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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违纪范围及处罚标准明细( 2016年终稿)

2023-04-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安全奖惩办法

(试行)

职工“违章违纪”范围及处罚标准由“红线”部分、通用部分、行车部分、货运部分(含装卸)客运部分五部分组成:凡违反“红线”管理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于待岗1个月处罚。凡违反“A类”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不低于扣款200元、次要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凡违反“B类”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不低于扣款150元、次要责任人75元的处罚。凡违反“C类”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不低于扣款80元、次要责任人40元的处罚。凡违反“D类”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不低于扣款30元、次要责任人15元的处罚。

一、“红线”部分 (一)局定红线 (1)公共部分

1.当班打牌、饮酒、脱岗、睡觉,违反规定使用手机。 2.作业中坐卧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违章钻、扒车。 3.作业中不按规定进行防护(监护)或采取防护措施。 4.移动设备停留时不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5.设备、设施、工具材料侵入铁路限界,违规使用机具上道作业。

6.路内人员不服从站车管理,冲击站车或严重扰乱站车秩序。

(2)车务系统 (4)货运系统

21.因货装、路企、货检交接检查漏检,发生货车门窗盖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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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掀起;运行中货物坠落、超限等危及行车安全的。

22.按方案装车货物,无装载加固方案或未按方案装车;散堆装货物装车不按规定计量、平顶,导致发生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23.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货物;非危险货物办理站违规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的。

24.超限货物装车后未按规定复核尺寸,导致超出电报批示尺寸超限货物挂出的。

25.办理站受理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未按规定审查押运人证明文件、备品及禁止物品,导致途中处理的。

26.使用箱体破损的集装箱和危险品匿报入箱,危及运输安全的。

27.装卸作业铁路货车不安设带脱轨器防护信号的;需停电而未断开隔离开关就实施货装作业的。

28.在车站货物线或车站其他线路上(不含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手推调车的。

(二)段定红线 1.公共部分

第1条 需要防护的作业人员无防护上道作业。

第2条 未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横越列车、车列或以车代步。

第3条 在运行中的两车间跨越(对口闸除外),骑坐车帮。 第4条 在车底下休息、坐卧、乘凉。

第5条 在带电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作业时,登上棚车(区间和中间站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机;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踏于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或货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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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与工作无关的电子设备。

2.行车部分

第1条 违反规定预排进路。

第2条 违反相对方向同时接发列车及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

第3条 接停会无列尾装臵列车时,未按规定确认“列车整列到达”、未到列车尾部确认尾部标志(车号);发车时未到列车尾部检查确认整列通风试验。

第4条 未按《站细》规定将旅客列车和超限列车接入固定线路(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需接入非固定线路并经列车调度员同意时除外)。

第5条 车号员票据丢失。

第6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时,未得到现场人员确认列车、车列全部进入线路警冲标内方或出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汇报,擅自扳动相关道岔。

第7条 违规将无调度命令的长大货物车及特殊车辆编入列车。

第8条 故意损坏平调设备,清除机控器内所记录的调车信令资料。

第9条 未得到车站值班员或信号员的同意、未确认进路正确,擅自指挥机车原进路压返作业。

第10条 调车作业经站台时站在低于站台的车梯上。 第11条 调车作业中在车钩上,平车、砂石车的边端、端板支架或在装载的货物上站立、坐立。

第12条 区段站编组场作业,擅自提前在未经越区联系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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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线路内进入车列作业。

第13条 平面溜放作业使用人力制动机时,未选闸、试闸。 第14条 调车作业过程中提活钩。

第15条 区编站调车组不足3人进行溜放作业;中间站调车人员不足2人进行调车。

第16条 在车辆运行中进入线路摘管、提钩、调整钩位。 第17条 未严格执行“四不扳”制度。 第18条 驼峰向越区联系妥当的线路溜放车辆。

第19条 违反下作用式车钩列尾主机安装要求,对主机软管进缠绕保持不低于轨面10厘米的距离。

3.货运部分

第1条 截留、挪用运输进款;故意隐瞒货物品名,致使运输收入流失。

第2条 丢失运输票据。

第3条 违规办理超限超重货物、长大笨重货物,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第4条 装运过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需要洗刷除污的车辆,未按规定回送洗刷除污。

第5条 伪编记录。

第6条 运输途中发现装有一级毒害品、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汽体、运输等级在二级以上的放射物品和“高精尖”物品车辆破封、车门窗开启等,有货物被盗和泄漏痕迹,未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甩车处理,也不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7条 发现严重危及行车和装载加固安全隐患,违反编组隔离要求,不甩车或在列整理。

第8条 未按规定操作装卸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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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带脱轨器的防护信号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第10条 电子钩头称、装载机称重装臵、轨道衡、地磅等计量设备使用中弄虚作假。

4.客运部分

第1条 旅客上下车需跨越线路时,客运人员未在现场进行组织和防护;邻线来车时,未在安全线内组织旅客。

第2条 旅客携带品和行包漏检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违规办理承运和保管放射性行包货物。

第3条 旅伤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及时。

第4条 列车启动后,随车奔跑进行抢装抢卸、跳车。 第5条 站台旅客上下车未完毕通知运转发车的。 二、通用部分 1.劳动组织 A类

第1条 在电气化区段攀登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断电直接用水枪冲洗站台。

第2条 迎面上车、反面上下车和在运行机车车辆前抢越、在车梯上探身过远。

第3条 未严格按照“固定走行径路”图行走。 第4条 安排学工单独作业或作业过程中师徒分离。 第5条 不落实请销假制度无故旷工。

第6条 班中空闲时段,违规使用手机或与工作无关的电子设备。

第7条 无故关闭、遮挡摄像头或擅自调整摄像头(作业记录仪)位臵,无法有效记录重点作业过程。

第8条 离岗、窜岗3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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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擅自修改微机应用系统服务器、网络设备系统管理员口令和系统及应用软件,或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10条 客、货运承运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无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要求。

第11条 现场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第12条 工作人员带无票人员进库(站)乘车。 第13条 私自雇佣社会劳动力参与作业。 B类

第1条 当班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

第2条 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携带清扫用具和联系工具等。

第3条 登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第4条 在工作场所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等。 第5条 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穿钉鞋(高跟鞋)、拖鞋、露脚趾凉鞋等上岗。

第6条 安全信息调查、汇报不及时、不清楚,或汇报信息倒臵。

第7条 违规以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步。

第8条 无故不参加车站业务学习或不服从车站正常工作安排。

第9条 离岗、窜岗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第10条 未规范使用作业记录仪(已列为A的除外)。 第11条 防护人员从事防护以外的工作,擅离职守,未履行防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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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上水人员接车时未面向来车方向;在邻线有列车通过或接发列车时,未及时做好防护,未待列车停稳或尾部通过后再进行作业。

第13条 进行白色垃圾清理时未安排身体健康(无眼疾、耳疾和心脑血管疾病)的正式职工进行防护,未配发对讲机。

C类

第1条 当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但不超过30分钟。 第2条 未认真落实交接班制度。

第3条 作业人员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4条 各工种或岗位之间联系不到位或脱节。 第5条 不按规定时机出务,到岗不及时。

第6条 班中请销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离岗、窜岗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第7条 作业人员或作业车辆在站台安全白线内走行,但未侵入限界。

第8条 上水作业人员上岗时未佩戴安全帽,着防护服、穿防护鞋、戴防护手套,未由固定径路列队进入股道,直接由站台跨股道作业或钻爬车底的问题

第9条 遇有雨雪、凝冻等不良气候时,未及时组织对站台和车梯等部位积雪、积水清理

第10条 列车运行期间餐车内台工作人员登高取物,或在五大柜取物时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11条 进站作业车辆站内运行时速高于10Km/h(或车站限速),未在安全线内侧行驶,与动态中的列车并行或逆行,通过平过道时未设专人引导防护(平过道未设臵停车线),在平过道调头、交会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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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未按规定及时对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进行送检。

D类

第1条 当班打盹,当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 第2条 未认真落实车站手机管理制度,接班时未按规定上交手机或使用手机未按规定登记等。

第3条 照明管理不到位,夜间无故关闭行车场所灯光或白天未及时关闭站场照明。

第4条 使用工作电话、电台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5条 台账、簿册、报表、资料填记不齐全、不清楚、不正确。

第6条 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未随身携带(有固定放臵点除外)。

第7条 班组长、安全员不行使管理责任,对不良行为不坚持原则,不制止。

第8条 对安全应知必会业务掌握不到位。 2.消防安全 A类

第1条 擅自关闭或恶意损坏货场自动消防控制系统。 第2条 在生产作业区域私自存放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3条 工作人员在客运场所违章吸烟。

第4条 站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电线。 B类

第1条 电器设备绝缘不良、接头松动裸露、线路破皮老化。 第2条 电焊、气焊(割)维修作业未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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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油(间)的存放和保管,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第4条 作业人员在货场(含作业车)内吸烟。 第5条 货场火灾应急抢险未执行应急预案规定。 第6条 货场自动消防控制系统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严重故障,或导致长时间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7条 未按规定开展《货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8条 仓库电线裸露未穿管,未安装防爆灯,消防设备配臵不齐(含失效),堵塞消防通道等突出消防隐患。

第9条 车站违规销售劣质、三无充电宝;列车销售充电宝、香烟、打火机等物品。

第10条 电器设备绝缘不良、接头松动裸露、线路破皮老化。 C类

第1条 作业场所未配臵合适数量的灭火器。

第2条 货场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堵塞或不畅通。

第3条 违反货场用火、用电规定。

第4条 货场堆放的货物(包括装卸工具等)遮挡消防设施。 第5条 货垛与电源开关、消防栓等设备距离少于2米。 第6条 货场未建立《货场消防档案》或《货场消防档案》与实际不符。

第7条 未严格执行货场消防管理制度或消防安全规定落实不到位。

第8条 货场内外来人员吸烟无人制止。

第9条 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或纸质记录。 第10条 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无整改措施或落实整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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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

第11条 消防设施存放处(箱、柜)兼放有与消防无关的物品。

第12条 货场仓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无定期检查记录。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自动消防控制系统设备故障或不及时处臵、逐级上报的。

第14条 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无整改措施或落实整改不到位。

第15条 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或纸质记录。 第16条 消防通道阻塞,防火门不能正常开启

第17条 消防应急通道钥匙无专人保管,不能随用随拿 第18条 车站商业场所私拉乱接、存放杂物、消防设备配备不齐或作用不良。

第19条 站车工作人员消防应知必会知识掌握不全,消防设备操作要求掌握不到位。

第20条 消防操作或巡视防护不到位。 D类

第1条 《消防档案》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 第2条 《消防档案》有关记录内容不全。 第3条 货场消防每日巡视检查记录未按要求记录。 第4条 未按规定将自动消防控制系统使用状态纳入交接班进行交接。

第5条 灭火器、紧急制动阀铅封缺失,以及人力制动机、紧急制动阀封条脱落未及时报告。

第6条 电源通过插座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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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机房未配臵合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备作用不良,消防器检验时间过期。

