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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1-02-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2022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4、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源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6、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7、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 丁 D.乙、丙、丁

8、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9、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10、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11、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1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13、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4、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15、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6、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17、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18、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19、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殿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20、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质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1、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撒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22、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23、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24、《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在该法律规则中,假定条件是?( )

A.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B.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C.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D.承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款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25、李某患有癫病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三、名词解释

26、提存

27、复代理

28、公序良俗原则

29、代位继承

30、债权人代位权

31、隐私权

四、问答题

32、简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33、判断: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检索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均属永久的抗辩权。

34、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有哪些效力?

35、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6、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37、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案例分析

38、案例分析:

一日,甲到邻居乙家玩耍,见乙的三岁小孩上吐下泻,病情严重,而乙和其妻不知去向。甲怕小孩脱水,便叫了一辆出租车将小孩送往K院治疗,同时让其子寻找乙和其•妻。第二天,找到乙妻,并随后找到乙,原来乙与其妻吵架,夫妻各自负气出走,将小孩丢在家中。甲在医院将小孩交给乙和其妻,并要求乙偿还出租车费30元和垫付的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乙认为小孩病情不严重,用不着小题大做,再说自家也没有委托甲代为照看小

孩,因此拒绝支付上述费用。(案例来源张玉敏主编:《民法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请分析:

(1)甲的行为的性质如何?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你认为应当怎样处理?

39、案例分析:

甲1991年离家出走,杏无音信。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3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元。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案例来源:司法考试题。)

请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六、论述题

40、试述姓名权与署名权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D 4、D 5、C 6、C 7、A 8、C 9、C 10、D 11、C 12、B 13、B 14、B 15、A

二、多项选择题

16、BC 17、BC

18、BD 19、AD 20、BCD 21、ABC 22、ABC 23、CD 24、ABCD 25、BD

三、名词解释

26、答: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N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火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狹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N、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27、答: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28、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建构的秩序,不限于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一切法律和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民法中发挥作用。良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9、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30、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意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④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1、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

四、问答题

32、答:(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①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

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③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虽、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理念。这些理念足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足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33、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检索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均属一时的抗辩权,待法定的抗辩事出消灭以后,其抗辩权即告消火。

34、答:(1)占有和留賈质押财产的权利。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当然取得占有权。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他主占有,质权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占有恢复之诉。

(2)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质押财产孳息为质权效力所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并不是因为其已占有质押财产,而是因为有质权的存在。质权人收取由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是对孳息取得质权。

(3)费用返还请求权。质押财产出质后仍由出质人享有所有权,质权人只是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押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

(4)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的行使,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质押财产毁损、火失或被征收的,因此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作为代位物,为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二是质押财产虽未灭失,但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到质权人的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财产变价,所得价金提存后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质权人较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即无质权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在质押财产所有人破产时,质权人享有别除权。

(6)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在享有占有质押财产的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在占有期间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即保管不善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5、答: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

②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 ④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3)占南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宥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也括如下:

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一般认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

②费用偿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只有恶意占有人和+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孳息。

④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却有可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36、答:(1)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对于占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①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②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而且在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③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2)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①如果占有人在购买出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存权。但恶意占存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存权。

②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7、答: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确定: 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遇难,不能确定先后次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遇难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五、案例分析

38、答:

(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乙和妻子应该偿还甲出租车费30元和垫付的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案中甲作为邻居未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照看乙家小孩的义务,但是看到小孩病情严重,为了不使小孩发生其他情况而将其送往医院,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送小孩去医院、为小孩垫付各种治疗费用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故构成无因管理。

(2)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甲为管理人,乙及其妻为本人。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所以,甲有权要求乙及其妻子偿还因照顾小孩而支出的出租车费30元以及负担的必要的债务即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

39、答: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丙和戊。

我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甲于1996年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所以自19%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时起,甲乙的婚姻关系消火。另外1997年乙带产改嫁,甲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甲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乙已经没有继承权,不能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曰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事实婚姻的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甲与丁于1997年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所以,丁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以,甲婚生子丙和非婚生子戊都享有继承权,称为法定继承人。

六、论述题

40、答:(1)姓名权与署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创作者资格、在作品原件及复制件上标示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与署名权的区别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署名权不可能脱离作品而存在,无作品则无署名权,而任何人皆有姓名权,这是署名权与姓名权的重大区别。

姓名权所保护的利益,是主体与其姓名符号之间的联系,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则是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因此署名未必与姓名一致。

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在主体死亡之后,姓名权即消亡。而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作者死后仍然对作者的署名权予以保护。 姓名权与署名权的联系

二者的主体都是以自然人为主,且都与自然人的姓名密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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