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上海规划建筑设计计算规则20条
一、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A'=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K)×半地下室建筑面积(A)。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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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有关规定。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二、建筑基地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基地边界计算,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制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3、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
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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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1、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份(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份。
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四、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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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五、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计算规则:当高度不超过15米时可采用70毫米;超过15米时,烈度6度、7度、8度和9度区相应每增加5米、4米、3米和2米,宜加宽20毫米。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和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宜采用上述宽度的70%和50%,但最小不得小于70毫米。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六、公用停车场车位指标:
旅馆,每客房0.08-0.20辆。
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5-0.40辆。
商业,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30-0.40辆。
体育馆,每100座停车位数1.00-2.50辆。
影剧院,每100座停车位数0.80-3.00辆。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
医院,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
游览点,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05-0.1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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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
码头,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
餐馆,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停车位数1.70辆。
住宅,每户停车位数0.20-0.60辆。
七、配套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公共中心,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每个停车位按1平方米考虑,下同)。
商业中心,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集贸市场,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饮食店,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3.6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医院、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上述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各类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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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换算系数为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4吨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2.0。
铰接车,换算系数为3.5。
八、内缘最小转弯半径计算方法:当按正常转弯半径转弯有困难时,可选择最小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转弯半径+2米-路宽。举例说明:一条4米宽的路,若只通小车,正常情况转弯半径为6米,但有困难时转弯半径做4米就可以了。因为6+2-4=4。注:其它以此类推,这不属规范,但审图办认可。
九、车辆行驶转弯半径和坡度:
小轿车,平地转弯半径7米,直线行驶坡度15度,曲线行驶坡度12度。
中型车,平地转弯半径10.5米,直线行驶坡度12度,曲线行驶坡度10度。
大型车,平地转弯半径13米,直线行驶坡度10度,曲线行驶坡度8度。
牵引车,平地转弯半径13米,直线行驶坡度8度,曲线行驶坡度6度。
十、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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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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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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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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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十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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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十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判别房屋
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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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高度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十四、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十五、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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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
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十六、上海住宅楼套(单元)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本幢建筑面积=本幢各套(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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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即: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
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方法: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计算方法: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
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
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套内建
筑面积×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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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有建筑面积=共有使用面积+共有墙体面积。
共有使用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
共有墙体面积包括: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一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即: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七、上海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
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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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
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
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八、上海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十九、上海非成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二十、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房前屋后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绿地面积+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2、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3、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和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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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商实施的,可按50%的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4、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地面绿地面积(F)等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乘以有效系数(N)。屋面高差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5米,有效系数N为0.7;大于1.5米不大于5米的为0.5;大于5米不大于12米的为0.3;屋顶高度大于12米的为
0,屋顶绿化就不再作为绿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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