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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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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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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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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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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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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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备注:如不制定其他义务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备注:章程也可以另行规定提出申请退社的时间)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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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情形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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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备注:1、设立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执行监事、选择监事会成员);2、不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理事会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会)(备注:设立执行监事选择执行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监事会,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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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等(备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备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此条款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备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3、理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召集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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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备注:设理事会使用此条款,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备注:3名以上的奇数个)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 名,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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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成员大会的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二十三条(备注:不设立理事会使用此条款,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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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成员大会的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二十四条(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保留本条款、不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本条款)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备注:设立执行监事的保留本条款,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设立监事会的删除本条款,)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备注:设立监事会的保留本条款,不设立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删除本条款)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备注: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监事会、设立执行监事的选择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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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备注:如不作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备注:设立监事会的保留本条款。设执行监事的删除本条款,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备注:设立监事会的保留本条款,不设立监事会的删除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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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成员大会)决议;(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者成员大会)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会/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如不作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或者理事”)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监事。(备注:不设理事会的删除“理事”、不设执行监事、监事会的删除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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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理事”)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理事”)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理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备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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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备注: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删除“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备注:不设执行监事的删除“经执行监事审核后”)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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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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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备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本社委托 (备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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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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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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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十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理事长)提出,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备注: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 月 日
目 录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2、理事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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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工作制度
4、议事规则制度
5、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附1:入社人员申请表
附2:退社社员申请表
附3:社员登记花名册
6、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7、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8、盈余分配制度
9、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10、档案管理制度
11、学习培训制度
12、社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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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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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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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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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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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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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议 事 规 则 制 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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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2、社员比例规定。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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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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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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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
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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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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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_______元以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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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轧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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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确定为社员的份额向社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记载登记。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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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投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投资是指与本社生产经营有关项目的内部投资。
二、投资项目的立项
理事会接受投资项目建议后,确定专人组成项目论证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项目是否建设建议。论证小组认为项目可行的,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程序及权限审核和审批。理事会对报送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核并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项目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额度、投资资金筹措、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占用时间、政策优惠条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凡超过理事长个人在本社股金额度2倍以上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本社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理事会组织实施。一般投资由监事会审核,理事会审批,组建项目部实施。
四、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管理
1、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以实现本社最广泛的社员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为原则,来确定资金筹措渠道和范围。
2、在国家部分投资,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下,不得动员社员再入股投资和贷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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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优先本社社员在规定时间内入股投资。部分社员不愿入股投资的,其它社员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理事长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团体社员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
4、项目投资额度在社员入社出资总额30%以内的,合作社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直接利用贷款投资。使用政府贴息贷款和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项目投资,理事会审批投资权限额度可提高到社员在合作社入股出资总额的80%。
5、采用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社员入社总出资额的80%,并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
五、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
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结束后,要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内部审计。
六、建成项目的经营管理
项目建成验收后,由理事会负责将该项目纳入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管理,属社员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即本制度第七条第3款类型)要单独核算。
七、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1、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国家扶持资金、其它捐赠资金、合作社公积金、社员未分配盈余和合作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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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投资项目的,均属合作社对项目的投资,其投资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社员在合作社按盈余分配制度分配。
3、由社员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资入股的基础上,又直接投资入股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社员的再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的社员,合作社投资所分得的项目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
八、该制度由本设理事会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社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社员情况、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管理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支持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规定另外归档存放。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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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借阅者要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遗失;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六、档案的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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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 (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数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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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社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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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
3、填写发放社员证公开。设计制作集注明社员身份、股金证明、社员个人账卡、社情员意、明白卡等于一体的社员证,适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社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四、意见反馈
每次村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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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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