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制作电视节目,按期计算费用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乙方负责制作节目,节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节目相关广告收益归甲方所有。
电视节目委托制作合同
甲方(委托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第1条 合同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促进长期合作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电视节目《 》(以下简称节目)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2条 合作内容、方式
2.1 合作内容(节目概况):
节目制作播出数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周制作/播出常态节目一期,合同期内共计制作播出 期。在此期间,甲方因编排需要提出增加制作若干期节目的需求,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有特殊编排需求,需要临时撤除播出期数的,甲方应在录制前提前两周告知,乙方予以理解并同意,双方根据实际期数结算。节目播出时段: 电视台每周 日 时 分首播(暂定);节目时长: 分钟/每期;节目技术标准为: 。 2.2 上述节目播出数量及时间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共同签署合同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
2.3 在上述合作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制作播出节目或高度近似的节目,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为合作对象。
2.4 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节目的立项审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承担节目制作费,并负责节目的电视播出、负责承担电视节目的播出终审及相关宣传等。 (2)乙方负责节目策划和节目成片制作,在节目立项通过审批后,负责每期节目的选题策划、拍摄制作等生产组织和管理环节。 第3条 节目制作经费支付 3.1 节目制作经费核算: 节目制作经费为每期:人民币(大写) (¥ 元)(详见合同附件) 3.2 经费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期节目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 元);节目播出 期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期节目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 元); 期节目播出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 期节目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 元)。 (2)乙方与甲方书面对账后开具发票,确认乙方收入。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开户行: ; 户名: ; 纳税人识别号: ; 账号: ; 地址、电话: 。 (3)在合作期间,如有因甲方需求而增加节目制作期数,新增部分的节目制作经费核算及支付方式与常态节目相同;减少制作期数的,按实际播出期数核算。 第4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合作实施 (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节目的名称、内容、基本形态、节目风格、包装设计,演播室设计等,如有必要可签订节目录制确认书。 (2)乙方确定节目录制时间、录制节目期数以及节目录制脚本后,应将上述安排提前通知甲方。
4.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其节目编排要求临时性变更节目播出时段。
(2)甲方负责节目在甲方平台上播出时的冠名、赞助、中插广告等招商事务以及在甲方下属频道(含卫视频道及其他地面频道)、网络媒体(含甲方下属及合作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等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甲方所有。
(3)甲方有责任为乙方节目制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为乙方办理节目制作手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因甲方播出计划调整导致播出总量减少时,甲方应于节目启动录制前书面通知乙方。 4.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的相关法规,严格把握节目的政治舆论和社会价值观导向。
(2)凡参加节目录制的相关人员录制期间完全由乙方负责管理,如出现任何意外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后果。
(3)乙方负责制定每次的录制内容,并提前10天告知甲方,对甲方的合理修改意见予以采纳。
(4)节目相关制作内容、文件、影像等素材,乙方须完整向甲方公开,并进行协商沟通;乙方拟定的相关执行方案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5)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期内全部《 》录播节目,每期节目应至少提前五天(以播出日期为准计算)寄达到甲方,以播出带或通过服务器直接进行网络传输的方式。乙方应同时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节目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视频资料供甲方用于宣传推广。乙方负责制作节目整体宣传片一个,每期节目应提前制作30秒、15秒节目宣传片花各一个提供给甲方进行播出宣传。甲方对节目有播出终审权,节目初编完成后,乙方应将节目半成品及时通过FTP或者电子邮箱( )发给甲方审看,甲方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意见予以修改,甲方拥有对节目成片的终审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节目成片进行相应修改。凡频道因交互宣传需要在节目中进行电视剧和重点活动、栏目相关宣传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6)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与节目冠名商、赞助方签订的合同中与节目相关的各项条款,所涉及条款甲方应在录制前五日送交乙方。
(7)拍摄母带、初剪带、音效带、无字幕播出带、分轨播出带等相关节目素材需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仅可基于工作需要保留与节目有关之影像画面,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商业用途。乙方负责节目的后期剪辑:包括但不限于粗剪、后制、音效、动画,并按甲方要求融入广告客户的需求,进行整体包装制作。
(8)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成片和其他制作内容(含宣传片)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计收益、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乙方制作的节目成片和其他制作内容(含宣传片)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节目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植入。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主要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4 节目宣传推广及经营
(1)甲方负责节目在甲方下属频道(含卫视频道及其他地面频道)的线上宣传,网络媒体(含甲方下属或合作网络平台)的宣传推广。
(2)甲乙双方应各尽所能在全国的各类平台上做好节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如甲方不能向乙方如期付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欠付款0.1%支付违约金。
5.2 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交片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1000元,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6条 合同续签、变更、解除
6.1 合同期满如需续签,双方需在合同期满前30日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拥有与对方优先续约权。
6.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提前30天通知对方。
6.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提出终止方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1)节目因政治、政策等原因被停播;
(2)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7条 著作权
7.1 节目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所生产的节目著作权和节目版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同意将节目版权及参与节目演出所有人所产生之语言、文字、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图形、视听、录音、建筑、计算机程序等著作(含前著作之衍生著作)之重制、回放、公开播放、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出版发行、转让等权利无偿授与甲方使用,甲方并有变更使用前述著作之节目或单元名称之权。
7.2 本合同有效期间所生产的全部节目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节目许可第三人使用或以发行音像制品方式进行贩售。乙方若以交流、宣传、派送等方式进行节目推广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甲方已经公开播映或发表的节目,乙方可无偿转载。 7.3 乙方作为节目的原创者,享有节目的署名权。
第8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署、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禁止主动或者被动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9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合同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0.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10.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1条 其他
11.1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附件:项目报价单。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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