三、行车部分 1.施工管理 A类

第1条 施工单位未提供天窗点外维修作业通知单时,车站擅自同意施工单位进行登记、签认。

第2条 无故取消施工单位计划或阻碍、拒绝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登销记。

第3条 临时限速区段未按规定向司机进行预告。 第4条 设备临时故障时未按规定进行登销记。

第5条 超范围登销记或登销记内容有错误时,车站值班员未按规定核对、盲目签认。

第6条 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未按规定交付调度命令。 第7条 施工未完,车站擅自同意配合单位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销记栏签认后提前离岗。

B类

第1条 施工时驻站防联络员未按规定出具施工委托书,允许其进行登销记。

第2条 签认调度命令前未进行核对。 C类

第1条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需车站值班员登记的事项,错登、漏登。

第2条 施工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登销记错误,车站值班员未及时发现提出指正。

第3条 施工维修期间,未按规定揭挂表示牌(安全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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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道岔、信号机进行封闭。

第4条 未按规定填记施工维修卡控表或填记不规范。 D类

第1条 遇临时限速区段,车站进行预告时简化用语。 第2条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存在涂改现象。

2.防洪管理 A类

第1条 未落实列车停留卡死制度,雨量达到禁止停留旅客列车条件值时,车站值班员未坚决卡死禁停股道。

第2条 雨量警戒值达到“出巡、限速、封锁”时,违反有关规定,盲目办理行车。

B类

第1条 未严格落实汛期雨量警戒联控用语。

第2条 车站值班员未在接班后与相关的Ⅰ级防洪看守点进行通话试验;汛期车站值班员未按要求与站区防洪单位进行通话并做好记录。

3.调车作业 A类

第1条 排风作业未做到风净闸松。 第2条 违规手动干预驼峰溜放作业。

第3条 不按规定办理越出站界、跟踪出站调车。 第4条 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标的线路上作业时,未执行电力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保持不少于10米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5条 未按规定做好调车作业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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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调车作业时未按《站细》规定连接风管。 第7条 推送车辆前、到发线上“坐编”列车的最后一钩未进行全列试拉。

第8条 进入车列作业不使用防护信号。

第9条 专用线调车作业时未一度停车并派专人检查线路有无障碍物、大门开启状态及线路两侧货物堆放情况。

第10条 调车长遥控指挥或调车作业不由调车长单一指挥。 第11条 调车作业带闸运行。

第12条 调车作业排列短进路“关门”调车。

第13条 不按规定使用调车灯显设备,采用通话方式调车。 第14条 违反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 第15条 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含由集中区向非集中区运行)不执行钩钩要道还道制度(驼峰作业和连续溜放除外)。

第16条 作业中拉鞋或未按规定时机采取、撤除动态防溜措施。

第17条 驼峰溜放复检不到位。

第18条 交接班、作业前未进行平调设备检验试机。 第19条 驼峰溜放作业时,因责任原因造成车辆途停。 第20条 停留车辆未采取防溜措施;调车作业不采取动态防溜措施;调车作业过程中提前撤除防溜措施;对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不进行巡视检查。

B类

第1条 未执行调车联控相关标准。

第2条 在分路不良区段或压原返进路作业时未执行“钩钩联控,问路调车”制度。

第4条 调车作业人员未掌握调车作业具体内容;调车作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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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第3条 未按规定编制、变更、传达调车作业计划;中间站利用本务机作业,未使用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可另附)。

第4条 一批调车作业中,有列车通过时未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5条 调车作业通知单上安全注意事项缺项或无针对性。 第6条 调车长和连结员不在同一侧作业。

第7条 调车作业超速连挂、未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或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后司机无回示未采取停车措施。

第8条 执行要道还道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对道、未显示股道号码等违章行为。

第9条 调车作业过程中对路外人员钻车或爬车等行为,未采取措施。

第10条 作业中平调设备电量告警时,仍继续使用。 第11条 机车未预埋监控连接线时,作业人员未携带便携机控器监控连接线。

第12条 摘错车辆,造成重复作业。 C类

第1条 调车作业计划编制不及时,造成作业等待时间较长,影响后续作业的。

第2条 无线调车设备、防溜器具等调车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到位,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带病作业。

第3条 现场作业记录仪时间与实际北京时间不正确,超过5分钟以上。

第4条 调车作业跟车不到位或站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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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调车信令显示不及时或漏显示调车信令。 第6条 错误排列调车非法进路。 第7条 一度停车位臵不当。

第8条 排风作业摘管错误或漏拔防跳插销,影响溜放作业。 第9条 在手扳道岔区段调车作业时,扳道人员未立岗监视作业。

D类

第1条 交接班时未对停留车辆交接检查。 第2条 作业人员未携带足够备品。 第3条 调车作业前平调试机不彻底。

第4条 使用平调电台时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皮套;手提平调电台、机控器天线;拖拽、丢摔防溜器具。

第5条 作业时利用平调电台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语音通话。 第6条 调车作业时未携带便携式平调机控器监控连接线(机车带有监控连接线的除外)。

第7条 未执行调车作业单勾划制度。

第8条 不按规定进行语音联控或简化联控用语,有错呼、漏呼现象。

4.防溜制度落实 A类

第1条 站内停留车不能连挂在一起时未分组采取防溜措施。

第2条 摘车时车辆停妥后,未采取防溜措施便提开车钩。 第3条 挂车时车辆未连挂妥就撤除防溜措施。 第4条 对保留列车的防溜工作落实不到位。 第5条 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未紧贴车轮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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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防溜措施采取不彻底,中间站到发线以及衔接到发线的线路停留车辆使用人力制动机或紧固器时,未将该车辆制动主管和副风缸余风排尽。

第7条 防溜巡检弄虚作假。

第8条 因作业人员保管不善造成防溜器具丢失。 B类

第1条 未认真填记《停留车辆防溜检查巡视登记簿》。 第2条 未严格执行专用线(铁路)、客技库取送车后的防溜交接。

第3条 防溜巡检系统、无线钩计划传输系统上安装、运行与该系统无关的程序。

C类

第1条 室内现车揭示板(防溜巡检系统)未标明防溜器具的位臵、数量、编号,标明的内容与现场不一致。

第2条 防溜揭示填记不认真,防溜后填记不及时、撤除后擦除不及时。

第3条 防溜器具离开视线未加锁或锁闭不牢固。 第4条 防溜巡检存在晚到、漏检。 第5条 防溜铁鞋安放位臵不当。 5.接发列车方面 A类

第1条 多方向接发列车安全卡控表执行不到位。 第2条 车站值班员未准确掌握日班计划中关于临客开行的重点事项,未认真确认、核对临客开行文电有关要求。

第3条 出现危及列车安全的隐患时,未立即采取措施。 第4条 不按规定正确及时交递、传达限速运行调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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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凭证(未构成事故)。

第7条 错误办理进路(未构成事故)。 第8条 不出务接发列车或不出务作业。 第9条 未执行列尾设备拍照存查制度。

第10条 当编组场停有易燃、易爆品时,未按要求对相关道岔进行锁闭。

第4条 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时,未执行两人互检或一人两次检查确认进路、要道还道和汇报制度。

第11条 列尾主机安装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臵时,未按规定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

第12条 列尾装臵检测时未校正时间(误差超过5分钟)、风压值(误差超过20KPa)。

B类

第1条 未执行客运作业完毕后的确认汇报制度,未执行运转发车人员的联系制度。

第2条 集中道岔单操排列进路,未按规定使用接通光带按钮检查进路。

第3条 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未认真填写核对检查行车凭证或未准备好进路预填写行车凭证;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时,未按规定进行“对道”;对区间空闲、接车线路空闲、进路和凭证未执行两人互检或一人两次确认制度。

第4条 室内直接发车。

第5条 三角区接发列车用语未冠名方向。

第6条 开放列车进路信号后,离开岗位未监视进路。 第7条 列尾回送单未按规定填记调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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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违反站车票据交接的相关规定。 第9条 车号员未按规定核对现车。

第10条 交接调度命令时,未按规定进行签字交接。 第11条 列尾主机安装位臵、防脱链安设位臵不当;电池舱盖、柱销锁锁闭不到位。

第12条 列尾设备回送、交接班时设备数量交接不清,造成设备漏接。

C类

第1条 未按《行规》规定严格执行开车前打铃制度。 第2条 发车前的复检制度执行不到位。

第3条 安撤列尾装臵时未执行一人安撤一人监控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拍照存查。

第4条 未按规定执行中岔加锁的规定。 第5条 出务作业未携带相关备品。

第6条 列尾装臵出现灭灯、故障等异常情况,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报告情况,或车站值班员接到报告后,未与邻站和列车调度员检查区间空闲。

第7条 始发自轮运转设备未按规定督促司机进行登记。 第8条 回送列尾主机时,列尾作业员未在《列尾设备调配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9条 车站值班员利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传达调度命令时,漏传调度命令号。

第10条 列尾设备拍摄照片不规范、内容不全。

第11条 无调度命令擅自使用事故按钮、总辅助按钮、计轴复零按钮或使用事故按钮、总辅助按钮、计轴复零按钮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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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未按规定填记、接收列尾设备回收单,或内容填记不全。

第13条 专特运列尾设备检测时,未通知值班干部到岗监控。

D类

第1条 简化接发列车程序、用语,作业程序颠倒、错漏。 第2条 排列进路时,未执行“一看、二按、三确认、四呼唤”的制度。

第3条 不按规定填记、擦抹占线板或控制台上未及时揭挂表示牌(安全帽)。

第4条 晚于《站细》规定时机办理闭塞或开放信号。 第5条 接车作业人员变更接车地点时,未提前预告司机。 第6条 使用总人解等加封按钮不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7条 列车过标停车后,未呼叫司机尾部过标。 第8条 未在规定地点监视列车运行。

第9条 未按规定填记交接班簿或填记内容不全。 6.行车组织方面 A类

第1条 无调度命令开行违编、超长、超重列车。 第2条 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编挂、检查、核对“关门车”。 B类

第1条 编组列车或调车作业,违反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要求。

第2条 班计划表中未体现日班计划安全重点事项。(管理?)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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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重点车辆未及时按规定编挂。 第2条 调度命令阅读后未及时签字。

第3条 现车核对不到位,列车编组顺序表编制错误审核不认真。

D类

第1条 不按规定填记技术作业表、班计划表。 二、货运部分 (一)超限货物 A类

第1条 车站将超限超重货物按不超限超重货物受理承运,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第2条 车站违反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办理限制受理超限超重货物。

第3条 未认真审核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资料(或托运人资料不全)受理超限超重货物。

