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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的知情权(论文)

2024-01-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消费者的知情权

内容摘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助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跃的市场环境,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和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加强执法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理念,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充分借鉴国外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 知情权 消费信息 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从商品经济向全面的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如何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和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发展和选择的必然。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消法》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明晰的规定。《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确立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基础。

一、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解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从此在更广的范围内被明确,并被广泛认知和接受。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了明确。

(一)消费者知情权包含的主要内容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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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等。其中,注册商标、产地和生产者的名称等内容对消费者又尤为重要。

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

3、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服务交易的关键性内容,售后服务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讲也是至关重要的内容。

(二)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对消费信息的要求 1、真实性

《消法》第八条第一款就强调了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该法第四十九条对欺诈行为加倍赔偿的规定,更说明对消费信息的真实性不可忽视。真实性实际包括不虚假和不误导两方面的要求。

2、充分性

信息充分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在履行法定的披露义务时不得有所隐瞒,也不得避重就轻,必须体现“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3、有效性

在提供消费信息时,生产经营者应该尽量使用浅显易懂、清晰直白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抽象晦涩的技术名词。另外,消费信息要具有及时性,不能在消费行为终结之后才传递,也不能传递已经失效的信息。

二、为什么要重视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交易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助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

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老百姓讲的一句顺口溜“从南京到北京买的不如卖的精”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信息不对称指买卖双方拥有的信息数量与质量不相同,通常买方对卖方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并不能完全了解,生产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对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了解深度和广度要远远胜于购买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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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很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有失社会的公允。另一方面,某些生产、经营者存在恶意,利欲熏心,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用心不良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可能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蒙骗消费者。通过法制、机制等建设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创造公平公允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中的弱者,有益于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二)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跃的市场环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信息真实、充分和有效,不能建立一个消费信息真实充分有效的市场氛围,就会形成“柠檬市场效应”,真正好的产品被挤出市场,从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交投活跃的市场的建设,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使交易双方信息更充分,相对更平衡,可以有效地避免“柠檬市场效应”,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良性。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和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消费信息的真实、充分、有效是信用市场建立的基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使市场要素的交易信息高效流动,扩充竞争产品信息的来源,增强消费者同经营者平等交易的能力,可以有效遏制市场上的不正当商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建立透明的市场信用体系。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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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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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四、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影响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进行第三者干预,政府的角色尤为重要。在促进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政府层面应重点做好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完善能促进信息披露的制度、支持培育消费者社团组织的形成、加大新闻媒体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中的作用等方面。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加强执法和执法检查的力度 应当以政府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特别是相关配套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允许地方进行法规创新,在法制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先进、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同时,加强执法和执法检查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屏障。

(三)弘扬诚实守信的理念,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

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弘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积极构建社会组织机构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和影响,建立多角度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管道。利用信息化手段方法,使有关信息更加及时、丰富、直接。例如,2011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利用《美好家居》专业信息平台组织厂商向消费者公布家具产品的材质、价格、品牌等真实信息,供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时鉴别与比较。此举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例如,针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与OECD合作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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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等。国外许多类似的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六、小结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于实现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等目的至关重要,必须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方式和办法,才能将我国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姜保雨、曾玉珍:《管理经济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第227页 2、支振锋:《消费者权益保护简明读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9月,第31页

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4、孟凡麟:《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孟凡麟律师与法学教学网2008年3月11日 5、李建人:《经济法》,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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