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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2022-07-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 导语】在我国,对交通事故进⾏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为。以下是整理的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2020年×⽉×⽇×时×分,医院门前发⽣了⼀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假期末,⽉-⽇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到⽅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正急速驶来的⼀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年仅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带车⼀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男⼥⽼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淋淋的教训!回⾸此次交通事故,表⾯上能给我们⼴⼤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条鲜活的⽣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够深刻了,这是其⼀。第⼆,透过表⾯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抱侥幸⼼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交通事故那⼀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秒安全⾏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驾驶员从⼼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车安全,这⽤⽣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中,警钟长鸣。

【篇⼆】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上交通事故概况

  2010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09年相⽐,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达到⼀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上交通事故2件,⽆⼈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09年相⽐,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升的态势。  ⼆、⽔上交通事故特点  (⼀)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事故⽔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域、瓯江⼲流、楠溪江⽔域各发⽣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时间相对集中

  按⽉份统计,8⽉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份⽆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的3起事故中,重⼤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率与以往相⽐明显增加。

  三、⽔上交通事故分布情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与辖区通航环境⽅⾯存在着缺陷有⼀定的关系。如果从“⼈、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10年度所发⽣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主观原因

  船员⽂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中瞭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够重视⽽继续冒险航⾏等。如8⽉4⽇,“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

0171”船航⾏中,船员瞭望疏忽,在碰撞前⼀直没有发现对⽅船所导致的。8⽉23⽇,“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择安全⽔域锚泊检查,⽽继续冒险航⾏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24⽇“永港515”触损温州⼤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良好船艺,结合船舶⾃⾝性能和当时⽔域情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尖舱进⽔,船长在没有判断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情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定的影响,容易发⽣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桥桥墩事故,与⼤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管理责任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定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客观原因

  航⾏中发⽣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定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建议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量,从建⽴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通过提⾼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度等措施或⽅法,全⾯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建议如下:  (⼀)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提⾼船员的综合素质是⾸要任务。⽬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等违反⽔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作仍是安全⼯作的重点内容。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着⼿: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能⼒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提⾼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安全第⼀”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作的指导和监督⼒度,防⽌船公司搞形式或⾛过场。

  4、严格执法,加⼤对事故责任船员或有违法⾏为船员的处罚⼒度。  (⼆)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有了很⼤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保持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择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疲劳值班等原因产⽣船员值班疏忽。

  2、特别是要严格执⾏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型船舶从业⼈员穿着救⽣⾐的通知》⽂件,要求船员在航⾏、作业时穿着救⽣⾐,以提升船员⾃我保护能⼒。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域和存在较⼤风浪⽔域等,驾驶员不要擅⾃冒险航⾏,特别是夜间,驾驶员⾸先应详细了解航道情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度,采⽤⽇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式,加⼤⼒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为,对存在违法⾏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政处罚。建议砂⽯开采公司继续实⾏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链⼯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航运业发展同步进⾏,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建议如下:  1、港⼝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前情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提供咨询服务。

  4、各重点⼯程施⼯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法采砂等⾏为,要进⾏严厉的打击,进⼀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作

  航⾏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的前提之⼀。因此⼴⼤船员要引起⾼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好⾃⼰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理,确保船舶航⾏安全。  (五)加⼤对船公司⾏业管理

  ⽬前许多船公司以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船员配备情况了解甚少,缺乏⼀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助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予以落实,切实提⾼其管理⽔平。

【篇三】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们⽣活⽔平的⼤幅度提⾼,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交通是越来越便利,撇开飞机、⽕车、轮船不说,就单单公路交通的发展已经让⼈⼤为吃惊,短短的改⾰开放30年让中国现在的交通地图上布满了穿越南北,横七竖⼋的公路,就像蜘蛛结的似的,从⾼速、省道、乡村⼤⼤⼩⼩的公路让⼈看的眼花缭乱。

