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中遇到问题的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新型的职工住房资金积累,额度逐年增大,职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提取业务也不断扩展。因此,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处理;问题探讨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住房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买房屋的支付能力,以及推动我国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调整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的法律规范已显现出不足之处,如何完善这些不足,为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提出完善之举,是当下学者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1.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1)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2)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
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2.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1)会计科目的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会计科目的设计存在相同性质会计科目的重复设计。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分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两种,按照住房公积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存款科目必须分别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反映的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取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科目的结算问题,而增值收益存款则反映中心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用支出和管理经费支出等科目的结算问题。实际工作中,管理中心一般将归集的资金在两家以上的银行开户,而每个开户的银行又会有多个户头,这使得管理中心的资金被分散了,从而不便于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实践中,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分别设置,给实际操作带来
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年度结息和销户需在两种资金帐户中进行划转。
(2)对“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规定不明确。“应收利息”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主要指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目前各地中心有两种处理“应收利息”的核算方式:一是按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期计提,但也存在问题; 另一种是对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处理,而不计提应收未收委托贷款的利息。对于“应付利息”,期末计提利息时,并无关于按什么利率计提的规定。因此现实操作中存在困难。
(3)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值得商谈。现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是将“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这一规定不利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形成激励效应,易造成“不作为”的消极情绪。 (4)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有待完善。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不适应业务需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管理机制得到加强的同时,各地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同时,各地财务核算中产生的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地反馈。
3.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3.1增设“住房公积金暂存款”一级科目
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如果抵贷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需增设“抵贷资产”一级科目,再按收回资产类别设二、三级明细科目。收回抵贷资产时,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资产处置后,按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贷记“抵贷资产”。
3.2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3.2.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3.2.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应预提定期存款利息。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3.2.3合理计提应付利息
依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其一, 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付利息,即用定期一年以上存款与定期一年以上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其二,要充分考虑利率风险.定期存款利率下调时除按当期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与当期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外,本期到期定期存款还应按其存入时利率水平与下调后的利率差额补提利息支出,使得当期实际支付给存款户的利息支出在当期损益中能够全部计人和反映。其三,对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应付利息,应合理制定分期补足计
划,切实改变利息备付率不足问题,提高备付水平。在财政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同时也影响了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3.2.4增加“业务支出”核算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虽然是一家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所承担的业务却与金融机构类似,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诉讼费支出”、“抵贷资产费用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凭证印刷费支出”、“购买银行票据工本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这些必要的、合理的归集、贷款业务运行成本应明确在“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
3.2.5建立管理机构四级分类核算制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机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四级核算体系极为迫切。即在住房公积金的明细分类核算方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市、县、单位、个人四级核算体制,完善新机制下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会计核算办法,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按照区、县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单位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在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形成“住房公积金一某县(区)一某单位一某人”的四级核算新体系。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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