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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广场商户违规处罚办法

2020-01-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某商业广场商户违规处罚办法

商业广场商户违规惩罚方法

第1条商户因商品质量问题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或导致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商户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顾客严重投诉,造成重大影响,但未能引起相关媒体曝光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商品经相关部门检验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但未能引起相关媒体曝光的,应按不合格或假冒商品标价的10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造成顾客严重投诉且经相关部门检验为不合格或假冒商品,并引起相关媒体曝光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4、商户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全额赔偿公司及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含消费者损失)赔偿金商户应于接到公司通知后7日内支付完毕。

第2条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交款,视状况按每次惩罚1000-10000元人民币并记商户不良记录一次。

第3条商户故意不向顾客供应有效的购物凭证的,惩罚500-5000元人民币并记商户不良记录一次。

第4条营业员违反仪容仪表规范要求,根据《营业员管理规定》进行惩罚。

第5条营业员发生违纪三次,记商户一次不良记录。营业员违规的罚款原则上由营业员本人交纳,若营业员本人不交纳,则由商户交纳或从商户的商铺保证金中扣除,若从商铺的保证金中扣除,商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商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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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商户在一年内无论何种原因累计发生三次不良记录,公司将赐予5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通报。

第7条商户未经公司运营管理中心书面允许,不按规定营业时间开、闭店,每次惩罚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私自撤铺处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没收保证金。

第8条商户在本广场经营的商品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同类经营场所相同商品的价格,每发觉一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商户在合同期内违反本规定累计三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第9条其他惩罚规定运营管理中心将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商户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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