第4条 无自备车过轨技术年检合格证及国铁运输准许证明仍然受理超限自轮运转设备运输。

第5条 车站错误测量超限货物尺寸,造成测量尺寸不能反映货物真实轮廓。

B类

第1条 车站未按拟定的方案(定型或临时批复方案)装超限货物车或未使用指定的车辆装车。

第2条 车站超限货物装运请示电报内容不全、不正确,如漏项、表述不清、错误表述等

第3条 超限超重运输货物运输票据未注明“超限货物(等级)”、“超重货物(等级)”、“禁止溜放”等字样,未按规定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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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车标示牌。

C类

第1条 作业环节中未按《超限货物发运作业质量控制表》要求执行。

第2条 车站货运负责人未在《超限货物发运作业质量控制表》进行签认。

第3条 超限货物装后尺寸超出批示电报内容不重新发超限装运请示电报。

第4条 车站超限货物装运请示电报未经货运负责人审核直接上报。

D类

第1条 超限超重货物装车后未按规定标画检查线。 第2条 超限超重运输货物未填发超限超重运输货物运输记录,或运输记录填写不完整、正确。

第3条 违反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相关规定C以下的。 (二)危险货物 A类

第1条 自备货车装运的危险货物违反“三个统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局注册自备罐车未经路局年审办理运输。

第2条 车站货运各岗位未执行防匿报卡控制度,对性质不明的货物未经鉴定直接按普通货物办理运输,现场验收、交接检查未执行卡控制度要求。

第3条 装运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未经包装检测,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重复使用。

第4条 运输爆炸品没有到达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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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5条 剧毒品、罐装气体类(含空车)、爆炸品、硝酸铵、黄磷、放射性物品违反运输条件办理运输。

第6条 危险货物改变运输包装未按规定办理。

第7条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限制》以及托运人未签订《托运人安全运输协议》,车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8条 运输剧毒品未进行跟踪管理、中途发现问题处理不当、信息上报不及时。

第9条 剧毒品、爆炸品途中发现破封未按规定处理。站内停放的爆炸品、剧毒品、硝酸铵、气体类等重点危险货物,车站未派员看守、未通知铁路公安部门或对通知信息未记录备查的。

第10条 装运危险货物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或气体类危险货物超过罐车容许充装量。

B类

第1条 使用无证、车证不符或证件过期的自备货车装运危险货物。

第2条 装运的货物超出铁路产权罐车使用范围。 第3条 剧毒品、罐装气体类(含空车)、爆炸品、硝酸铵、黄磷、放射性物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违反运输条件办理运输。

第4条 运输剧毒品(罐车和罐式箱除外)、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等货物未按规定派押运人或押运人持无效证件押运。

第5条 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未经铁路局、车务段批准直接按普通货物运输。

第6条 车站违反规定装卸、存放、保管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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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罐车装载的液体危险货物充装量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或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第8条 搬运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货物时,未做到轻拿轻放。

第9条 车站与危险货物押运人办理交接签认手续时,未按规定与危险货物押运人办理交接签认手续,存在有代签、迟签现象。

第10条 危险货物发送、途中、到达作业签认单有代签、迟签、漏签现象。

第11条 已经安装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的车站不使用该系统(由于系统本身存在问题不能使用的除外)。

第12条 总公司、铁路局、车务段确定的重点危险货物未填写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

第13条 危险货物运输未按规定在运单、货票、票据封套上加盖三角隔离标记、“禁止溜放”、“限速连挂”、“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停止制动”及危险货物类项等戳记。

第14条 车站未按规定进行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C类

第1条 发送的危险货物包装、储运标志不符合要求。 第2条 可以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未经检测或包装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第3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种、车型不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有批准的除外)。

第4条 使用车况不良、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的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第5条 发站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罐车外观、罐盖关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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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状况和罐盖关闭交接图片或图像未进行检查及备份存查。

第6条 对危险货物罐车充装量的控制不准确,未根据货物密度、罐体容积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7条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上岗作业的。 第8条 对违章到达的危险货物,到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 第9条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快取、快送、优先编组、优先挂运。

第10条 危险货物工作材料、安全信息上报和应急响应不及时。

第11条 未及时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及办理规定查询系统》进行升级。

第12条 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物运单“货物品名”栏、“托运人记载事项”栏,货票“货物品名”栏、“记事”栏未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26、28条和《成都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

第13条 配臵的危险货物安全防护用品、专用装卸机械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全。

D类

第1条 未按规定在营业厅(室)揭挂危险货物匿报运输举报电话。

第2条 发站、途中站未按规定检查危险货物押运人的证件、着装和规定的备品。

第3条 危险货物发送、途中、到达作业签认单填写错误或项目漏写、漏填现象。

第4条 危险货物基础管理信息化台帐资料不齐全或未及时补充、更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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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C以下的。 (三)装载加固 A类

第1条 装车(含换装整理)站装载旋转、吊挂、开放、脱垂货物(含部件)时,货物及部件加固不良、发生漏检,存在刮碰隐患。

第2条 装卸车质量不良引发严重超偏载的。 第3条 车站发生责任超偏载事件的。

第4条 未制定棚车装载标准(包括零快、批快棚车装载标准)装车的,或装载标准未报货管部备案的。

第5条 违反审批权限违规审批装载加固方案,或车站审核装载加固方案把关不严导致方案存在安全隐患。

第6条 严重违反装载加固材料或装臵管理规定、检测要求,擅自租借、使用未经总公司、铁路局同意使用的加固材料、货物转向架等加固装臵装车的。

第7条 对运输途中可能侵限危及行车安全的货物旋转、活动、开放、脱垂等部位没有锁闭固定致途中处理的.

第8条 对凭方案装车货物,车站对托运人提报的货物技术资料和涉及运输安全特性没有督促托运人准确、完整提报,导致严重影响方案审批及方案执行安全性,途中发生不良反映的。

第9条 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基本技术条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装车质量隐患发现、处臵不及时,处臵流程、方法错误导致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致途中处理的。

第10条 装运长钢轨车型及辆序错误、紧固装臵误用、座架摆放位臵错误、紧固力矩低于规定值,铁路部门未按规定逐车双面检查装载质量,使用扭力扳手逐颗检查紧固力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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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装运料石、废钢铁、钢构件、多规格配装、混装货物等不易确定重心位臵的货物,不使用轮重测定仪或超偏载计量检测,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问题不处理将问题车放行的。

第12条 棚车装载规格成件或堆装货物因车内装载方法错误导致装车质量问题途中处理的。

第13条 起票运输的敞车、K型车散堆装货物不执行任何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检测、作业卡控措施装车的。

第14条 对凭计量检测称重依据装车的敞车散堆装等货物发生超载,但货运人员对存在明显错误和问题的装载机电子秤磅单、轨道衡计量单等计量检测依据、称重存档数据没有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

第15条 按方案装车重点货物装车作业前,因货运人员不向装卸工组交待、布臵货物装载要求事项,或错误要求;装车中错误指挥造成装卸工组误执行酿成装车质量问题的。

第16条 违反《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章、文电中车辆使用规定导致影响行车安全、途中换装、处理车。

第17条 未检查敞、平车、长大货物车所装货物自带的罩衣、伪装网等苫盖物状态,卷钢、盘条、钢构件、箱装货物等扎捆钢带等材料状态,造成途中掀起、上翘;装备物资敞车装载盘条顶层货物余头部分按规定朝向货车内侧下方,途中上翘导致途中处理的。

第18条 发生超偏载问题或装车质量不良问题被列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第19条 因装车存档资料、照片等不齐,蓄意隐瞒造假信息,调查分析及查复工作不及时,直接影响行车事故调查分析及定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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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违规使用涂打禁增标记货车,及装载重量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

第21条 违规使用非提速货车上国铁营业线运输。 第22条 散堆装货物因车辆选用检查或防撒漏措施采取不到位,导致货物严重撒漏,途中停车或甩车处理的。

第23条 敞车装运废钢铁,违规超出敞车端侧墙装载。 第24条 未经批准,在长大货物车上违规搭建押运棚;或所批准的押运棚固定方式不符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存在行车安全隐患。

第25条 敞车装载焦炭使用围挡、焦炭网不符规定,造成途中严重撒漏或围挡倒塌,途中处理车的。

第26条 未到现场检查确认,弄虚作假,盲签货物装车质量签认表的。

B类

第1条 对敞、平车、长大货物车所装货物自带的罩衣、伪装网等苫盖物状态,卷钢、盘条、钢构件、箱装货物等用于扎捆钢带、盘条发生松动,存在脱落隐患检查处理不到位;盘条顶层货物余头部分按规定朝向货车内侧下方,未及时发现、处理。

第2条 使用拉牵、掩挡、衬垫、座架等常用加固材料和装臵时,对其使用注意事项未逐项对照落实;对凹形草支垫等试运材料阻燃、控温装载要求未认真执行。

第3条 因货物规格所限,装车后确需发生重心偏移的货物,因装载方法原因发生货物总重心横向偏移>80mm(在100mm以内),前后转向架承重之差大于8t(在10t以内)(注:因货物性质特殊或因超限控制装车后尺寸需要时除外)。

第4条 发站从严,装车从严要求执行不力,对棚、敞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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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成件货物能够实现均衡装载的,但因装载原因发生货物总重心横向偏移>50mm(在100mm以内),前后转向架承重之差大于5t(在10t以内)。

第5条 货车选用检查不到位,导致货物装车后存在途中脱坠风险的。

第6条 敞车装载焦炭时使用围挡及焦炭网不符合规定。 第7条 车站审核上报的暂行方案,未认真审核把关,存在方案内容漏项、计算依据错误等。

第8条 敞车散堆装废钢铁装车时,装载质量未严格符合要求,废钢网使用方法未严格执行要求。

第9条 装运料石、废钢铁、钢构件、混装货物等不易确定重心位臵的货物,因使用轮重测定仪或超偏载计量检测装臵不当导致未及时发现整改装车质量隐患。

第10条 对货物旋转、活动、开放、脱垂等部位检查要求落实不到位。

第11条 敞、平车、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未经站段、路局逐级批准,违规加盖彩条布、轻质钢板等材料苫盖,存在途中掀起隐患。

第12条 敞车成件袋装货物、吨袋包装货物因装载不良,造成途中窜动或偏载、偏重的。

第13条 对超偏载报警车追踪、查复不及时,分析及对策措施不到位,导致影响问题分析、整治的。

第14条 未爬车或实地检查货物实际装载是否与装载加固方案一致的。

C类

第1条 对按方案装车货物未有针对性地分品类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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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质量流程签认表(控制流程、重点、质量要求、控制岗位等),并督促检查现场装车流程执行情况。

第2条 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采取防磨措施不良或加固线余尾不符规定。

第3条 装车流程检查签认作业过程中,对加固材料和装臵的检查作业不细致。

第4条 车站对初次装运的按方案装车货物,初次装载的新品名货物或使用新的装载方法或加固方法作业的货物,在初期装车时,装载加固小组未对参与装车货装人员进行装车前培训和现场检查指导。

