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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页码: 23-28页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专为清偿;抵债之物;所有权移转
摘要: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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