  本来,看到国家⽇新⽉异,飞速发展是值得每个⼈⾼兴和骄傲的,但其中⼜隐藏着⼀些隐患,这⼜不免让⼈有些担忧。去过⼏次⼤城市,堵车现象很常见,在这⼏次的回家过程中,也发现我们那种⼩地⽅,⼩市区、⼩县城的堵车现象也很频繁。以前觉得⼩轿车只有城⾥⼈开得起,如今的农民也开上了各种各样的⼩轿车,随着交通的便利,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我们不可能为了避免事故的发⽣⽽去控制车辆的⽣产,然⽽我们只能尽量的避免事故的发⽣。虽然国家制订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法律,但交通事故的发⽣仍是很常见。所以我和我的⼩组针对相关问题做了这次调查,我们希望每个⼈都能看到⾃⼰的亲⼈⾼⾼兴兴出去,平平安安归来。

  预防措施:

  国家应当加⼤交通管理⼒度,把事故防范⼯作切实列⼊政府⼯作的议事⽇程,形成对策研究,措施制定,部署实施,监督评估等完整的事故防范⼯作运⾏机制;同时政府要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把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

  利⽤各种宣传教育渠道,提⾼国民的道德素质和交通事故的⾃我防范能⼒。学校、家庭、社会、交警要坚持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战略⽅针政策,定期对中⼩学⽣进⾏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制教育,要把主⼲线公路沿线的乡、镇、村庄和中⼩学校全部建成交通安全村和⼩交警学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宣传教育的增强,不断提⾼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化素质。

  深⼊调查研究,加强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路⾯交通设施。在⽬前道路不堪⼊流、车流重负,呈超饱和状态的条件下,强化路⾯治理,完善路⾯交通设施建设,充分利⽤现有路⾯状况进⾏交通渠化,是解决⼈、车、路⽭盾的应急⽅法,也是向交通设施要警⼒,提⾼道路通⾏能⼒,缓解⽬前警⼒严重不⾜的⼀个重要举措。

  狠抓源头管理,加⼤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的整治⼒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国家颁布政策,回收那些废旧的,不安全不经济排污超标的车辆,确保车辆性能更新,结构优化。要通过放开汽车注册、登记优先公共交通、扩⼤机动车专⽤道等政策,有计划地限制⾮机动车、⼆轮摩托车保有量的膨胀;要⼤⼒发展和推⼴有利于提⾼汽车安全性能的产业和技术,使车辆防御交通事故伤害的能⼒不断增强。对个体车辆,关键是要把分散的个体车主、驾驶员组织起来,加强管成⽴驾协⼯作站领导下的安全管理联合组织,明确管理制度、章程职责权限,经费收⽀,切实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进⼀步改⾰勤务制度,落实领导安全⽬标责任制和路段承包责任制,加⼤路⾯执法⼒度,提⾼管理覆盖⾯。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静态交通管理已不适应的现状,必须推⾏勤务制度改⾰,合理调配警⼒向⼀线倾斜,把早⾼峰到晚⾼峰⼯作制扩展为多次⾼峰,实⾏错时上岗和弹性⼯作制,对重点路段、⾼峰时间、主⼲线,实⾏定⼈员、定路段、定职责、定奖惩、包安全畅通的勤务制度,全天候管理;有条件的地⽅,要把警⼒从岗台指挥中解放出来,⽤于路⾯巡逻,加⼤动态违章的查纠⼒度,机动灵活,减少管理盲区,形成点、线、⾯为⼀体的区域化管理。对⽆牌⽆证,农⽤车、三轮车载⼈,报废车上路⾏驶,明显三超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驶、强超强会等严重违章⾏为要严格重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另外,根据季节的不同和⼀个时期的交通形势,采取相应的专项治理措施和城区交通秩序整顿活动,也是压事故、保畅通的⼀个重要举措。尤其对交通肇事犯罪要加⼤打击⼒度,凡发⽣特⼤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究有关⼈员的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我们认为交通法是⽣命之友,如果你⽆视交通法,把它视为⼉戏,你就随时可能遇到危险,如果你能时时处处严格遵守交通法,你的安全系数将⼤⼤提⾼。所以我国迫在眉睫的事情应该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尽的努⼒去普及《交通法》,只有懂法、守法才能减少事故的发⽣。

  在此,我衷⼼的祝愿国家繁荣富强,飞速发展。也同样希望每位驾驶员能平平安安,免于车祸。【篇四】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驶⾄交叉⼝时,因红灯,⼤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辆⼆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名⼥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现年26岁,在泰打⼯;摩托车⼥乘员,⿊龙江⼈,现年26岁,在昆⼭打⼯。事故发⽣后,我公司⽴即派⼈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

