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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绩为本科生学业成绩,包含教学计划中各课程的学期成绩(含短学期成绩,以下简称“学期成绩”),实验、实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补考的学期成绩。
第三条 学期成绩评定方式,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且每部分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要求不以一张考卷一次考试确定一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一)日常考查,含课堂考勤及课堂参与、书面作业; (二)平时考试,含用计算机进行考试(以下简称“机试”)、考查、测试、期中考试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实验(可在短学期完成,下同),含项目、案例、仿真、模拟、编程、写作等多种形式;
(四)项目实做(可在短学期完成,下同),含课程设计、案例、实习、编程、写作等多种形式;
(五)期末考试(全部计划授课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含笔试、面试、机试等多种形式;
(六)其他考试、考查方式。
第四条 学期成绩具体的评定方式,由授课教师(组)确定,并明列于网上公布的课程教学大纲中,在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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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以便学生了解。采用非百分制评量方式的,应给出对应关系。
(一)各部分考试(考查)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计划实施,在考试(考查)后一周内,按系统的要求将成绩录入“湖南大学课程中心系统”(以下简称“课程中心”)。
(二)独立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设计、论文、写作等)的学期成绩,应按课程计划及时评定每个阶段(部分)的成绩,以“课程中心”记录为准。
第五条 特殊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方式,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特别的评定方式,经教务处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学生修课过程中,日常考查、平时考试及其他计划授课期间内的考试(考查)所得成绩,未达到任课教师公布的课程授课计划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和安排在期末考试后短学期进行的课程实验与项目实做。
第七条 学期成绩评定方式中公布的各种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按以下原则和方式处理:
(一)日常考查,不补考。
(二)平时考试、课程实践、项目实做及其他考试(考查)是否补考,由任课教师确定,在课程授课计划中明确,并在开课前网上予以公布。如有补考的情况,成绩加注“补考”标记。
(三)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成绩加注“补考”标记。
(四)无故缺考的, 不予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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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分,并按以下方式准确提交成绩:
(一)各阶段性考试结束日后一周内,在互联网上将课程成绩录入“课程中心”。
(二)大学期(长学期加短学期,下同)结束后一周内,在互联网上将课程成绩录入“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服务系统”;
(三)大学期结束后一周内,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授课教师签字后,一份送学院教学办,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
(四)学生可在“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服务系统”上及时获知本人成绩及同教学班同课程其他同学的成绩。
第九条 成绩提交系统和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但确因授课教师失误导致系统中成绩错误时,视情况不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若成绩出现登录错误(误填为零分、缺考,有明显笔误、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授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书”,并附相关试卷、成绩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原件,经开课单位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同意后,成绩可更正。
(二)成绩更正最晚应于次学期第二周内完成更正程序。成绩更正程序完成时,若已超过评奖、评优、推免等成绩排名作业时间者,不再重新排名,以免损及其他学生权益。
第十条 学生认为授课教师评定的学期成绩有明显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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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于次学期上课开始日起两周内,填写《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见附表),向授课教师申请复查。授课教师应于10日内给予回复。学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于收到授课教师回复后次日起十日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确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课程成绩录入错误的(含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录入阶段性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教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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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学生姓名: 课程名称: 学号: 课号: 专业: 成绩: 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
联络电话: 任课教师: 申请复查理由: (本栏若不够用可另纸书写) 以下字段由任课教师填写 任课教师回复: (请于十日内回复) (本栏若不够用可另纸书写) 复查结果 □维持原评定成绩。 □更正成绩为 并向教务处提出成绩更正。 联络电话: 任课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注:(1)学生若接受复查结果,则不须再提请开课单位处理。
(2)学生若无法接受复查结果,得于收到任课教师复查结果次日起十日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诉。 本申请经本院下列会议通过: 开课单位 年 月 日 会议。 处理结果 □ 决议维持原评定成绩。 □ 请任课教师重新评定该生成绩。 (请于十: 主管签章(系主任、教学副院长): 日内回复) 开课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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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沿此线撕下)…………………………………………
湖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书(送开课单位之学生收执单) 学生姓名: 课程名称: 学号: 学期成绩: 专业: 任课教师: 联络电话: 开课单位: 学生成绩复查送开课单位: 年 月 日 开课单位签收人:
………………………………………(请沿此线撕下)……………………………………………… 湖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期 成 绩 复 查 申 请 书(送任课教师之学生收执单) 学生姓名: 学号: 课程名称: 学期成绩: 学生成绩复查送任课教师: 年 月 日 任课教师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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