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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2

2020-07-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一、民事义务概述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下列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与道德义务、宗教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它具有强制性,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对义务承担者而言,本质上都是一种负担或者约束,义务主体没有选择是否履行义务的自由,义务主体也不能单凭自己的意愿就随意变更、免除或抛弃义务。

2、民事义务具有界限性。民事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义务的内容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对于超出范围的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主体有权拒绝。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对应的,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可分为财产义务与非财产义务,主义务与附随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等。一般来说,民事义务可作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要求,通过做出某种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例如支付货款。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从事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不作为义务又可分为两类:(1)、对一般权利的尊重,不实施妨碍或侵犯行为的义务。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负有这种义务。例如,非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占有、使用所有人的财产。(2)、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不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负有这种义务。例如在安装电话线时,不得污损地毯。在作为义务中,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在不作为义务中,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作为。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这是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约定义务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来确定义务的内容。而法定义务则体现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义务的内容。

3、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向一切不特定的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又称对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仅对特定的权利人承担的义务。

4、主义务与附随义务。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货物的义务,都是买卖

合同的主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规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附随义务,目的在于要求民事主体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人事务,以平衡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二、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又具有下列特征:

1、民事责任是是基于民事主体违反其所负担的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只有负担有民事义务,才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承担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如果民事义务主体自觉履行了其所负担的民事义务,就不存在产生民事责任的问题了。

2、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纯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具有财产责任的内容。只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应承担的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强制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恢复被侵害的财产权利时,一般要求按照“损一补一”的原则,按损失的大小确定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赔偿的范围不超出损失的范围,而只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状况或精神状况。

4、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民事责任实行“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否追究取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意愿。民事责任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用非诉讼的和解或调解方式来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所作的分类。合同责任,是指义务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

3、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承担者是单方还是双方所作出的分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所作出的分类。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财产损害产生财产责任,人身损害可以产生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但应以非财产责任为主要形式。

5、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主体人数的不同作出的分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的责任,对其他共同责任人的份额不负责。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全部承担,然后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单独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是一个人的责任。

6、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这是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所作出的分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10种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即停止侵害行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特别是侵害人身权、物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即排除对他人权利的非法妨碍。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各种物权的保护,经常适用于对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即消除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危险隐患。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相邻权的侵害。

4、返还财产。即将非法占有物返还给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5、恢复原状。即将损坏的财产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损坏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方式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犯物权的侵权行为。凡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依规定或约定适用;否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使用。

7、赔偿损失。即赔偿财产损失。这是最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违约行为。

8、支付违约金。即违约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货币。这种方式适用于违约行为,其特点是以违约为适用条件。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方式适用于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这种方式的适用限于影响所及的范围,并应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

10、赔礼道歉。即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谅解。这一方式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特别是侵害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约束,是法律要求义务人

必须履行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民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潜在的、非现实的,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设置的一种保障。民事义务人履行了其所负担的民事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实现,义务人就要承担其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而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辅助条件。

(二)、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的拘束力是指,民事义务人不履行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义务的履行并没有强制性。权利人无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无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民事责任

的拘束力是指,一旦民事义务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产生,则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应的关系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通常由合法的表意行为和适法的事实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权利即有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即有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既是一个和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但不完全对应。说其对应,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义务才会有民事责任,没有民事义务就不会有民事责任。说其不完全对应,是因为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能够主动履行民事义务,因而不会发生民事责任的问题。责任是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就无责任可言。实践中通常是债务人自动履行了债务,而没有责任,少数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责任。应当说责任与债务相分离为常态,合一存在为例外。

(四)、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范围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虽然都是为实现他人利益而负担,但是对负担者本人而言,其是否受到不利益的程度有所不同。民事义务,除债务外,其负担对负担者而言并非不利益。债务之负担就广义之债而言,这种不利益作为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也并非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作为对民事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则必然使其遭受不利益,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或人身的不利益(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即使按狭义之债把债务看作一种不利益,那么违反债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也是超越了原债务范围的新的不利益。即使一个民事主体不参加债的关系,不负担债务(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也是要负担不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只要民事主体认真履行其负担的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五)、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

事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由是观之,民事义务承担者的范围远大于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亦可以进一步证明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义务的必然延伸或必然产物。

(六)、发生条件不同。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四、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完善民法理论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义务产生民事责任,又说民事责任产生如此民事义务,如此循环,那么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还如何区别。

其次,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本质不同,对于不同质的问题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民事责任的范围基本上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民事责任形式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利约定民事责任形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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