  3⽉30⽇、3⽉31⽇、4⽉1⽇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理要求⽀付医疗费⽤。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2⽇正是清明节假⽇运输⾼峰期,伤者家属在⽆理要求没有得到满⾜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在南站车辆进出⼝拦堵⼤门,给旅客出⾏造成很⼤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再、再⽽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法⼿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闹⼤解决、⼩闹⼩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且我公司本着⼈道主义精神,⼜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篇五】交通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XX年1⽉30⽇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速公路进城⽅向1670KM+74M处发⽣⼀起较⼤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死亡,8⼈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民币。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指⽰精神,成⽴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政执法总队、市总⼯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沪渝⾼速公路‘1·30’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数:9⼈,实际载客⼈数:15⼈,使⽤性质:⾮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期:XX年4⽉25⽇。

  根据重庆市⼋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的司法鉴定:事故发⽣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为。  2、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车辆类型:⼩型轿车,核定载客⼈数:5⼈,实际载客⼈数:1⼈,使⽤性质:⾮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有⼈: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期:XX年5⽉5⽇。

  事故车辆渝A1G599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属公司⾃⽤车辆,不⽤于营运。事故发⽣时,由公司员⼯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

  根据重庆市⼋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为。  (⼆)事故车辆驾驶⼈情况

  1、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型普通客车驾驶⼈,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512322************,档案编号:500000031829,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北路300号,初次领证⽇期:XX年7⽉3⽇,证件有效期:XX年7⽉3⽇⾄XX年7年3⽇。经长寿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王志明驾驶证到期未换证。王志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张桂凤:⼥,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2224************,驾驶证档案号:

500000030746,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期:XX年6⽉21⽇,证件有效期:XX年6⽉21⽇⾄2024年6⽉21⽇。张桂凤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为。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渝⾼速公路1670KM+74M路段(重庆市长寿区境内)。事发路段为沥青砼路⾯,路⾯平坦。出城⽅向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均纵坡为%,长1624M;经现场测量该事故区域纵坡坡度为1%;进城⽅向线性为弯道右偏圆曲线。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车道及⼀条应急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车道均宽⽶,应急停车道宽⽶,路段限速:⼩客车120KM/H,⼩客车除外100KM/H。中央分隔带开⼝设计长度25⽶,XX年6⽉按《重庆市营运⾼速公路施⼯标准化管理规定》拓宽为⽶。中央分隔带开⼝活动护栏为插拔式,长度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基础采⽤抽换式⽴柱基础,活动护栏上设置有反光⽚,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XX)。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通⼒公路⼯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路⾯平整⽆坑凼。  (四)事故发⽣时天⽓及环境情况

  事故发⽣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象局当⽇该区域天⽓记录显⽰,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情况为⼩⾬、路⾯潮湿,未发现对⾏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迹象。  ⼆、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经过

  XX年1⽉30⽇8时03分,驾驶⼈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型轿车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进⼊沪渝⾼速公路驶向梁平县。8时50分许,该车⾏驶⾄沪渝⾼速公路进城⽅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境内),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开⼝活动护栏后以122KM/H的速度由出城⽅向车道冲⼊进城⽅向车道内,与驾驶⼈王志明驾驶的渝B3Z583号⼩型普通客车在进城⽅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发⽣碰撞。导致渝B3Z583号⼩型普通客车掉头并向车⾝左侧侧翻,渝A1G599号⼩型轿车最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紧贴W波型防撞护栏板,车头朝垫江⽅向;渝B3Z583号⼩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与⾏车道之间,车头朝垫江⽅向。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后,重庆市交通⾏政执法总队⾼速公路第四⽀队执法⼈员⽴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作,随后市级相关部门、长寿区政府、垫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作,受伤⼈员及时被送往垫江县⼈民医院、长寿区⼈民医院进⾏救治。事故现场在3⼩时内恢复正常通⾏。  (三)善后处理情况

  垫江县⼈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员家属接待及安抚⼯作。现8名死者遗体已全部⽕化,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车辆运⾏轨迹

  (⼀)渝A1G599号⼩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发,于1⽉30⽇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往梁平⽅向⾏驶。

