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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河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工程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探索新常态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新路径;推动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导建设单位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委托给一家企业,打造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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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行时间暂定两年。
三、工作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2018年9月)。
1. 开展专题调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辖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工程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制定本辖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2. 确定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确定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报省厅认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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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二)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2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试点项目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档案移交以及对试点企业的资质要求、计费方式、管理机制、人才储备等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给予帮助指导,不断总结提高,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为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总结阶段(2019年3月—2019年6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工作标准,并出台《关于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广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政策依据。
四、试点内容
(一)加强政府引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自身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咨询策划、规划设计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业务一并委托给一个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垂范,带头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培育试点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选择本地区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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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大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作为试点企业,促进企业探索总结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方法、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建立起企业自己的咨询服务标准和信息集成管理平台,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三)明确资格要求。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宜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符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或具备单一资质且年营业收入在行业排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前三名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等。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方式。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也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地可探索通过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打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发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前期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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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业务,并在确保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列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中,各项专业服务费用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服务范围与内容等,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的计取可按照所委托的前期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或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机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执业资格等,采用人工计时单价计取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计取应避免采用可能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一致化的计费方式。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大胆改革创新,逐步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的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合同备案、实施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系列制度。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共同签章。我厅将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顺利推行创造条件。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市场培育和政策引导,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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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优化监管流程。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现有许可或监管制度存在冲突的问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优化招标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我厅。在2018年9月底前,要将试点方案、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上报我厅;从2018年11月起,每季度向我厅书面上报有关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2020年6月底前,上报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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