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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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12.27
• 【字 号】密政发〔2020〕51号 • 【施行日期】2020.12.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2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7日
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
见》《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依规、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减量发展、权利保障、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土地权属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土地。
第四条 区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资源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土地利用、承包或租赁合同管理和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及违法违规用地整治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用地审批和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维护全区用地秩序。
各镇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依法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监督和指导土地整治开发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的行为,确保各项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镇政府是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发包、出租审核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有效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要落实集体土地认定、确权工作,建立村地台账。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土地,土地用途管控必须符合密云分区规划、镇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两线三区”等刚性管控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章 农村土地发包(出租)流程
第六条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村级申报、镇级预审、区级联审工作机制。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区级“村地区管”
联审机制的建立和组织运行;镇政府是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镇联预审项目的组织、收集、上报和预审结果的反馈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使用方案和集体资产出租方案及项目申报。 第七条 村级申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发包、出租、流转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拟出租(发包)、流转土地的村委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会纪要(或户代表签字)、经济合同(草稿)及合同约定价格、增长机制、用途、年限等内容以请示的形式向镇政府申报。
第八条 镇级预审:
(一)各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各镇所属部门为成员的预审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请示内容进行预审。
(二)镇预审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请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出审核认定,将审核认定结果以报告的形式报镇政府办公会讨论。 (三)报告内容经镇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镇政府以请示形式,将拟订立的经济合同(草稿)、村委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会纪要、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土地利用规划等资料报区联审工作组审定。 第九条 区级联审:
(一)建立区级联审会议机制,成立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规自分局、经管站、园林绿化局、水务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区级联审工作组。
(二)区农业农村局召集区级联审工作组对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严格做到“六必审”,即合法合规必审、规划用途必审、条款规范必审、价款合理必审、对方资质必审、违约责任必审。
区规自分局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土地性质等进行审核;
区经管站负责对合同发包程序、租赁期限、使用用途、价格及增长机制、权利义务、资产处置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对发包、出租、流转土地上的林木进行评估作价; 区水务局负责对发包、出租、流转水面情况进行审核。
(三)区联审工作组会议后,各部门分别出具审核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形成联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北京市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密办发〔2018〕33号)要求,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发包、出租流转,需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发包、出租、流转,需经镇预审、区联审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签订正式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使用市、区统一制定规范合同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根据不同土地和资产性质,依法确定合同期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本轮承包剩余期限。出租农村集体房屋等资产的,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
(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坚决防止农地“非农化”; (三)合同价款要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建立价格递增机制;
(四)合同“四至”应描述准确,实际面积要与合同“四至”相符; (五)注明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合同存续期间,明确因征占土地补偿费归属,承租(包)方投资所形成财产补偿归承租(包)方所有,土地补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明确合同期满后承租(包)方不再续租,投资所形成财产等物权无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承租(包)方30天内恢复地貌,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八)经济合同内容填写规范,权利义务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包、出租、流转的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报告。承租(包)方、接转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终止土地承租(包)、流转合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本村集体土地承租(包)、流转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包)方要维持农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承租(包)方流转土地,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同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七条 承租(包)方监督接转方对流转的土地未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或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接转方要维持农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接转方再次进行流转土地应取得原承租(包)同意,同时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包)期的剩余期限。接转方对使用的土地进行再流转时,再流转合同超过承租(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或改变承租(包)合同使用用途的,再流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九条 镇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租、流转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或上报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镇政府有查处职权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没有查处职权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负责本镇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清理、调整不规范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统一编号纳入市、区、镇、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区、镇通过电子台账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纸质合同文本须报镇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负责指导镇政府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发包)、流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经济合同清理整改、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区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用地审核要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区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耕地占用的,须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
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立区、镇、村三级监督检查制度,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镇为单位进行,由区规自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设施农业大棚的管理,落实建档立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对“大棚房”管控,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农用地上实施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禁止利用设施农业大棚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占用耕地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严格限制设施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条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进行有偿使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缴纳费用,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在镇域内进行统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强化区级管规划、管用途、管合同、管程序、管监督、管查处六个方面权责。切实加强规划引领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涉地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农地农用,推动“村地区管”取得实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落实党建引领“吹哨报到”制度,建立区镇村三级巡查制度,整合巡查力量,持续深入开展区级季巡查、镇级月检查、村级日常管理,建立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查处惩戒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深查是否涉嫌违纪、存在涉黑涉恶。对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干涉、侵害土地承包及生产、经营权利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细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将“村地区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巡察范围和党政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办公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发包、出租签订合同内容的通知〉》(密农字〔2020〕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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