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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制度

2022-04-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制度

一、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贵阳市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推进电梯维保质量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以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质量监管体系,完善电梯维保质量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以及省内外维保单位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维保点(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开展质量等级评价工作。

三、基本原则

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遵循主动评价、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据贵阳市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归集、记录的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息,按照评价规则开展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不向电梯维保单位收费,不增加电梯维保单位负担。评价结果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机制

贵阳市质监局统一管理贵阳市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贵阳市质监局制定电梯维保质量管理相关政策,审查、修改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相关工作规则,研究决定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贵阳市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其中,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搜集、整理相关电梯维保质量信息,具体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审核委员会负责对评价工作委员会提请审议的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方法、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价数据和结果真实可靠;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按照规则、程序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根据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提出改进评价工作的意见建议,防止出现徇私舞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各委员会分工负责,共同开展电梯维保等级评价工作。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各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与协调。

五、信息归集

建立实施以年度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的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息归集方法。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归集、整理贵阳市质监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息。

(一)年度监督检查

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应根据贵阳市质监局有关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组织对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年度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记分考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记分表》)的记分或加分标准对维保单位进行量化记分或加分,同时,填写《记分表》一式两份,经维保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维保单位和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维保单位的记分或加分信息录入贵阳市电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电梯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二)日常监督检查

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对本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开展日常安全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查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中,发现维保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对照《记分表》的记分标准,对每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予以量化记分,并填写《电梯维保单位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一式两份,经维保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由维保单位和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维保单位的记分信息录入电梯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三)记分异议处理

被记分单位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异议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或变更记分决定,并于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在电梯监管平台上撤销或变更记分记录。

六、评价规则

(一)评价周期

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的时间范围从实施评价开始往前追溯两年时间,评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在评价周期内,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等级也做相应调整(如,电梯维保单位《记分表》中发生任何一项“▲”项内容,在该条记录上报贵阳市质监局3个工作日内,该维保单位质量等级直接下调为D级)。

(二)等级表示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等级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被评电梯维保单位符合条件情况,可以调级为AA级和AAA级。

在评价时间范围内,无质量监管记录的电梯维保单位,或未纳入电梯监管平台管理的电梯维保单位,不赋予初始分值,初始等级暂定为B级,不进入质量等级评价程序。

(三)基本等级评价

纳入电梯监管平台管理的电梯维保单位给予质量初始分值100分,在此初始得分基础上,根据记分情况,核算分值。

分值是电梯维保单位初始分值减去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分值是电梯维保单位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记分表》中的加分值不在基本等级评价中使用。

根据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息记录,分值在90-100分之间的,评为A级,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评为B级;分值在56-69分之间的,评为C级;分值在55分及以下的,评为D级。其中,电梯维保单位《记分表》中涉及任何一项“▲”项内容,记分值达45分的,即可直接评为D级,并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和性质,纳入《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诚信“重点”管理的电梯维保单位信息采集表》(附件3)。

(四)附加等级评价

在电梯维保质量基本等级评价基础上,被评为A级的电梯维保单位,在下一年度评价中仍保持质量A级,且加分值达30-49分之间的,可以调升为AA级;满足上述条件,加分值达50-100分之间的,可以调升为AAA级。

(五)评价工作开展

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

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辖区内以往两年时间内所有电梯维保单位的累计记分值,并上报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上报信息和电梯监管平台中的记录,按照评价方法和流程,组织评价工作委员会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等级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员会在评价结束一周内将评价结果报请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最终评价结果经审核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同意后,贵阳市质监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在当地媒体和电梯监管平台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并通报上级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七、分类管理

根据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等级评价结果,对电梯维保单位采取如下分类管理措施。

(一)AA级和AAA级维保单位监管措施

对确定为AA级和AAA级的电梯维保单位,除按照A级维保单位监管措施执行外,根据情况安排,可由贵阳市质监局定期予以公布。

(二)A级维保单位监管措施

对确定为A级的电梯维保单位,纳入“维保质量守信企业”进行管理,加强安全诚信结果应用,鼓励社会资源向其倾斜,在项目招投标、融资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将安全诚信作为重要参考。在记分周期的下个年度,其许可证换证时,可以参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第67号公告),第二点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中第四项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的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予以换证评审。

(三)B级维保单位监管措施

对确定为B级的电梯维保单位,加强安全诚信结果应用,鼓励社会资源适当向其倾斜,连续4年确定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电梯维保单位,许可证换证时,可以参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第67号公告),第二点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中第四项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的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予以换证评审。。

(四)C级维保单位监管措施

对确定为C级的电梯维保单位,下年度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增加对其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维保单位应针对记分发现

的问题,在接到计分考核和等级评价结果后的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提交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逾期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由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D级维保单位监管措施

对确定为D级的电梯维保单位,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其列为下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强对其现场监督检

查。维保单位应针对记分发现的问题,在接到计分考核和等级评价结果后的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各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其它

(一)记分项目为“C类”、“D类”扣分条款的,必须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贵阳市电梯监管平台中“重点”监管目录。

(二)维保点是指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维保资质的电梯维保服务点,或省内维保单位跨地市所设立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未独立取得维保资质的电梯维保服务点。电梯维保点单独进行记分和确定维保质量等次。

(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根据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情况,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监察机构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安排实施。维保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情况由执行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统计,并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各维保单位的统计情况书面提交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四)《记分表》中的记分情况不代替行政处罚或依法处理。

(五)各项记分必须证据充分、确凿,并收集汇总相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必须为两名及以上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六)本制度从20XX年月日起施行。 (七)本通知由贵阳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经开区质监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向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宣传贯彻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贵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附件:1.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记分考核表

2.电梯维保单位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3.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诚信“重点”管理的电梯维

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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