程应符合大连海事大学硕士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课程应选择与学科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及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培养计划应报其所在学院及其导师审核和确认,并报研究生院最终确认。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已修学分与国外所修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学位课不少于14学分。研究生院将根据其在国外所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照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转换,但不能超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

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转换后按我校培养计划进度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十五条

涉及毕业班的国联项目本科学生,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

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学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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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联项目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关于

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对于

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学位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费用标准为其所在专业年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保险。

第二十条 贷款。

第二十一条 国联项目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借有学校贷学金的学生出国(境)学习前应清欠学校所有国联项目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国联项目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

第五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联项目学生到达联合培养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国(境)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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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联项目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联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联项目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返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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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需要继续在我校课程学习的国联项目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院系报到,由所在院系统一上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籍恢复手续。所在院系应指导学生为获得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而开展的后继的学习。

第三十一条 不需要在我校继续课程学习的国联项目学生,如欲按照我校的培养计划按期毕业,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国联项目本科学生如需要延学,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联项目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与学生个人签署的《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

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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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 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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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本单位 (部门)与

(专业年级)____________同学(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下出国(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通过与国(境)外友好大学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出

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学习。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单位),期限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和相关部门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出国(境)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出国(境)

学习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应该牢记安全保障意识,根据国家政策和派出单位规定,乙方须自己购买国(境)外

医疗保险,乙方出国(境)后应该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和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

(地区)的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国际联合培养协议,乙方在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学习的所有费用自理,对于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学位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费用标准为其所在专业当年学费。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回国,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延长出国(境)期限或改变出

国(境)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必须终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所在国(地区)

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九条:乙方期满回国后应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的相关条款办理学分转换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批准时间,逾期达一个月,甲方将以自动退学处理,甲

方同时保留索赔各类损失的权利;必要时,将直接向派往国(地区)的有关单位通报乙方违约情况要求协助敦促乙方遵守协议。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因违约而自动退学后,乙方档案由甲方转往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档案保管

部门,档案保管费用由乙方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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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协议书自公证或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有效期限至乙方到甲

方单位报到并办理完有关手续之日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其他:

1、乙方每个月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学习生活汇报。 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签字) 乙 方(签字) 学号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部门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乙方关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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