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规导论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佳偶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教育法规的特点:
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题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教育法规的作用:指引、评价、教育、保障。(多选) 从形式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渊源,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判断 单选)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多选 很重要)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
教育行政法规分为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教育行政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多选 判断)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单选 判断)
义务教育法的变化趋势:延长义
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中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十届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9月1日施行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9届人大四次会议,1999年1月1日施行
《中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教育经费法又称教育投资法。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准则。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由法定文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多选) 按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定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组成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全力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
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条件或根据是指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又分为欣慰和事件两种。(多选)
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立法的程序:第一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 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第四阶段 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①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②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③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④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⑤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海外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法律不溯既往。 教育执法的原则:①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②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③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④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教育守法的主体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力量的监督。(多选) 第三章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和控制功能。(多选)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一般考虑四点:方向正确;抓住要害,选准突破口和时机;适度;具体。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政策的主要实施渠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②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③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④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执行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校
学校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带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根据学校的性质,我国学校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我国教育法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条件有四个: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
构。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多选)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财产独立性表现为三方面: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分离;
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学校的公益性:
1、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2、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学校还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我国对学校的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分为: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审批制度更为严格, 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合乎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最基本、最主
要的活动。(判断 单选)
为还贷款,扣学历是违法的。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教学的义务主要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极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施行校长负责制。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施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多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多选) 制度体系;制度观念体系;制度执行体系;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重点突出;适量适度。(多选)
教代会行使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第五章 教师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得到提高。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
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的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也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的参加进修和培训。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依法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教师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参加考试作弊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多选)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教师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P129)
侮辱教师的法律责任:
侮辱方式有:行为侮辱、言词侮辱、图文侮辱。
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免试入学、就近入学、不交学费。
受教育者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逃学、辍学行为 2、考试舞弊行为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4、因故或不慎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
父母或者其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①以纠纷存在为基础②以受损为前提③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①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多选)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判断 了解):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②教育行政复议时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③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⑤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多选 重要)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时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因果关系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某监考人员,将考试作弊的某甲,以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踢了某甲一脚,造
成损伤,属于执行公务期间,属于行政范围。(P186)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以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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