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长信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装置专项安全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危险事件或 主要后果 应采取的行 动/控制措施
装置内布置和建筑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 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 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 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 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GB50160-2008 第4.3.5条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 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 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 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 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
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 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GB50160-2008 第5.2.22条
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 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 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 合有关标准规定,应有抗震、防水、防 漏、防风、防震等措施。 GB12801-2008 第5.4.1条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 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 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 检测时,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 测器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GB 50493-2009 第3.0.1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 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 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GB50160-2008 第4.3.2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
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GB50160-2008 第5.2.8条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
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 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GB50160-2008 第5.2.16条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
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HG20571-95 第2.3.2条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HG20571-95 第2.3.1条
设备、设施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 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 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HG20571-95 第3.1.10条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及安装、 使用、检验、改造应符合《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有齐全的出厂资 料并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验、维修、改造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凡是可能导致坠落的平台、操作台、梯 井口、管沟等处都应设计防护栏杆、盖 板等安全设施,以防人员意外伤害。
HG20571-95 第3.6.1条
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位均应封 闭或屏蔽,或设计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 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 范》
(HG20571-95 )
第3.6.2条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 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 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 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 合《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 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 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GB12801-91 第5.7.1条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 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 2893规定涂安全色。GB12801-91 第6.7.1条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
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按照GB50034-2004第12条要求设置应急照明。GB50034-2004 第11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的要求,常压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NB/T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的规定TSGR0004-200 9,
NB/T47003.1-2 009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
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GB50160-2008 第6.1.1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GB50160-2008 第6.2.6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GB50160-2008 第6.2.8条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
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GB50160-2008 第6.2.12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GB50160-2008 第6.2.13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
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HG20571-95 第3.2.1条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
合周围环境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GB50058-92 第4.3.1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按表4.3.4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GB50058-92 第4.3.4条
公用工程单元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GB50054-2011 第4.3.1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 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振动 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余地。 GB50054-2011
第4.1.1条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 路通过。 GB 50053-94 第6.4.1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 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 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 通用型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1.2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GB50140-2005 第5.1.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 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 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 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 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 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 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 接地。
GB50160-2008 第9.2.3条
防雷设施的设置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GB50057-2010;
GB50650-20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 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 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 用。
GB50160-2008 第8.1.1条
线路、配电盘、漏电保护器等敷设、安 装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
GB50054-2011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 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 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 GB50054-2011 第4.3.7条
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GB50160-2008 第9.3.5条、第9.3.6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
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GB50160-2008 第8.12.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GB50160-2008 第9.1.1条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GB50058-92 第3.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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