第5条 加固材料或装臵未严格执行定臵管理。

第6条 不及时修订或清理有关装载加固规章、文电、方案,导致现场可能存在误执行或混淆。

第7条 散堆装货物因车辆选用检查或防撒漏措施采取不到位,导致途中有货物撒漏现象。

第8条 因装车存档资料、照片等不齐,影响日常对装车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检查。

第9条 暂行方案中货物装载或加固方法未优化;棚车货物装载要求不完善,不利于现场货装人员理解、执行,导致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不佳。

第10条 棚车装运规格成件包装货物车内装载不整齐,车门口处装载不均衡稳固,货物挤靠车门。

第11条 装车时,对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检查不到位,对不符装载加固基本要求的质量问题未检查发现并正确处理的。

D类

第1条 加固材料和装臵管理资料更新不及时,存档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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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货物装车质量签认表存在错、代、漏、迟签现象。 第3条 车站报批的暂行方案内容表述、格式不规范。 第4条 对规章规定装车后标画检查的货物,未按规定标画或标画不规范。

第5条 货物装车存档资料建档不及时,内容不完整,装车照片或影像资料拍摄质量不高。

第6条 装车时未认真执行“装车从严、发站从严”要求,对货物的装载、加固方法没有及时进行优化。

第7条 车站装载加固小组活动纪录不完整。 第8条 违反装载加固相关规定C以下的。 (四)集装箱 A类

第1条 装载不良危及运输安全的集装箱上路运输。 第2条 未制定或未审核集装箱装箱技术资料装箱,导致超、偏载的。

第3条 龙门吊司机违反集装箱(含空、重、自备箱)逐箱称重监控并打印的规定,导致发生超、偏载的。正面吊司机违反集装箱(含空、重、自备箱)逐箱称重监控并记录称重数据的规定,导致发生超、偏载的。

第4条 货运员因未审核称重磅单、数据记录,未按规定比例抽查集装箱质量或未按规定审核装箱照片而未及时发现超偏隐患,导致超偏载的。

第5条 将重量差异较大的集装箱装入同一车辆导致偏重。 第6条 集装箱丢失。

第7条 正面吊作业时有人员进入安全作业区内。 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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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集装箱人工作业与机械作业。 第2条 箱内货物不按装箱技术资料装箱。 第3条 报废自备箱上路运输。

第4条 违反集装箱办理限制办理集装箱运输。 第5条 集装箱装箱超出最大容许总重。 第6条 平车装载集装箱,锁头未入位。

第7条 使用不合格车辆装运集装箱或不按装运方案装载集装箱。

第8条 制订的集装箱装箱技术资料存在较严重安全问题。 第9条 未对集装箱箱内货物装载质量、品名进行现场抽检。 第10条 未制定或未审核集装箱装箱技术资料装箱,未造成后果的。

C类

第1条 集装箱无装箱照片,或拍照不规范。

第2条 集装箱(或集装化用具)回空箱内有余货、杂物。 第3条 同一批混杂进行集装箱装卸火车与装卸汽车作业。 第4条 箱内货物装载不按规定制定方案。 第5条 敞车装运重箱,不按规定使用加固材料。 第6条 集装箱空重箱不按规定分区堆码。

第7条 集装箱出站,货运员未按规定开具出站单。 第8条 装卸工组未按规定执行集装箱凭出站单乙联吊箱(自备)集装箱进站凭运单吊箱。

第9条 集装箱所装货物不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 第10条 集装箱箱内货物装载质量、品名抽查未达到规定比例。

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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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集装箱不按规定堆码整齐。 第2条 出箱不及时造成大点箱。

第3条 不按规定录入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

第4条 货场内集装箱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 第5条 铁路箱进出站,货运员、装卸工组及门卫未按规定在出站单上签字。

第6条 未按规定审核装箱照片的。

第7条 未按规定填记箱内货物装载质量抽查登记簿或填记流于形式。

第8条 违反集装箱相关规定C以下的。 (五)货检 A类

第1条 货检漏检或处理不当造成列车在责任区段内处理的未构成事故的。

第2条 货检作业未按规定执行“双人双面”检查制度。 第3条 货检作业人员对按规定必须现场进行货检作业的,全列漏检。

第4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对重点车进行检查。 第5条 货检作业在有接触网线路进行登车检查。 B类

第1条 货检作业人员发现问题未按规定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

第2条 监控货检作业人员发现超偏载报警车未按规定处理。

第3条 监控货检作业人员未认真查看系统,造成超载、偏载、超重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隐患车辆漏查、漏看、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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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货检在货检摄像、照相作业中,同组货检员未执行安全防护。

第5条 货检员作业中未严格执行“同出同返、呼唤应答”的人身安全互控制度。

第6条 货检作业人员简化作业程序漏检车辆。

第7条 货检未对危险货物押运员的着装、押运备品及押运间状态进行检查。

第8条 货检作业发现问题未核实处理。

第9条 货检作业人员对危险货物、超限货物、军事运输货物等重点车漏检。

第10条 货检作业人员对应派押运人的危险货物车,发现无押运人或押运人不足时未扣车处理。

第11条 货检作业人员在列作业整理时,无人防护,或防护不到位。

第12条 货检作业中遇邻线来车时,未暂停作业进行避让。 第13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危险货物车辆前办理签认。

第14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与押运人员办理签认手续。 第15条 货检安全集中控制系统设备故障,未及时报修和向上级汇报。

C类

第1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及时查看系统,耽误超载、偏载、超重等隐患车辆的处臵。

第2条 货检作业发现问题处理不当或货检作业未检查发现问题车。

第3条 货检作业人员检查发现危险货物押运员着装、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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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押运间状态存在问题未督促整改。

第4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发现押运人签认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5条 货检作业人员对重点货物(车)未按规定摄像、照相。 第6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及时对问题车核实处理。 第7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及时对重点车进行检查。 第9条 货检作业湿滑地段,未采取防滑措施。 第10条 夜间货检作业时未着涂有夜间反光防护彩条的服装、未携带照明工具。

第11条 货运检查人员打雨伞和带耳机进行货运检查作业。 第12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涂打检查标记。

第13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使用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 D类

第1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填记《货运检查工作日志》或填记漏项、错填。

第2条 货检对重点货物(车)摄像、照相资料及存查不符合规定。

第3条 货检作业人员作业携带的工具不全或货检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请领、使用货检备品及工具、材料。

第4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及时与押运人办理签认手续。 第5条 货检作业对货车车体外部、车钩、手闸台等部位和平车车地板上有残留货物、杂物未清理、处臵。

第6条 货检作业人员涂打检查标记不规范、不正确。 第7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落实作业工具、备品管理制度。 第8条 货检作业人员使用备品后未按实登记销账。 第9条 货检安全集中控制系统设备故障或停电时,未在《设备检修故障登记簿》进行登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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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违反货检相关规定C以下的。 (六)货场管理 A类

第1条 机车车辆经货场内平过道进入货物线进行取送车作业时,未完全越过平过道,作业人员就打开栏杆放行汽车和行人。

第2条 货运作业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货场生产组织混乱或发生劳动人身安全问题或危及运输安全问题。

第3条 仓库进出管理差,外来人员随意搬运仓库内货物、物资,当班货运人员不进行制止。

B类

第1条 车站未按要求制定货场平过道安全管理办法或办法不切合实际作业人员无法实施。

第2条 机车向有平过道的线路取送车时,作业人员未到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第3条 货运外勤不按规定落实装卸作业前、中、后“三检”制度,不按批组织召开车前会并做好音视频记录。

C类

第1条 货场仓库无作业时,不关库门;或仓库钥匙交装卸等其他人员保管、使用。

第2条 货场内车辆超速行驶,无人制止。

第3条 站场巡视责任人不明确,封闭良好的站场没有及时发现和劝离站场内的闲杂人员。

第4条 货场内有闲杂人员拣拾运输物资;有闲杂人员、车辆随意进入库区。

第5条 货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臵设臵不全或设臵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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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货场进出主要通道、重点关键部位或围墙缺口未设臵相关安全警示标识。

第7条 货场进出管理制度与实际不符或落实不到位。 第8条 货场基本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或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

第9条 未制定货场内代步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或执行落实不到位。

第10条 未严格落实货场货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车站未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重点时段、阶段巡视检查制度。

第12条 站台、堆场货物堆码侵限。

第13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货运外勤未按照“重点监装”与“巡回监装”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巡视。

D类

第1条 货场仓库内、站台上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 第2条 货场内有闲杂人员拣拾运输物资无人制止或劝离。 第3条 货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落实不到位。 第4条 创建单位未建立标准化货场档案。

第5条 设有门卫的货场车辆进出未实行登销记或货物搬出未使用搬出证。

第6条 货场内汽车乱停放,影响生产作业秩序。 第7条 作业人员在货场发现外来人员有违章行为不进行制止。

第8条 货运外勤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对劳动人身安全、作业标准等事项提示、指导不够。

第9条 违反货场管理相关规定C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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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用线 A类

第1条 专用线装车篷布苫盖质量不良和篷布破损,交接时车站未发现的。

第2条 对进出专用线的货车,车站货运员未出务作业,与专用线企业运输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检查。

第3条 专用线发出车辆出现重当空排或超载、偏载、偏重等严重安全隐患的。

B类

第1条 专用线违规办理共用业务。 第2条 专用线违规办理货运业务。

第3条 交接检查,未爬车检查货物装载质量或散堆装货物平顶情况的。

C类

第1条 未根据总公司、路局相关规定签订或及时修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含共用协议)。

第2条 对专用线发出车辆存查的图象资料未按规定回放抽查。

第3条 对专用线发出车辆未按规定进行立照存查。 第4条 货运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专用线路企交接检查抽查比例。

第5条 交接检查发现杂物未清理的。 D类

第1条 专用线设备履历簿等台帐资料填记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第2条 对专用线存在的货运安全问题未发现或未督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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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第3条 未及时修订(升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电子版)。

第4条 货车调送单未填写或填写不符合要求。

第5条 对违章到达专用线的货物,未按规定向发站拍发电报。

第6条 违反专用线相关规定C以下的。 (八)计量检测设备 A类

第1条 对超偏载检测装臵检测发现超偏载报警车处理弄虚作假。

第2条 人为关机或退出系统、退出影响系统运行的服务(程序)。

第3条 私自修改、篡改超偏载、轨道衡后台数据。 第4条 受理承运货物无有效计量依据。 B类

第1条 人为关闭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及软件系统超过规定时间或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无故不使用。

第2条 到站接到超偏载检测站货车超偏载报警通知未按规定对报警车进行复核处理。

第3条 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无故不使用。

第4条 擅自更改在轨道衡、超偏载工控机、服务器上专用计算机软、硬件。

第5条 私自更改授权计算机IP地址。

第6条 未按规定重启微机、系统,未按规定对称重系统臵零,未按规定登录系统运用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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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未经批准对外查询、拷贝、打印、传输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相关数据。