  (⼆)渝B3Z583号⼩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峰镇出发,在⾼峰镇农贸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峰镇东风村搭乘杨烈民,再返回⾼峰镇搭乘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五洞镇搭乘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岗搭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30⽇8时39分从澄溪收费站ETC车道上道往重庆⽅向⾏驶。

  四、事故发⽣的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

  驾驶⼈张桂凤在⾬天环境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驶(限速120KM/H,时速不低于122KM/H),致使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活动护栏驶⼊对向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员伤亡,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驾驶⼈王志明私⾃加装座椅从事⾮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实载15⼈),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  (⼆)间接原因

  1、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是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垫整治办〔XX〕4号)规定,严格⾮法营运车辆处罚程序,擅⾃降低处罚标准。在XX年和XX年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查获的116次⾮法营运案件中,有70件没有按照程序或标准进⾏处理。⼆是对⾮法营运车辆监管不⼒,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重点监管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仍在从事⾮法营运。XX年3⽉4⽇,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商务车从事⾮法营运被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查获,县交通综合执法⼤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5万元的⾏政处罚,并暂扣车辆。按照(垫整治办〔XX〕4号)⽂件规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次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缓缴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综合执法⼤队⼤队长王晓波、副⼤队长汪向阳在⽆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次缴纳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在XX年5⽉16⽇,王志明只缴纳5000元罚款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明,余款45000元⾄今仍未收缴。间接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续从事⾮法营运⾄本次事故发⽣。三是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未按照与市交通⾏政执法总队⾼速公路⼆⽀队⼀⼤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作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法营运的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对⽅。

  2、垫江县交委。垫江县交委履⾏⾏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安排的打击⾮法营运⼯作落实不到位。垫江县交委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法营运车辆处罚、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查处过车辆的监管情况,对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存在的上述⾏为失察。

  3、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队澄溪公巡中队未认真履⾏指导职责。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为失察;未认真指导其辖区⾼峰镇政府交安办对⾯包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摸清底数,建⽴台账⼯作。

  4、垫江县⾼峰镇政府履⾏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是未按照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法营运专项整治⼯作⽅案的通知》(垫江府办〔XX〕13、35号)要求开展⾮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作,未建⽴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是对渝B3Z583福⽥商务车长期停靠该镇辖区并多次从事⾮法营运⾏为失察、源头监管不到位。

  5、市交通⾏政执法总队⾼速公路第⼆⽀队⼀⼤队打击⾮法营运⼯作不到位。按照市交通⾏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勤联动⼯作指导意见》,明确⾼速公路第⼆⽀队⼀⼤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是联勤联动对⼝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共享机制,对辖区超限、⾮法营运的区域、线路、车辆、⼈员、企业等基础信息进⾏摸排,定期、定⼈交流相关信息”;⾼速公路第⼆⽀队⼀⼤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作协议》明确“建⽴信

息通报制度,⼀⼤队与垫江交通综合执法⼤队对违法车辆等信息实⾏共享,并可相互通报”。⾼速公路第⼆⽀队⼀⼤队未将查获的垫江县籍⾮法营运车辆、⼈员的信息向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交流共享。

  6、垫江县政府。垫江县⾮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峰镇等地⾮法营运长期存在。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法营运的专项⾏动,但措施不⼒。有些乡镇和部门存在⾛过场的⾏为,县政府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作成效不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沪渝⾼速公路‘1·30’较⼤事故是⼀起涉及⾮法营运的道路交通⽣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产领域违法违纪⾏为政纪处分暂⾏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员

  张桂凤,渝A1G599车辆驾驶员,超速⾏驶车辆,直接造成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对事故发⽣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王志明,渝B3Z583车辆驾驶员,私⾃加装座椅从事⾮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实载15⼈),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员

  王晓波,男,汉族,1964年4⽉⽣,本科⽂化,XX年12⽉加⼊共产党,1980年11⽉参加⼯作,XX年10⽉⾄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队⼤队长、党⽀部副书记。XX年3⽉,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商务车从事⾮法营运,王晓波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XX年和XX年两年间,王晓波对20台⾮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台车辆擅⾃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王晓波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XX年3⽉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商务车从事⾮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队未将其纳⼊重点监管对象,王晓波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队长,对此负主要责任。鉴于王晓波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对其进⾏⽴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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