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目的
本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摘录《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定》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为了统一和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和个人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满足合同约定及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采购等一系列工作中强制性标准依据,是实现建设工程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协调六大质量目标的可靠保证,通过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与实施,对影响质量的人、机、料、法、环因素进行控制。
以贯彻预控为主,检验把关相结合,实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条文,项目部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吸收、消化理解,用于规范和指导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作业过程,提高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本细则,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贯彻落实。
2、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范围
3、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齐主青
项目总工: 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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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员:卢俊义
项目部安全及环境保护: 催希云
项目部质量技术:李彦军
工程材料员:毛冬春
资料管理员: 杨争强
4、主要人员职责
4.1、项目经理
4.1.1、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和监理方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考核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4.1.2、负责本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审定和实施过程检查。
4.1.3、组织制定工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落实,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的进行。
4.1.4、检查和督促各施工班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4.1.5、科学组织、合理调动项目部人员,严格履行各自岗位职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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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4.1.6、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后果者,按《输变电工程达标考核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项目总工:
4.2.1、对工程施工质量、技术、工期进度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4.2.2、组织工程施工设计图的内部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作业指导书、重要、特殊作业工序施工方案的编写。
4.2.3、召开技术管理会议,确定施工特殊工序、关键工序和一般工序,确定施工疑难点和危险点,并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2.4、据施工作业特点、施工工序,对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专业培训。
4.2.5、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进度,对施工中特殊及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技术把关,严格监督、督促施工人员执行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装技术问题、设备质量问题。对重要技术问题应向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以便及早解决问题,保证施工进度按期进行。保证完成本工程质量目标。
4.2.6、参加并编制工程自检、中间验收、专检计划和报告,对施工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和设备缺陷,提出决策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保证工程质量,力争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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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配合项目经理、安全专责人共同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中高空作业,特殊作业安全进行严格监护,随时随地监督施工人员安全作业,保证完成公司安全目标。
4.3、 安全、环境负责人:
4.3.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特点,编制《现场施工安全措施》。
4.3.2、深入施工现场,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中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3.3、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重大设备、人身事故,杜绝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3.4、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用具和消防器材是否安全合格,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是否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和《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4.3.5负责监督现场文明施工。
4.4、技术质量负责人:
4.4.1、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分阶段质检.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之质量验评表和《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之强制性条文执行表中的要求,严格检查,并将质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工程结束时,组织质检和安检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
4.4.2、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作好现场监理工作,搞好施工过程控制,确保工程按质量目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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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投产。
4.4.3、负责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管理工作,配合监理和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分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作好验收和评级记录。
4.5、施工安装负责人:
4.5.1、负责向作业班组宣贯本细则,在施工中监督执行。
4.5.2、负责《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之强制性条文执行表的记录、填写,及时报项目部检查验收。
5、实施计划及要求
5.1、各作业班组根据本《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本细则。在每日施工的班站会上,由工作负责人向施工人员布置当天工作应执行的条款,在施工中认真执行。
5.2、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工作纳入到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中,每个单项工程实施过程都要对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条款逐项落实。
5.3、本工程三级质量检验要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6、实施措施
6.1、进一步增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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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标准的培训工作,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严肃性。
6.2、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6.3、督促班组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要结合相关规范对照检查,形成“自查、自纠、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的工作环境。
6.4、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要及时整理做好记录。
6.5、各级人员要各负其责,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顺利实施。
7、规范性引用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0)
第3.0.3条 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第5.0.7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严禁验收。
第6.0.3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第6.0.4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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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4.1.5条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的工程,每100㎡应至少有1点,3000㎡以上的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7.1.3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第3.7.2条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第3.7.3条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第3.7.5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地原状土。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4.4.2条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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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条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6
第4.1.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6
第5.2.1条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1条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的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有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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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第4.2.1条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5.2.2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认可范围内施焊。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第4.0.1条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全性进行复检。检验批应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第5.2.1条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1.2条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第6.1.7条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第6.1.9条 小砌块应地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第6.2.1条 小砌块和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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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条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第4.1.8条 屋面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4.2.9条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4.3.16条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第9.0.11条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第4.10.10条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第3.2.3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第3.2.9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4.1.12条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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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5
第2.4.2条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弧形(或直角形) 钢管(或角钢)焊接。
附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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