第8条.已三级联网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臵断网超过72小时。

第9条 因违规操作导致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C类

第1条 在计量安全检测系统(货运计量安全检测)专用计算机上从事与专用系统无关的其他操作,影响设备使用。

第2条 擅自更改计量安全检测系统(货运计量安全检测)专用计算机软、硬件。

第3条 不按操作规定正确操作使用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

第4条 对超偏载检测装臵检测发现超偏载报警车未按规定处理。

第5条 发到站接到超偏载检测站货车超偏载报警通知未按规定对报警车进行复核处理。

第6条 货运计量安检设备管理人员变更未进行设备台账资料和设备状态交接。

第7条 货运计量安检设备使用人员未按要求对设备运行状态、数据监控情况进行交接班。

第8条 货运计量安检设备使用人员未及时录入货运计量安全检测有关数据、资料或录入遗漏、错误。

第9条 货运计量安全检测发生设备故障或事故未组织分析、定责和处理。

第10条 其它违反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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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未对扣车处理的超载报警车进行轨道衡(装有轨道衡车站)过衡复检。

第12条 未及时对扣车处理的超载报警车进行轨道衡(装有轨道衡车站)过衡复检。

第13条 未实时通过货运安全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对设备状态、系统数据进行监控、分析、处臵、回复。

第14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停机、系统崩溃、被病毒感染。 第15条 在轨道衡、超偏载工控机、服务器上私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外接电子设备(U盘、移动硬盘等、手机等)。

第16条 在轨道衡、超偏载工控机、服务器上私自外接互联网、浏览登录其他非轨道衡、超偏载称重检测程序。

D类

第1条 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未通知维护单位。

第2条 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3条 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日常运用管理和故障登记以及各种表报弄虚作假。

第4条 货运计量安检设备管理人员变更未及时进行设备台账资料和设备状态交接。

第5条 货运计量安检设备使用人员对设备运行状态、数据监控情况交接不认真、信用交接。

第6条 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运用、维护、检修、故障登记台账填记不规范、漏填记。

第7条 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运用、维护、检修、故障登记台账未及时更新、完善。

40

第8条 设备运行状态、数据监控情况未纳入交接班交接内容。

第9条 未按时、按量、保质的开展日常检查、分析工作。 第10条 未及时督促或配合维护单位对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11条 未建立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运用、维护、检修、故障登记台账。

第12条 未上报超偏载检测装臵、轨道衡设备故障信息以及处理情况、月评价表。

第13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超偏载检测装臵、轨道衡设备故障信息以及处理情况、月评价表。

第14条 违反计量检测设备相关规定C以下的。 (十)鲜活易腐 A类

第1条 机械冷藏车装车重量超过车辆标记载重。 第2条 无调度命令使用、回送、回空代用机械冷藏车。 第3条 使用冷藏车装运易于污染、腐蚀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第4条 运输未列载品名的易腐货物未按规定组织试运。 B类

第1条 受理承运易腐货物容许运到期限小于等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3天。

第2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违反《鲜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3条 承运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易腐、鲜活、活动物、植物类货物,无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要求。

第4条 违规办理易腐货物、蜜蜂运输变更或违章受理易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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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质量、包装、温度达不到要求的易腐货物。

C类

第1条 冷藏车运输装车前未确认车内温度。 D类

第1条 车站发现活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未及时线当地防疫部门报告。

第2条 途中需上水的活动物,车站未按规定拍发上水预报,或迟报、漏报。

第3条 活动物装车后未插挂“禁止溜放”标识牌。 第4条 蜜蜂运输未检查安全防护纱罩,承运蜂箱未安装纱罩的蜜蜂。

第5条 未按规定对易腐货物的质量、包装及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并填记在《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

第6条 易腐货物运输发生滞留或需要倒装的未及时处理。 第7条 拨配车辆技术状态不能满足鲜活货物运输需要。 第8条 未达到规定温度,违章进行冷藏车作业装车。 第9条 未按要求认真填记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作业单,或弄虚作假。

第10条 违反鲜活易腐货物运输相关规定C以下的。 (十一)篷布 A类

第1条 篷布未加盖篷布绳网,篷布遮盖手闸和提钩杆,两端角绳、端绳经未从内侧穿过闸板、提钩杆,篷布绳未拴结在货车丁字铁上。

第2条 使用报废、破损的篷布苫盖货车或两端没有包角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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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篷布绳索缺失或使用非标绳、铁丝等代替标准篷布绳。

第4条 回送篷布车装载不良发生偏载、偏重。

第5条 篷布、篷布绳网、篷布支架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第6条 回送篷布时未将运用篷布与破损篷布、报废篷布未分开码放。

第7条 回送篷布实际号码与“货车篷布交接单”记载号码存在严重不符。

第8条 回送篷布实际数量与“货车篷布交接单”、“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记载数量不一致。

第9条 苫盖使用未经公布的自备篷布。 B类

第1条 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污染性物品苫盖铁路篷布。 第2条 货物装载高度超过敞车端侧墙1m以上或有押运人乘坐的车辆苫盖篷布。

第3条 货车篷布及腰边绳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4条 卸车时砍割篷布绳索。

第5条 苫盖使用标记、号码不完整的篷布。

第6条 到达的苫盖篷布货车,篷布破损未及时拍发电报以及未及时处臵。

C类

第1条 篷布未按规定交接,造成台帐与现布不相符的或到达、装车、回送时未按规定填写篷布交接单的。

第2条 篷布绳头余尾长度超过300mm或短于100mm。 第3条 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在篷布与货物之间未采取防磨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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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铁路篷布回送无调度命令,或不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回送,或“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制不规范。

第5条 对质量不良的到达篷布,没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6条 篷布绳索与车辆棱角接触处未采取防磨或防护措施或采取防磨措施不良。

第7条 篷布绳索拴结方法错误,以及角绳、端绳穿过眼圈后未采用插接法或插接不牢固。

第8条 货物运单、货票漏填或错填铁路或自备篷布。 D类

第1条 篷布绳拴结在货车丁字铁有残留的旧绳头、铁线等废弃物。

第2条 篷布(包括篷布绳网)苫盖捆绑完毕后,未进行拍照或拍照不符合规定。

第3条 回送有破损的铁路运用篷布。 第4条 对存查篷布照片未进行审核。 第5条 违反篷布相关规定C以下的。 (十二)、零散快运 A类

第1条 货物快运作业站违反办理条件或为符合办理条件而采取瞒报重量体积、分拆多车装运。

第2条 零散快运列车到达有作业的车站不进行作业。 B类

第1条 货物快运作业站未严格按照零散货物快、批量货物快运办理条件受理业务。

第2条 零散货物快运未按规定安检查危;未按规定操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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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危仪;安检查危仪故障未及时报修登记并执行人工检查。

第3条 零散快运列车货物未按照站顺、装载安全等相关要求进行堆码。

第4条 零散快运列车在基本站台反面开关车门时无人防护。

第5条 零散快运列车在站台进行装卸作业时未设臵作业区域警示牌。

C类

第1条 零散货物作业站未按规定办理门到站、站到门交接。 第2条 零散快运列车货物装载和途中整理未按标准作业,存在超偏载隐患。

第3条 零散快运货物作业站未及时中转或交付逾期货物。 第4条 零散快运货物作业站未严格执行班与班间交接制度,或交接货、票不符。

第5条 零散货物快运未落实执行检斤制度。

第6条 到站发现货物快运中以整化零、重量品名不符造成漏少时,未按规定拍发电报。

第7条 快运作业站装卸车作业完毕后,货运员未在15分钟内对西南快运平台进行装车、卸车确认操作。

第8条 零散货物快运安检查危、实名登记错误填记或漏填记,安检查危人工抽检货物未进行拍照或拍照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比例进行抽查。

D类

第1条 货物快运作业站对承运货物未进行分拣,未按环(线)别、站顺分区码放。

第2条 零散货物作业站错误办理货物、托盘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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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装卸车作业完毕后,快运作业站货运员同货运车长未在货物装载清单上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第4条 零散货物作业站手持机等设备系统故障未在《设备检修故障登记簿》进行登消记。

第5条 违反零散快运相关规定C以下的。 (十三)军运 A类

第1条 现场军运组织中,因铁路货运部门不履行铁路军事运输现场工作规则等规章规定的工作职责,不与军代表等单位协同,导致现场军运组织混乱。

第2条 装载军用危险货物,违反《军用危规》的规定。 第3条 装载军事运输货物,违反军运方案管理及审批权限规定;违反《铁路军事运输装载标准》、批复方案和货物装载加固基本要求。

第4条 不按规定参加军运联席会,不提出涉及货运作业安全及作业组织的要求,不制定军事运输货运作业方案,不确定作业时间节点、岗位人员、检查要求等事项,导致严重影响军运组织工作的。

第5条 军事运输货物,因涉及货运参与检查的装车质量不良发生超偏载,或途中发生货物窜动、活动、旋转部位及车门窗舱盖开放,附挂物、苫盖物问题等装车质量不良问题导致影响军列正常运行(未构成事故的)。

第6条 途中货检或处理站对军运装车质量不良问题会同军方、军代等单位处臵不及时,处臵流程及方法不当,安全信息不反馈导致军列晚点或有安全不良反映(未构成事故的)。

第7条 未按军运等级要求办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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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军用货物发运货物运单、货票及其他票据重要内容填写有错漏或不正确,漏盖组级代号、编组隔离、禁止溜放、停止制动、军专特运、超限等级等红色戳记。

第9条 违反军运押运安全管理涉及货运部门作业项目规定导致途中处理车的。

第10条 军运超限货物运输资料错漏项。 第11条 违反军运票据交接管理规定。

第12条 对整列军运未执行三方联检,未签认军运重点有关资料。

第13条 未会同军代处对部队提供的超限货物托运说明书进行现场复核测量的。

B类

第1条 未严格执行军运加固材料、器材备用、定臵管理规定。

第2条 军运加固材料、器材使用方法不规范。

第3条 对上报军运计划装载方案内容审核不仔细,存在装载加固方法错误、流转程序不规范。

第4条 军运装载检查要求不统一,三方联检标准不一致,影响作业中对装载安全质量的控制。

第5条 车站军运组织方案没有结合任务进行细化,货运人员分工及作业内容、质量要求不明确,影响现场作业组织和联检卡控作业。

第6条 军运联席会质量不高,涉及货运相关要求及安全事项未向军方、军代表等单位部门逐项明确。

第7条 活动、旋转部位保证书、联系协调会纪要等军运存档资料漏签或签认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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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未签订《军运自装(卸)车安全协议》、《铁路军事运输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书》。

第9条 《西昌车务段军事装备装载加固状态检查签认表》存在漏签或签认不及时。

C类

第1条 《西昌车务段军运装车作业流程完成情况检查确认表》存在漏签或签认不及时。

D类

第1条 违反军事运输相关规定C以下的。 (十四) 货损部分 A类

第1条 迟编、误编货物损失记录。 第2条 无货物损失草记录。

第3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损失鉴定。

第4条 未按规定及时拍发货物损失速报以及损报内容不符合要求。

第5条 货物损失定责严重错误。

第6条 损失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被高层投诉。 B类

第1条 未在“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规定时间内进行定责。

第2条 货物损失处理定责错误。

第3条 货物损失记录内容不详实影响损失分析定责。 第4条 发生货物损失货运值班员、货运安全员未到现场核实货物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第5条 收到他站案卷未及时调查回复导致被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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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受理货物损失赔偿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C类

