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郧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推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
1、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一把手负责制。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为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本村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
3、实施一岗双责制。镇政府包村干部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既有做好分管工作的职责,又有肩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信访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4、实施首问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一经接访,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责无旁贷地进行解决;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协调,并向来访人员指明
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负责向上访人员反映问题的责任部门移交。
5、实施领导班子例会制度。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各村委会和部门要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信访事项,例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6、实施领导接访日制度。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镇党政班子成员要按接访时间安排的要求,确保接访日人员、时间、精力到位,引导群众按时、有序地反映问题,达到及时、有效处理上访问题的目的。
7、实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镇及各村委会和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各类动态信息,研究政策依据和解决办法,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的原则,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从源头上减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各村每周对本村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分别报镇信访办和党政办。
8、实施领导包案制度。切实把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积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好上访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户稳定在当地。
二、加大各类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
1、坚持“依法信访”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有关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及程序,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向责任、注意导向”的原则,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信访案件。
2、加强信访接待和管理。群众赴镇上访,包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要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群众赴区、市上访,镇分管领导、信访干事、包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要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各村、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及时对不稳定苗头进行化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积访案件要逐个认真解决,减少重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对上级限期办结的信访案件,由镇包片领导牵头,包村干部、村干部协同解决。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到重点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及重大改革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信访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对群众接受度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和发展;凡是突发性、集体上访案件,必须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各类上访案件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4、严格执行“倒查追究制度”。凡是发生集体访、越级访案件,要严格实行“倒查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五查”,即一查上访隐患是否提前进行了排查;二查群众反映问题责任单位是否已经接待;三查责任单位是否已经认真答复;四查责任单位是否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了解决;五查
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已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对在以上工作环节中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5、加大对无序上访人员的处置力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接访人应对无序上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控制事态,稳定上访人员情绪,防止事态扩展。
三、严格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
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2、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说明情况,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群众到本单位、本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3)群众发生越级访时责任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访,
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再次进行越级访的;
(4)对应当由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5)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对本单位和部门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员长期进行缠访、闹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群众集体访或越级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越级访的;
(4)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区、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谈话:
(1)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到上级集体上访后,对上级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到上级或越级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4)对当地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到区、市或越级赴省、进京缠访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的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且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8、被通报批评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从通报之日起12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资格;被诫免谈话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谭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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