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1]38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文〔2011〕3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抓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转移避让
(一)完善各项预案。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逐项检 1 / 2
查、修订,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
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转移路线明晰,避让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二)做好预警预报。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的监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互联互通,无偿共享,并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易发的市、县应在2012年上半年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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