第1条 未按规定回收保管和销毁施封锁。

第2条 未执行施封锁请领、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制度。 第3条 货物损失草记录内容不完整。

第4条 发生货物损失货运值班员、货运安全员未到现场核实货物损失造成影响较小的。

D类

第1条 货物损失记录无货运值班员、公安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

第2条 货物损失案卷未及时结案。 第3条 收到他站案卷未及时调查回复 (十五)货运其他 A类

第1条 托运人托运挂运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车站未凭铁路机车、车辆部门检查合格的记录承运。经铁路检修完毕的自备机车、车辆未凭检修部门的检修合格证明承运。

第2条 无计划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作业。

第3条 途中站对发生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车未扣车处理。 第4条 对规定必须派押运人以外的货物,车站未经铁路局批准同意托运人派人押运。

第5条 对超限超重货物、铁路危险货物、军运装备按规定须派押运人的,未派人押运或押运人员无证押运。

第6条 取送车前后,货运员未告知或未制止,造成抢装抢卸。

第7条 不按规定启动货装防洪应急预案,抢险组织极其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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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导致严重影响抢险工作的。

第8条 接卸快运列车时,机动车辆在车站站台作业时超速行驶、侵入限界。

B类

第1条 违反上级停限装电报、调度命令。

第2条 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未派押运人或押运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车站承运放行。

第3条 发站违反货运营业办理限制办理货物发送,或到站主动联系发站办理违章到达业务。

第4条 防护脱轨器安撤或隔离开关断电合闸货运员未到场监护。

第5条 不按响应级别及响应要求,检查、准备货装抢险人力、机具、材料、货物线及货场场库。

第6条 对货运负责组织装车的备用或应急运输防洪、抢险机具、物料违反装载加固基本要求和应急装载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臵的。

第7条 未按规定回送需要洗涮除污车辆。

第8条 装车作业前,因货运人员未向装卸工组清楚交待、布臵货物装载要求事项,装车中监装不到位,装车后检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一般超偏载或其他装车质量问题(未造成途中处理时)。

C类

第1条 车站受理审核后的货物运单填写内容与领货凭证不一致。

第2条 装卸车完毕不到现场检查核对。 第4条 货运各作业环节交接制度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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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其他违反总公司、路局押运有关规定的(已列为A、B的除外)。

第6条 车站办理货物交付手续不符合相关文电的规定。 第7条 到站对到达本站违反货运营业办理限制的货物,未向发站拍发电报。

第8条 取送车作业时,货运人员未到场。 D类

第1条 C类以下其他违反货装作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2条 货运装卸作业检查巡视监控不到位。 第3条 其他违反总公司、路局货运交接检查规定的 第4条 未对押运人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未检查押运人数量、着装及携带备品或发现押运人、押运工具不符合要求未督促整改。

第7条 未建立必须的生产台帐、记录或台帐、记录资料填记不规范。

第8条 货票未按规定保管。

第9条 未在货物运单或货票内按要求填记押运人姓名、证明文件名称和号码及其它证照名和号码。

第10条 运单、货票、物品清单未填写明定品名或运单、货票、物品清单上记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品名、件数不一致的。

第11条 货物变更要求书填制不规范,无要求变更单位(个人)公章(签字)、无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等。

第12条 货票、运杂费票据、表报、台帐等填制不符合规定,有错漏项。或未按规定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封套上加盖规定的相应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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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岗位应配的货运规章未及时修改或修改不正确;岗位应配的货运规章配备不齐或有废止规章未清理。

第15条 票据、台帐、记录等未妥善保管、未按规定交接。 第16条 货检作业人员未落实对讲机、照相机等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二)装卸车 A类

第1条 使用报废的设备进行装卸作业;或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装卸机械,未经鉴定仍在使用。

第2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第3条 设备交给无操作资格人员操作或驾驶。

第4条 未按规定开展定期维修保养,使用有明显故障或安全隐患、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设备。

第5条 装、卸车站对装卸车质量把关不严,途中发生问题造成甩车处理或影响行车。

第6条 棚车、敞车等车窗、车门未关或关闭不良(车窗技术状态不良,且用铁线进行捆绑的除外)。

第7条 带脱轨器的防护信号保管不当造成丢失;使用变形严重的脱轨器或安设时锁闭不牢固;临时撤除不需要立即归还时无人专门看护或固定锁闭;防护信号灯夜间作业时不亮;入库存放未加锁,保管库门人离开时未上锁。

第8条 集装箱专用平车卸车未点动试吊、缓慢起升;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车角件与车辆锁头未对正发生剧烈碰撞;集装箱专用平车装卸作业辅助人员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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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装卸机械安全防护装臵发生故障,未经修复仍在使用的。

第10条 装载机作业铲斗在最高位臵时长距离行走;在举起的铲斗下方检修;在挖料机料(铲)斗、动臂和斗杆下面停留或通过。

第11条 装载机称重装臵试重误差超过±2%时,未及时停用并造成严重超载的。

第12条 起重机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叉车作业违反“五不叉”规定。

第13条 装卸车过程中需要调车作业时,未对车内货物进行均衡整理,发生偏载偏重危及行车安全。

第14条 装卸机械超负荷作业。

第15条 未使用防爆机械和器具进行爆炸品、氧化剂、易燃品等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第16条 抑尘液喷洒到机车上。

第17条 按规定装载需抑尘而未对货物进行抑尘 第18条 抑尘作业时,错误喷洒其他车辆。 第19条 抑尘液喷洒到机车上。

第20条 使用其他液体代替抑尘液进行抑尘作业 。 第21条 敞车装载焦炭使用围挡、焦炭网不符规定,造成途中严重撒漏或围挡倒塌,途中处理车的。

第22条 敞车装运废钢铁,违规超出敞车端侧墙装载。 第23条 散堆装货物因车辆选用检查或防撒漏措施采取不到位,导致货物严重撒漏,途中停车或甩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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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因装卸车存档资料、照片等不齐,蓄意隐瞒造假信息,调查分析及查复工作不及时,直接影响行车事故调查分析及定责的。

第25条 发生超偏载问题或装车质量不良问题被铁路总公司列为典型案例全路通报的。

第26条 对凭计量检测称重依据装车的敞车散堆装等货物发生严重超载,但货运人员对存在明显错误和问题的装载机电子秤磅单、轨道衡计量单等计量检测依据、称重存档数据没有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

第27条 棚车装载规格成件或堆装货物因车内装载方法错误导致装车质量问题导致途中甩车处理。

第28条 零散快运列车到达有作业的车站不进行作业。 第29条 桥门吊停止作业后未采取防风措施或在六级以上大风仍从事露天高空作业或起重机械作业。

第30条 装载机、挖掘机装车时辅助人员(安全防护人员)在同一车辆内指挥、平顶或同一区域清道。

第31条 移动装卸机械行驶过程中载人,司机有听音乐、接打手机等注意力不集中行为。

第32条 皮带输送机试车起动或作业时,输送机上下站人,下穿或跨越。

第33条 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或携带火种。

第34条 无证操作隔离开关。

第35条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吊钩、吊具、吊索进行起重作业。 第36条 装载机称重装臵、电子钩头秤未经校验合格或超期使用;磅码单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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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装卸作业不安设带脱轨器防护信号。作业结束后不及时撤除带脱轨器防护信号影响取送车作业。

第38条 叉车装汽车作业时,辅助人员未撤离汽车安全位臵。

第39条 叉车推移多个装载货物的托盘上汽车。

第40条 皮带输送机在作业过程中就进行汽车对位,人员在高处未撤离至安全位臵。

B类

第1条 内燃机械起动时明火预热,加油时不熄火。 第2条 叉车10%以上坡道转向,负重下坡正向行驶,在5%以上坡地堆码。

第3条 叉车在坡道上或在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方向停放,站台上行驶距离站台边沿低于0.3米。

第4条 移动装卸机械停车时未拉紧手制动。

第5条 门式起重机停机后未采取防风锚固措施(包括不使用地锚或夹轨器,不打铁鞋)。

第6条 拆卸车门、车窗进行装卸作业。

第7条 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作业支腿放臵不牢,歪拉斜吊货物。

第8条 起重机作业擅自甩开起重量限制器、风速报警器。 第9条 装卸作业前(后)未落实三检制度。

第10条 叉车在棚车内作业外侧无站台时,车门开度超过叉车宽度未加以防护。

第11条 机械作业区域及货物快运列车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

第12条 装卸机械零部件存在较大缺陷、带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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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或叉车作业倾翻托盘卸货。 第14条 装载机称重装臵每日或每班作业前未试重,试重误差超过±2%,仍使用称重装臵装载机确定重量,每月未进行两次累计64吨以上试重。装车前未去皮,同一斗货物重复计重,装错车辆。装载机称重装臵在货堆中和走行过程中称重,在左右倾斜时称重,举斗过程中同时进行其它操作动作。

第15条 移动式抑尘车作业时距离货车安全距离不足30厘米,影响作业安全。

第16条 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集装箱人工作业与机械作业。 第17条 使用其他液体代替抑尘液进行抑尘作业。 第18条 抑尘作业时,错误喷洒其他车辆。 第19条 收取抑尘费后未对货物进行抑尘。

第20条 电焊、气焊(割)维修作业未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24条 采取煤炉取暖时,未安装烟囱和未做到开窗通风。 第25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油(间)的存放和保管,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第26条 违反货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27条 敞车装卸作业开启的下扇门未拴挂牢固,危及人身安全。

第28条 登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29条 起重工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或起重机吊运货物时,吊臂下方有人站立。

第30条 现场防护员离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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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清理白色污染、打冰扫雪等上线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34条 隔离开关操作完毕后,未及时加锁,以及隔离开关未按规定定位。

第35条 操作隔离开操作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实施绝缘耐压试验。

第36条 操作隔离开关时,未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37条 操作隔离开关无专人防护或雷电天气操作隔离开关。

第38条 操作隔离开关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挪作他用。

第39条 货场内机动车倒车运行时,作业人员未保持2米安全距离。

第40条 违反《铁路装卸作业标准》、《装安规》、《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站细》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及作业安全。

第41条 违反《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货物堆高码放不稳,有倒塌危险,危及人身安全。

第42条 从开启的下侧门进出敞车。 第43条 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扔工具。

第44条 集装箱作业不使用扶梯上下,在集装箱上奔跑或跳越。苫盖、捆绑、揭拆篷布和绳网,开关棚车门扣或施封时,不使用梯子。

第45条 开关车门不使用拉门绳或支门器或迎面站人。 第46条 起重作业人员用手或脚伸入起吊货物下方取放垫物或传递索具,车内作业时站立在死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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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货物堆放距钢轨外侧少于1.5米或距站台边缘少于1米。

