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甲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乙方: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提供家运天城福乐多超市内(收银台出口对面)场地,室内面积一共平方,由乙方在现有的游乐设施的基础上增加设备自行投资开发游乐项目(包括:游乐设备及游乐场内冷饮、食品店)。
2、双方合作时间为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作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合作,续签合作协议。乙方不愿意退出,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利。
3,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现有的游乐设施及场地,并增加消防通道旁边的仓库给乙方开发使用。
4、在双方合作期间,新增加的儿童游乐设施投入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资游乐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的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后期购买补充的设施由乙方所有,折旧费各自自行承担。
5、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场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路通、水通和场地平整,乙方所需项目建成后(在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水电需求),项目间的通路、绿化、消防设施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6、甲方在整体对外宣传中,要把乙方的项目一并做好对外宣传(包括网站宣传、折页宣传、营销宣传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提供的场地为园区内部闲置地招租合作,乙方不再负担其它费用(如工商、税务、物业管理等). 8、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
(2)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规程操作,爱护园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4)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水电费,水电费以园内实际用量核算,按规定时间交付.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本合同经营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如乙方不继续合作经营,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清空游乐园,乙方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0、收入分成方式:
(1)、游乐园产生的收入扣除游乐支出(含水电及人工工资、宣传费用、维护后期设备所需的费用),剩余的部分即是利润。
(2)、甲乙双方可得利润分成比例为1:1,即是双方各得纯利润的50%。 (3)、每天的营业额采用双方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运转,每(半月或一月)现金结算一次(具体双方协商定)。
(4)、甲方收银台指定专人开出收据(二联),甲方保管现金和发票第一联,乙方凭发票第二联放人进场,半月后双方凭收据结算,支付相应的支出。甲方收银台票据丢失或经济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乙方遇到结算受阻,乙方可以不经过甲方同意自行收取现金.如果甲方没有违反约定,乙方工作人员不需要收取顾客现金,否则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的50%,并予以警告,直至开除.
(5)、后期(开业后)如果乙方引进新的娱乐项目进场,再根据项目的投资成本、出资方式等补充讨论双方利益分成方案。
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或由管辖地人民法院议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乙方: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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