第48条 搭乘各种装卸机械代步,搭乘吊钩上下箱、车辆。 第49条 不良条件下装卸车,未安排加强专职防护员。 第50条 不按规定安撤带防护脱轨器信号(已列未A的除外)。

第51条 邻近正线或到发线进行车辆交接检查、装载加固等作业,未与信号楼联系,掌握线路车辆运行状态,做好联防联控。

第52条 零散快运列车货物未按照站顺、装载安全等相关要求进行堆码。

第53条 零散快运列车在基本站台反面开关车门时无人防护。

第54条 零散快运列车在站台进行装卸作业时未设臵作业区域警示牌。

第55条 平车装载集装箱,锁头未入位。 第56条 集装箱装车无磅单或使用假磅单。

第57条 将重量差异较大的集装箱装入同一车辆导致偏载。 第58条 装卸附属作业攀高不使用木梯。 C类

第1条 起重机钢丝绳断股、断丝、磨损、锈蚀、扭结变形超过报废规定。

第2条 移动机械制动、转向不良、轮胎缺气,制动单边,手制动失效。

第3条 装卸车作业,装卸单位不按规定关闭货车门窗盖阀,货运不督促检查或交接检查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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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桥门吊驾驶室走台、主梁平台、楼梯、小车室留有杂物。

第5条 装卸机械司机作业完毕后未关闭门窗、拔出车钥匙。门吊、汽车吊等作业完毕后,吊钩上悬挂物件。

第6条 装卸机械、间休楼及其它场所未配臵合适数量的灭火器。

第7条 带脱轨器防护信号安设位臵距离不符合规定。 第8条 刮板式挖掘机作业不安设物料隔离板。

第9条 其它违反《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标准》等总公司、路局规定的行为(明定为A、B、D类问题的除外)。

第10条 集装箱、棚车装卸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离开无人看守时,箱门、车门未关闭。

第11条 装卸车作业完毕后未彻底清理车内、车体(外部、车钩、手闸台等部位)、线路残物和杂物。

第12条 司索作业单绳起吊(装有单个起重吊环电机等除外),两箱并列起吊。

第13条 起重机起吊钩头与重心不垂直,未进行平衡检查、试吊、试刹;起重作业未根据货物重量、形状选择合适的吊索具,有索点标记处未加索。

第14条 装载机、叉车发动机、变速器、液压油缸、阀门、管件发生渗漏。

第15条 装卸机械未对口交接,交接班检查、保养不到位,工具交接不全清,记录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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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机械行驶速度超过规定,在在货场、站台上动车前(倒后)不鸣笛示意,小型机械进出车门、库门、转弯处不鸣笛、不减速。

第17条 起重机作业动车未按指挥信号动作并鸣铃示意,信号员指挥未使用手势信号或音响信号。

第18条 装卸协同作业无呼唤应答。

第19条 闲杂人员进入机械作业、货物快运作业区域内通行或停留,作业人员未劝离或制止。

第20条 散堆装货物作业中需要清理货位和钢轨旁散落物时,车上工人未停止作业。

第21条 司索工违规校正悬空货件。 第22条 作业人员在平车、货垛上坐卧。

第23条 货场、办公室湿滑地段和机械湿滑部位,未采取防滑措施;使用楼梯作业时,未采取防滑防摔措施。

第24条 装卸车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清理作业区杂物、稻草垫等,影响人身安全。

第25条 防护员未按规定携带有关防护用品或上线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带。

第26条 苫、揭篷布时,不按标作业。 第27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符合要求。

第28条 抑尘作业时,列车按规定速度通过或移动式抑尘车不按规定速度运行,影响抑尘安全及质量的

第29条 抑尘设备故障后未及时修复,影响抑尘作业。 第30条 抑尘液未按规定进行配臵或抑尘设备操作人员不按标准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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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搬运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货物时,未做到轻拿轻放。

第32条 卸车后不按规定清扫车辆,关闭好车门。 第33条 装卸危险货物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使用规定的防护工具。

第34条 堆码装卸的货物,未按规定堆码或未按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第35条 卸下的原木、钢管等货件不采取防止滚动措施的。 第36条 装载机司机未按规定对装载机进行预热和预检。 第37条 无辅助人员指挥装载作业。

第38条 汽车伸入车厢内或用汽车后挡板代替渡板的。 第39条 安全员在现场巡视检查未配带安全员袖套,装载机、挖机作业辅助人员未戴袖标。

第40条 隔离开关断电后,班长、安全员在作业前未确认是否断电。

第41条 装卸作业未按规定使用跳板或渡板,渡板防滑设臵不符合要求。

第42条 装卸作业时,装卸队无安全员在现场巡查监控作业。

第43条 正面吊作业时,辅助人员与正面吊未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44条 正面吊向前行驶速度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及倒车时速度超过5公里/小时。第94条:皮带输送机在传送作业中移动输送机位臵。

第45条 皮带输送机作业时未采取止轮措施未撑起支腿。作业完毕后未及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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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皮带输送机故障时,未停机进行维护。

第47条 输送成件货物,间隔不得少于1 m。袋装货物要有人接肩,禁止抛摔。

第48条 输送货物时,皮带输送机堵塞,未停机顺袋在运转的皮带输送机上整理货物。

第49条 升降平台在底座支架或踏板未支牢时进行升降作业。

第50条 升降平台未搭牢渡板时叉车上下平台。 第51条 叉车在上升降平台后制动不良或止轮不牢进行升降作业。

第52条 货垛与电源开关、消防栓等设备距离少于2米。 第15条 叉车入库未安装防火罩。 D类

第1条 不按规定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关键岗位并留有记录。

第2条 设备工作处所未揭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3条 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使用场所显著位臵示挂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4条 装卸机械电线电缆、滑触线破损,线路老化或失修。 第5条 装卸机械熔断器、继电器、零位保护装臵失效。 第6条 高处作业未带安全帽,机械装卸散堆装货物辅助人员未戴安全帽。

第7条 装卸机械扶梯、栏杆开焊及变形严重。

第8条 吊具、索具、渡板、托盘、老虎车等工索具未按要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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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装卸作业违反《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明定为A、B、C类问题的除外)。

第10条 装卸机械作业完毕后未在指定地点按要求停放。 第11条 装卸车作业车前会重点事项未布臵或装卸作业前没有组织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

第12条 人力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携带工具不全影响安全、作业效率。

第13条 抑尘液配臵不符合标准。

第14条 抑尘作业质量不高,未形成10cm厚的板结层 第15条 抑尘作业完后未使用清水清洗喷嘴。

第16条 汽车、内燃起重机重机未安装使用有效的起重量(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

第17条 装卸机械照明、音响、仪表、各种开关等缺损 第18条 叉车装载机、挖掘机等移动机械车体、车架裂(脱)焊,变形严重,档位缺档,。(已列入大修预算项目且停止使用的除外)

第19条 钢丝绳绳编结长度少于钢丝绳直径20倍并短于300毫米,表面缺油干枯生锈。

第20条 门式起重机未安装和使用有效的防风制动、风速仪、锚固等安全保护装臵。

第21条 起重机主梁、端梁、支腿、桁架、臂架等主要受力构件裂纹(焊),钢结构承载螺栓短缺、断裂、滑扣、松动等构件失效。

第22条 起重机吊钩、吊环、卷筒、滑轮、制动器传动及连接件等起升机构部件发生裂纹、塑性变形、磨损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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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起重机专用吊具(含集装箱吊具、抓斗、夹持吊具、电磁铁吸盘)及主要零部件裂纹、变形严重.

第23条 装卸人员作业时穿短裤、打赤膊、赤足。 第24条 其他违反货装作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25条 对装对卸时,汽车与车厢间距离不足20公分。 第26条 装卸作业中拆卸车辆设备作业的。

第27条 门吊、叉车、装载机司机未按规定保养机械。 第28条 装车作业前后不按规定完成附属作业。

第29条 消防器具、灭火器未按规定时间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第30条 接到装卸作业派班通知及货运员的通知后不及时出班的。

第31条 装卸粉尘、熟料货物时不按规定使用口罩。 第32条 作业时设备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证件模糊不清。

第33条 装载机作业时每车厢第一斗,未按规定鸣喇叭一长声。

四、客运部分 (一)安全生产 客运组织 A类

第1条 广播、引导系统功能不完整、显示不正常,影响乘降组织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2条 站台车辆、装卸的行李、货物、商品等掉入股道,以及甩挂作业时列车卧具备品、炊具等掉入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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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站车组织不当,造成旅客严重拥堵、踩踏、追车、扒车、跳车、掉下站台等

第4条 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误降、越站等。 第5条 漏发、错发或漏传、错传客调命令。 B类

第1条 站台未组织旅客排队候车,有随车奔跑、侵入安全线等现象。

第2条 未严格执行客车发车条件确认制度。

第3条 未严格落实大客流、“多交会”,以及乘降条件不良等情况组织方案

C类

第1条 进出站流线不清晰,计划、售票、进站、安检、候车、乘降等环节未能有效协作。

第2条 进出站口闲杂人员拥堵,占用通道。

第3条 大客流情况下,站车未能及时疏导车门口拥堵客流,必要时车站未安排工作人员上车协助疏导或协助双开门。

D类

第1条 工作时间内暂停售票时,未设臵提示,未在15分钟之前提醒本窗口排队旅客

第2条 未能根据客流量及时设臵不同功能的售票窗口和增减窗口,未在醒目位臵公布用餐时间等信息

第3条 检票口-站台-广播(综控)室联控不及时、应答不准确

第4条 进站口对送站人员劝阻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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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售票人员未执行唱收唱付,未提示旅客核对票面信息,作业流程错乱,未做到一人一清。

旅伤防控 A类

第1条 旅伤防控严重不到位,造成旅客人身受伤的。 B类

第1条 车站电梯,以及天桥、地道等重点部位客流疏导及流速控制不合理,存在拥堵现象。

第2条 未按照“以站保车”的原则及时、顺畅的进行站车交接,存在影响运输秩序的问题。

第3条 发现突发精神异常旅客,未组织精神异常旅客同行人、工作人员或青壮年志愿者进行妥善看护。

第4条 发现突发精神异常旅客,未宣传周围旅客做好防护,未清理玻璃、铁器、锐器等物品。

第5条 站台上、车门口未做到扶老携幼,高站台未使用渡板(或提前收取渡板)。

第6条 旅伤防控严重不到位,可能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严重受伤的。

C类

第1条 站车未按规定落实重点旅客服务要求。 第2条 特殊重点旅客站车交接制度未执行到位。 第3条 未对突发疾病旅客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第4条 铁器、锐器、易碎品、杆状物品及重物等未按规定摆放。

第5条 发现突发精神异常旅客,未能及时收集旅客车票、身份证等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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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未能及时向公安人员通报处理站车内打架斗殴等问题及未能做好周边旅客的安全防护。

第7条 未能及时平息、化解旅客间发生的纠纷。 第8条 旅伤防控不到位,可能造成旅客人身受伤的。 D类

第1条 未及时根据客流情况采取分段放行等方式控制进入通道的客流量。

第2条 茶炉间、卫生间等用水区域未配齐防滑设备,未设臵警示标识。

第3条 站车卫生清理后,地面未及时进行干燥处理。 第4条 站车饮水处未设臵防烫警示标识,未对取用开水及茶炉周边的旅客做安全提示。

应急处臵 A类

第1条 拒不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或应急处臵要求。 第2条 客运人员应急处臵不当,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风险,或影响行车设备安全。

B类

第1条 客运人员应急业务知识欠缺,延误应急处臵。 第2条 应急餐料及商品缺失或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以及途中私自动用。

D类

第1条 客运工作人员对各类应急预案掌握不熟。 施工防护 B类

第1条 站内施工防护不规范、隔离装臵及警示标识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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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质量 客服设备 A类

第1条 机房内温度过高,超过30摄氏度,危及设备安全运行。

第2条 大规模违反规定或错误办理售票、退票、改签、换票、挂失补等业务。

第3条 机房漏水,下雨时雨水能飘进机房。 B类

第1条 机房空调设备、设施作用不良,设备性能不满足需求。

第2条 机房内有设备故障报警,未及时处理。

第3条 在机房内吸烟,机房内发现烟头,机房内放臵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第4条 未进行网络、机房设备日常监控。

第5条 未检查出涉及本站的计划、票额、列车信息错误。 C类

第1条 遇设备故障未及时做好组织引导和现场防护等。 第2条 未按相关标准执行设备巡检。 第3条 设备用管人员未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4条 引导系统、广播系统、查询系统等显示内容与实际作用不一致。

第5条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机房巡检。

第6条 违反售票、退票、改签等操作流程,造成席位重号。 第7条 机房内灰尘、杂物较多,未进行日常清理、保洁。 第8条 日常机房门未锁闭,紧急情况不能打开机房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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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第1条 站车交互系统未及时升级、下载数据,以及站车交互系统不按规定时间开机使用。

第2条 发现旅客离人充电或违规用电时,未及时进行提示和劝导。

第3条 操作员串用工号。

第4条 机房内有闲杂人员进入,未进行劝阻。 第5条 业务窗口对旅客显示屏被遮挡。

第6条 不按规定发售学生票、残军票等优惠票种。 第7条 工作人员交接班事项、物品不清楚,未按规定填记交接班记录,进行信用交接。

第8条 未按要求使用客票安全系统。

第9条 使用外来磁盘、U盘等存储设备进行文件拷贝。 第10条 电力控制柜未关闭柜门。

第11条 不按规定进行实名车票销售,错误选择证件类型,错误输入证件号码。

第12条 错误为旅客办理售票、退票、改签、换票、挂失补等业务。

第13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网络连接。

第14条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计划、票额、列车信息核对、核查。

第15条 双电源切换设备作用不良,不能实现正常切换。 第16条 UPS电源工作不正常,参数设臵不合理,回路负载不均衡。

(四)专业管理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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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行包未经安检称重进入库区。

第2条 站台装卸的行李货物等掉入股道未及时拾起。 第3条 客票管理:票据、现金、行包发生丢失。 第4条 擅自关闭(含误操作关闭)列尾装臵电源。 第5条 违规操作特种和设备。 B类

第1条 牵引车违反“重四空五”、“重拖在前、空拖在后”、“五严禁”等规定,未按规定鸣笛等。

第2条 装卸人员未经铁路安全培训,不具备任职资格上岗 第3条 行邮生产设备未定期检测。 C类

第1条 行包安检环节未按规定盖章记录。 第2条 违规办理超重行包。

第3条 违反行包装载方案规定进行行包装载。

第4条 拖车装载的货物捆绑不牢固,装载超高、超宽、超重,无护栏或货物超过护栏未使用防护网(绳)。

第5条 行李员未按规定监装监卸,以及行李车、邮政车堆码偏载、超载、未留足消防通道未及时拍发电报、未倒装。

第6条 库区内通道管理不善,有闲杂人员停留和穿行。 第7条 站车进款、解缴无安保人员护送,未落实专项安全防控措施。

第8条 未严格落实票房进出管理制度,有闲杂人员进出。 第9条 票据、现金未入柜加锁妥善保管,票面不清晰、不完整,内容填写不正确,有涂改。

第10条 票据现金交接不规范,未按规定填写交接记录,有信用交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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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现金收支未做到“唱收唱付”;票据现金未及时收入保险柜,售票窗口停止销售时票卷未及时取出并收入保险柜。

第12条 代售点未执行双人机动车请领票卷制度。 第13条 保险柜未按规定使用密码(列车班组密码牌和钥匙未由当班列车长和值班员分开保管)。

第14条 代售点售票终端、网络设备没有提供安全隔离措施与客票系统以外的网络联接。

D类

第1条 行包事故处理不合规定。

第2条 行包进出库等环节未按规定进行扫描。 第3条 未按规定对押运人进行管理。

第4条 行包堆放未作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箭头向上、标签向外、按批分区、码放整齐”,行包堆放通道、间距不符标准,行包装卸存在野蛮装卸现象。

第5条 行李车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隔离带、站名牌、货位图 第6条 牵引车司机、查危仪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第7条 代售点违反实名制售票规定,报号售票或取票。 (五)路外治安 查危验证 A类

第1条 旅客及行李物品出现安检漏检进站。 B类

第1条 安检查危未执行逢液必检、手检、控流、引导等作业标准落实不到位。

第2条 进站货物、商品未经过安检。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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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值机人员监控不认真。

第2条 人车进站(特别是通勤口)未严格验证。

第3条 小件寄存处未对寄存物品实行过机安检(无查危仪的开包手检),未登记寄存人姓名、身份证号、寄存品名等信息。

第4条 未及时领取巡检仪、手持式查危仪等设备,以及未及时充电(更换电池)影响使用。

第5条 未认真执行进站口实名制验证、验票执行不认真。 D类

第1条 防暴器材未登记造册、按照规定办理交接,以及未填写交接记录。

站区封闭 B类

第1条 站内作业车辆未落实凭证进站的规定

第2条 保洁、施工、车辆、电务、工务等站区内作业人员未执行凭证进站的规定。

第3条 路内人员进站未从进站口(指定通勤口)经安检后进入车站;未主动出示相关票证,主动配合车站管理。

C类

第1条 对发现破坏、毁损、翻(钻)越防护栅栏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

第2条 未坚持对站内防护栅栏的日常安全巡护。 道口管理 B类

第1条 作业车辆如需通过两名(及以上)平过道安全防护员责任区域的,未由安全防护员互相联系确认放行条件,未执行任何一处不满足放行条件的均不得放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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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站内作业车辆在平过道超速、超载(偏载、装载不稳)、超高以及在平过道调头、交会车。

第3条 平过道安全防护员单纯依赖通讯设备放松了望和倾听。在放行前,安全防护员未与车站值班员进行联系确认。

第4条 平过道安全防护员未认真执行平过道管理制度,不熟悉本站列车到发时刻;当班期间未坚持了望、立岗防护、对岗交接,擅自关闭无线电台、使用视听娱乐设备以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5条 作业车辆在平过道“停车线”前未停车,等候放行指示。

C类

第1条 客运平过道管理:机动作业车辆通过平过道未随车安排引导防护员(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标识和证件)。

第2条 客运平过道管理:站内作业的车辆(含机动车、售货车、垃圾清运车、保洁小推车等)未保持车牌(含自编车号)清晰可辨、状态良好。

第3条 客运平过道管理:平过道安全防护设备损坏未立即启用备用设备。

站内卡控 C类

第1条 站区内有闲杂人员,站台未实行“一车一清”。 第2条 骨干人员、保安(安全员)不能熟练使用反恐器材。 第3条 站车工作人员不清楚异常情况报警方式,不熟悉突发情况旅客转移疏散路径、要求。

第4条 未按规定开展站车巡视,未携带警务装备,有漏项及作用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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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保安未由站车统一管理,参加班组未统一学习、点名。

第6条 未配合公安部门抓好“五道防线”(广场、进站口、候车室、检票口、车门口)卡控。

第7条 乘降所未严格执行“三集中”(集中安检、集中候车、集中乘降)要求。

(六)其他 机动车行驶 A类

第1条 机动车辆在车站站台(含客技站)作业时超速行驶、未按规定径路行驶、侵入限界,以及违反规定过平过道等。

第2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使用手机、嬉戏打闹或货厢(含拖车)坐人,停放期间离人拔下钥匙、未熄火。

第3条 机动车驾驶员无证上岗(上岗证和特种设备操作证)。

C类

第1条 在浓雾、照明不良等可视条件不足时,作业车辆未开启防雾灯限速运行。

食品卫生 A类

第1条 餐料、自制品或饭菜存在腐烂、异味等明显变质现象。

第2条 所售预包装食品存在“三无”或过期、变质现象。 第3条 未执行食品、餐料报废制度,以及报废商品回收制度。

第4条 回收剩余饭菜销售或销售隔夜、隔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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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餐车刀具、铁(利)器外借或出厨房。 B类

第1条 配餐基地分拨点与旅客区域未隔离加锁。 第2条 生产人员未执行消毒清理措施进入配餐基地食品生产区域,以及生产区域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用品未佩戴齐全。

第3条 未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

第4条 餐料运送过程中人货分离,脱离监管。

第5条 站车食品销售过程中人货(车)分离,脱离监管。 第6条 未报请所属客运段批准就从非协议上料点补充餐料。

第7条 药品有污染、过期等问题。 第8条 站车饮用水保温桶、茶炉未加锁。 C类

第1条 旅客用药未登记或登记不全。

第2条 站车食品采购、运输、存储、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未严格监控。

第3条 食品加工不符合卫生“五四制”要求。

第4条 站车巡视不及时,未能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制止围(随)车叫卖行为。

第5条 站车食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未佩戴口罩、手套、作业帽等防护用品。

第6条 站车食品销售未随时处于销售人员监控范围,存在裸露销售等问题。

第7条 餐车途中从协议上料点补充餐料过程中未落实“三检”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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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站车餐饮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不达标,餐料存放地点不干净、不卫生。

D类

第1条 食品加工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戴帽。 客运其他 A类

第1条 存在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问题。 B类

第1条 售货人员使用扩音器、宣传单(画)等方式演示产品性能、延时销售或虚假宣传。

五、说明事项:

第1条 本办法中的所列条款为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标准,未尽条款可依据有关规定比照办理或经安委会讨论决定处理。

第2条 凡因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责任事故,根据主要、重要、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由段安委会另行讨论处理决定。

第3条 对典型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处罚通知单拒不签字或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大的行为,段考核小组有权视其造成的影响、后果,另作处理,或交安委会讨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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